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休假權是憲法宣示的“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應有之義。休閒度假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的時代特徵。歐洲人普遍信奉“度假權神聖不可侵犯”。歐洲的夏季假期大致從每年的7月開始延續到9月初,冬季假期從12月聖誕節前持續到來年的1月。歐洲人通常會在簽署工作契約時,就明確假期和付薪假期的天數。
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是不少國家法律制度的明確規定。英國是最早立法保護勞動者休息權的國家,早在1802年英國政府就通過了一項紡織工廠童工工作時間的法律《學徒健康與道德法》,規定18歲以下的學徒其勞動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和禁止學徒在晚9時至次日凌晨5時之間從事夜間工作。1993年,歐盟出台了《工作時間指令》,要求成員國通過設定自己的最高工時來保障歐盟工人的休息權和健康權。隨後,英國於1998年制定和頒布了《工作時間法》,並將其適用於所有行業與企業中,打破了過去此類法律的分散適用原則。
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休息權,就應當摒棄“加班為榮”的上班文化,嚴格規範加班行為,遏制朝九晚“無”現象。
其實不少加班是緣於正常上班時間辦事效率低下拖拉,能在上班時間辦妥的事情非得拖拉扯皮加班加點來掩飾效率問題。加班現象的產生,主要是工作時間、工作效率與工作任務三者關係不協調所致。在工作任務一定的情況下,工作效率的高低往往決定了工作時間的長短。關鍵是要向八小時要效率、出成績,加班加點只是特殊情況下的應急措施,而不應該成為常態。更新工作理念,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能力,轉變工作作風,才是解決加班問題的正道。
保障制度
尊重公民休假權,就必須構建適度勞動制度。勞動必須適度,過度勞動是不符合人性的。
毋庸諱言,中國當前處於亞健康、過度勞動的人群已經是相當大的群體。在“過勞死”悲劇現象時有發生的今天,我們必須正視日趨普遍的勞動者過度勞累的現實問題,有必要儘快達成適度勞動的社會共識,大力倡導適度勞動,構建適度勞動制度,完善適度勞動的法律保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要進一步完善勞動法、勞動契約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適度勞動為核心,以保障勞動者生命健康為本,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完善勞動者工時標準制度,落實勞動者合理的休息時間和休假時間,健全對違法違規延長勞動時間的用人單位的追究機制。
尊重公民休假權,就必須真正落實帶薪休假法律制度。
截至2014年10月21日,中國雖有帶薪休假的法律制度,但落實情況不如人意,以致民眾放假集中、出遊集中,造成交通擁堵、景區癱瘓等問題。
現行勞動法僅對帶薪年休假作了原則性規定,但沒有規定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時間及具體操作辦法。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職工帶薪年休假有了制度保障。同年9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但年休假制度在一些企業中一直存在實施難的情況,一些職工還無法利用帶薪休假的時間安排屬於自己的假期。
尊重公民休假權,就必須下放放假安排權,突出“靈活休假”特點。靈活休假是大勢所趨。國務院的假期安排應該更加突出指導性和靈活性,在簡政放權的背景下,不妨下放放假權,每年發布一個指導性的放假安排,允許各部門、行業和單位擁有一定的放假自主權,合理安排放假時間,結合行業自身特點和員工訴求,適當調整工作日和休假期。
帶薪休假制度的落實應當有具體的時間表和路線圖《意見》提出,要將帶薪年休假制度落實情況納入各地政府議事日程,明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負責,提出在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但並未提及切實落實職工帶薪休假制度的具體時間。建議國務院就落實職工帶薪休假制度出台專門的檔案,而不僅僅在旅遊業發展的檔案中寥寥數筆帶過。
強化全社會依法休假理念,基本前提是要加快休假立法,健全和完善休假法律法規制度。
截至2014年10月21日,有關休假的法律規定散見於勞動法、勞動契約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中,有必要為公民休假專門制定一部行政法規乃至法律,讓休假權的保障真正有法可依。
期待休假立法儘快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進一步健全休假法律法規制度,為促進全社會依法休假和落實帶薪休假制度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