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行政執法檢查規定

第一條 為嚴格規範行政執法行為,防止亂執法、不執法,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全面、正確實施,依據《黑龍江省規範行政執法條例》和《黑龍江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試行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在伊春市(伊春林業管理局)管轄的地域範圍內適用,適用於伊春市行政轄區內所有的行政執法單位(含各林業局)。
第三條 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行政執法單位內設的具有執法職能的機構(以下簡稱執法機構)應於年初制定本年度的行政執法檢查計畫,並報告本單位主管領導。
第四條 行政執法單位領導集體應對各執法機構提報的行政執法檢查計畫進行研究,在統籌協調前提下制定本單位的行政執法檢查方案。該方案應於每年2月1日前報送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五條 執法機構應根據本單位的行政執法檢查方案具體組織行政執法檢查活動。
第六條 執法機構實施行政執法檢查前應擬定具體的檢查計畫,檢查計畫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對象、檢查地點、檢查內容、參加檢查人員、負責人員等。根據民眾舉報、上級機關交辦、有關機關通報等,對違法行為需要立即查處的除外。
第七條 具體的檢查計畫應經本單位有關領導批准後方可實施。領導作出決定前,應根據本單位的行政執法檢查方案,進行統籌安排,將本單位其他執法機構的相關檢查活動進行合併,避免對同一檢查對象重複檢查,但有證據表明被檢查對象存在違法行為,需要立案專門調查的除外。
第八條 執法人員應嚴格按照領導批准的檢查計畫實施檢查,但檢查時,發現檢查對象存在違法行為的除外。
第九條 檢查時,執法人員必須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按有關規定,須著裝的還應著裝。
第十條 執法人員對每一個檢查對象實施的每一次檢查,均應製作檢查筆錄,並由執法人員和檢查對象共同簽字。
第十一條 檢查時,發現檢查對象有違法行為的,應當書面或口頭責令其予以糾正。檢查對象有嚴重違法行為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立案進行專門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檢查結束後一周內,檢查活動的負責人應對整個檢查活動形成書面報告,經其他檢查人員附署簽字後連同檢查筆錄報送本單位法制機構或法制人員。其他檢查人員對書面報告內容有異議的,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三條 法制機構或法制人員應於3日內對書面報告、檢查筆錄進行審查。審查後應於一日內將書面報告、檢查筆錄、審查意見報送有關領導。有關領導應於兩日內進行審閱,審定後有關材料應立卷歸檔。
第十四條 政府法制機構有權對行政執法單位落實行政執法檢查方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各行政執法單位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到本地進行執法活動的,有關行政執法單位事後應將檢查情況書面報告本級政府(林業局)法制機構。
第十六條 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予以黨紀或政紀處分:
(一)擅自進行行政執法檢查的;
(二)不依法製作檢查筆錄的;
(三)不按規定報送書面檢查報告的;
(四)檢查中有違法行為的。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或其上一級主管機關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主管領導、有關執法機構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一)年度內未開展行政執法檢查活動的;
(二)對同一相對人違反規定實施檢查超過兩次的;
(三)3年內對同一相對人未進行過任何行政執法檢查的。
第十八條 對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違法問題,未依法予以查處的,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執法機構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伊春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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