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股份支付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 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服務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作為對價進行結算的交易。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服務承擔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為基礎計算確定的交付現金或其他資產義務的交易。
本準則所指的權益工具是企業自身權益工具。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企業合併中發行權益工具取得其他企業淨資產的交易,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
(二)以權益工具作為對價取得其他金融工具等交易,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二章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第四條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提供服務的,應當以授予職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
第五條 授予後立即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資本公積。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協定獲得批准的日期。
第六條 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才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在資產負債表日,後續信息表明可行權權益工具的數量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進行調整,並在可行權日調整至實際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
等待期,是指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的期間。
對於可行權條件為規定服務期間的股份支付,等待期為授予日至可行權日的期間;對於可行權條件為規定業績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根據最可能的業績結果預計等待期的長度。
可行權日,是指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職工和其他方具有從企業取得權益工具或現金的權利的日期。
第七條 企業在可行權日之後不再對已確認的相關成本或費用和所有者權益總額進行調整。
第八條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其他方服務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其他方服務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其他方服務在取得日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所有者權益。
(二)其他方服務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但權益工具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權益工具在服務取得日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所有者權益。
第九條 在行權日,企業根據實際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計算確定應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的金額,將其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
行權日,是指職工和其他方行使權利、獲取現金或權益工具的日期。
第三章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第十條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企業承擔的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為基礎計算確定的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第十一條 授予後立即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以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負債。
第十二條 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後才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情況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金額,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成本或費用和相應的負債。
在資產負債表日,後續信息表明企業當期承擔債務的公允價值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進行調整,並在可行權日調整至實際可行權水平。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相關負債結算前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以及結算日,對負債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股份支付有關的下列信息:(一)當期授予、行權和失效的各項權益工具總額。
(二)期末發行在外的股份期權或其他權益工具行權價格的範圍和契約剩餘期限。
(三)當期行權的股份期權或其他權益工具以其行權日價格計算的加權平均價格。
(四)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
企業對性質相似的股份支付信息可以合併披露。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股份支付交易對當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一)當期因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而確認的費用總額。
(二)當期因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而確認的費用總額。
(三)當期以股份支付換取的職工服務總額及其他方服務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