休庭與延期審理的區別
延期審理
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把已經確定的審理期日或正在進行的審理順延至另一期日進行審理的制度。
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有四種:第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第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第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第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具備上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延期審理。“
可以”延期審理,是一授權性規範,它不同於“必須”和“應當”。鑒於民事案件本身的複雜性和開庭審理的差異性,是否“可以”延期審理由人民法院決定。
休庭
是法庭審理程式的暫停,以便庭審人員休息或進行合議或出現其他情況時適用的一個程式。
二者之間的區別
二者都是法庭審理案件時適用的一種程式與制度,不同的是延期審理的適用時不是在案件庭審時,休庭則是在法院庭審過程中適用,二者適用時的時間有區別。
法條規定
證據不足不起訴的適用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