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湖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湖政辦發〔2010〕6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湖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湖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紮實推進“質量強市”建設,引導、激勵企業全面提高質量管理水平,加快推進轉型升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州市政府質量獎是湖州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主要授予我市實施卓越績效質量管理並在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 湖州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好中選優的原則,企業或組織自願申請。
第四條 湖州市政府質量獎每年組織評定一次,每次獲獎的企業或組織不超過3家。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成立湖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評審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市政府有關部門領導組成。
第六條 評審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指導和監督湖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決定評審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湖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價辦法、評價細則等工作規範;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提請市政府批准湖州市政府質量獎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七條 評審辦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修)訂湖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價辦法、評價細則等工作規範;
(二)組織開展湖州市政府質量獎申報工作,受理湖州市政府質量獎申請;
(三)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資格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四)建立湖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根據評審需要,組建若干評審組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考核、監督評審員履行職責情況;
(五)向評審會報告湖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授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六)負責社會各界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工作;
(七)宣傳、推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和方法;
(八)監督獲獎企業或組織持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規範使用獲獎榮譽。
第八條 評審組由3名(含3名)以上評審員組成,實行評審組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企業或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查,提出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二)制訂現場評審實施計畫,對企業或組織實施現場評審;
(三)提出建議授獎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九條 評審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和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五年以上從事質量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經驗,熟悉企業質量工作情況;
(三)掌握質量管理體系審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國家標準,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四)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凡在湖州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業、農業和服務業企業或組織,均可申報湖州市政府質量獎。
第十一條 申報企業或組織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湖州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並正常運行三年以上;
(二)產品或服務符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產品消費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要求;
(三)實施卓越績效管理並取得卓越經營績效,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市內同行業前茅,主導產品的技術和質量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四)在推進員工創業再創業,推進技術跨越戰略、智慧財產權戰略、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等方面,走在市內同行業前列;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近三年在市級以上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未出現不合格,無重大的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無因企業或組織責任導致的顧客、員工、供方、合作夥伴和社會對其的重大投訴;
(六)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二條 湖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採用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T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的最新版本。評審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績效測量分析、經營結果等七個部分,總分為1000分。具體評價細則由評審辦會同有關單位及專家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獲得湖州市政府質量獎企業或組織的評審得分不得低於600分(含600分)。若當年所有申請企業或組織未能達到最低得分的,該獎項空缺。

第五章 評審程式

第十四條 發放通知。每年由評審辦發出申報湖州市政府質量獎的通知,並在規定時間內受理當年度湖州市政府質量獎的申請。
第十五條 企業申報。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在自願基礎上,按照湖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我評價報告,填寫《湖州市政府質量獎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並提供相關的證實性材料,經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徵求企業或組織主管部門意見後簽署推薦意見,同時報縣(區)政府簽署意見後,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至評審辦。
第十六條 資格審查。評審辦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表及相關證實性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七條 資料審查。評審辦組織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對資格審查合格的企業或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並遵循好中擇優的原則確定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八條 現場評審。評審辦組織評審組按照評審實施細則,對確定的現場評審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現場評審應形成現場評審報告,並由企業簽字確認。現場評審結束後,評審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現場評審報告提交評審辦,並提出建議授獎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九條 審查表決。評審辦綜合各評審組的建議後,提出提請審議的候選授獎企業或組織名單,並將企業或組織的申報匯總材料、現場評審報告等提交評審會審查。經評審會審議後,表決確定初選授獎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二十條 初選公示。評審會在市級主要新聞媒體上對初選授獎的企業或組織進行公示,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對公示以後反映的問題,由評審辦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評審會審查。
第二十一條 審定批准。評審會審查後,確定擬授獎企業或組織名單,提請市政府審定批准。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二條 對獲得湖州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市政府進行表彰和獎勵,並頒發湖州市政府質量獎獎盃、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三條 獲湖州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每家獎勵30萬元,獎勵經費和評審工作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申報湖州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發現採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湖州市政府質量獎的,由評審辦提出調查報告,經評審會審核,提請市政府批准撤銷其湖州市政府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盃、證書和獎金,並在市級主要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五條 獲得湖州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先進經驗。評審辦每年對獲獎企業進行跟蹤檢查,在跟蹤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由評審辦提出調查報告,經評審會審核,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警告、通報批評,直至提交市政府撤銷其湖州市政府質量獎榮譽稱號。
第二十六條 獲得湖州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可在企業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但必須標明獲獎年份。
第二十七條 參與湖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的有關規定和程式。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或取消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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