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

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

《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是為規範企業名稱審核行為,建立、完善企業名稱比對系統,為申請人提供更加便利企業名稱登記服務而制定的法規,2017年7月3日,國家工商總局就《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7月10日。

基本信息

通知內容

正文

工商總局關於印發《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 《企業名稱相同相近比對規則》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7〕1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落實《工商總局關於提高登記效率積極推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的意見》(工商企注字〔2017〕54號)關於開放企業名稱庫、建立完善企業名稱查詢比對系統等工作要求,總局研究制定了《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企業名稱相同相近比對規則》,現予印發,請結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需要,認真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工商總局

2017年7月31日

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doc

企業名稱相同相近比對規則.doc

附屬檔案一

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企業名稱審核行為,建立、完善企業名稱比對系統,為申請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業名稱登記、核准服務,根據《公司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和工商總局有關規範性檔案等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企業名稱登記、核准有關業務。企業名稱審核人員依據本規則對企業名稱申請是否存在有關禁限用內容進行審查,按照有關規定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的決定。

第三條企業登記機關可以依據本規則建立、完善企業名稱比對系統,為申請人提供企業名稱篩查服務。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改革試點地區可以參照本規則,建立、完善比對、申報系統,為申請人提供自主申報、自負其責的登記服務。

第二章 禁止性規則

第四條企業名稱不得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註冊、核准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

以下情形適用於本條款規定:

(一)與同一登記機關已登記、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記且仍在有效期內、或者已申請尚未核准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

(二)與辦理註銷登記未滿1年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

(三)與同一登記機關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同行業名稱相同;

(四)與被撤銷設立登記和被吊銷營業執照尚未辦理註銷登記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

第五條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適用於本條款規定:

(一)有消極或不良政治影響的。如“支那”“黑太陽”“大地主”等。

(二)宣揚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如“九一一”“東突”“占中”等。

(三)帶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損民族尊嚴和傷害人民感情的。如“大東亞”“大和”“福爾摩薩”等。

(四)帶有種族、民族、性別等歧視傾向的。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違背社會良好風尚或不尊重民族風俗習慣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穢、色情、暴力、賭博的。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第六條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內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適用於本條款規定:

(一)含有黨和國家領導人、老一輩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範的姓名的。如“董存瑞”“雷鋒”等。

(二)含有非法組織名稱或者反動政治人物、公眾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姓名的。如“法輪功”“汪精衛”“秦檜”等。

(三)含有宗教組織名稱或帶有顯著宗教色彩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等。

第七條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第八條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團組織名稱、社會組織名稱及部隊番號。

第九條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

第十條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內容和文字。

第十一條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第十二條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組成,行政區劃、行業、組織形式不得用作字號。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等對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企業名稱中標明。不得在企業名稱中標示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等禁止經營的行業。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名稱中標明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的組織形式,不得使用與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不一致的組織形式。

第三章 限制性規則

第十五條企業名稱不得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註冊、核准的同行業企業名稱近似,但有投資關係的除外。

第十六條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非營利法人的名稱,但有投資關係或者經該法人授權,且使用該法人簡稱或者特定稱謂的除外。該法人的簡稱或者特定稱謂有其他含義或者指向不確定的,可以不經授權。

第十七條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但有投資關係或者經該企業授權,且使用該企業的簡稱或者特定稱謂的除外。該企業的簡稱或者特定稱謂有其他含義或者指向不確定的,可以不經授權。

第十八條企業名稱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為非營利組織或者超出企業設立的目的,但有其他含義或者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以上三類企業名稱需經工商總局核准,但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國際”字樣的除外。

第二十條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包括州、地、盟)或者縣(包括市轄區、自治縣、旗)行政區劃名稱,但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經工商總局核准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含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

(一)國務院批准的;

(二)工商總局登記註冊的;

(三)註冊資本(或註冊資金)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的;

(四)工商總局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市企業登記機關核准。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級別行政區的企業登記機關核准。上級企業登記機關可以授權下級機關核准應當由本機關核准的企業名稱。

第二十二條企業名稱的字號應當由字、詞或其組合構成,不得使用語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顯著識別性或有其他含義的短句除外。

第二十三條企業名稱的字號不得含有“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帶有誤導性內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義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號整體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企業名稱的字號不得以外國國家(地區)所屬轄區、城市名稱及其簡稱、特定稱謂作字號,但有其他含義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號整體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企業名稱不得以職業、職位、學位、職稱、軍銜、警銜等及其簡稱、特定稱謂作字號,但有其他含義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號整體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企業不得使用工商總局曾經給予馳名商標保護的規範漢字作同行業企業名稱的字號,但已經取得該馳名商標持有人授權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業不得使用與主營業務不一致的用語表述,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的行業:

(一)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於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二)企業註冊資本(或註冊資金)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三)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登記、核准的同類別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不相同。

第二十九條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以及工商總局規章、規範性檔案對企業名稱的行業表述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地方企業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定,細化禁限用內容。

第三十一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和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單位)名稱的登記、核准,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規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等的調整適時調整並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規則由工商總局解釋。

附屬檔案二

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為規範企業名稱審核行為,建立、完善企業名稱比對系統,為申請人提供更加便利企業名稱登記服務,根據《公司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國家工商總局有關規範性檔案和《工商總局關於提高登記效率積極推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的意見》(工商企注字〔2017〕54號)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規則適用於企業名稱核准審查有關業務。企業名稱審核人員依據本規則對企業名稱申請是否存在禁限用有關內容進行審查,按照有關規定做出核准或者駁回的決定。

第三條【適用範圍】 企業登記機關可以依據本規則建立、完善企業名稱比對系統,為申請人提供企業名稱篩查服務。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改革試點地區可以參照本規則,建立、完善比對、申報系統,為申請人提供自主申報、自負其責的登記服務。

第二章 禁止性規則

第四條【一般禁用規則】企業名稱不得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註冊、核准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

說明:本條款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6條制定。本條款中的“相同”是指企業名稱的字號、行業表述等相同(詳見《企業名稱相同相近比對規則》)。

以下情形適用於本條款規定:

說明:以下內容根據《公司法》(第180、186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21條、第24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31條第1款、第3款、第4款)制定。

1.與同一登記機關已登記、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記且仍在有效期內、或者已申請尚未核准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

2.與辦理註銷登記未滿1年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

3.與被撤銷設立登記和被吊銷營業執照尚未辦理註銷登記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

4.與同一登記機關其他同行業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第五條 【一般禁用規則】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和文字。

說明:本條款為《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9條第1款。

以下情形適用於本條款規定:

說明:以下內容參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清理企業名稱中不良文化現象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01號)等檔案制定。

5.含有封建文化糟粕或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說明:本條款中的“封建文化糟粕”是指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負面的風俗習慣、思想觀念和生活習俗等,如“妻妾成群”等。“社會良好風尚”是指我國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範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反面詞語如“去你妹”等。是否構成宣揚封建文化糟粕、違背社會良好風尚,應該綜合考慮社會背景、政治背景、歷史背景、文化傳統、民族風俗、宗教政策等各方面因素。

6.涉及毒品、淫穢、色情、暴力、賭博的。如“海洛因”、“金瓶梅”等。

說明:本條款中的“毒品”包括毒品本身的通稱、俗稱、化學名稱相關內容和文字,如“海洛因”。“淫穢”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文字內容,如“淫慾”。“色情”包括以挑起或激發起性慾為目的的相關不良文字內容,如“嫖娼”。“暴力、賭博”是指涉及暴力和賭博的相關組織、人員、行為等文字內容。如“打手”、“六合彩”等。

第六條【一般禁用規則】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內容和文字。

說明:本條款為《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9條第2款。

以下情形適用於本條款規定:

說明:參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清理企業名稱中不良文化現象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01號)等檔案制定。

3.含有宗教組織名稱或有顯著宗教色彩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等。

說明:本條款中的“宗教組織名稱”包括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等教派名稱的全稱、簡稱及其特定稱謂,如“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顯著宗教色彩”是指帶有宗教教義、口號、特定稱謂、人物姓名等內容和文字,如“聖經”、“菩薩”、“穆罕默德”等。

第七條 【一般禁用規則】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說明:本條款為《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9條第3款。本條款中的“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包括外國國家(地區)全稱、簡稱及其特定稱謂,如“美國”、“維京”等。“國際組織名稱”包括政府間國際組織(如“聯合國”、“東協”、“世貿組織”等)、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如“綠色和平組織”、“國際足聯”等)和外國國家(地區)內非政府組織(如美國的“勞聯”、“產聯”等)的全稱、簡稱及其特定稱謂。

第八條 【一般禁用規則】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民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說明:本條款為《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9條第4款。本條款中的“政黨名稱”包括國內政黨和國外政黨全稱、簡稱及其特定稱謂。“黨政軍機關名稱”指黨政軍機關全稱、簡稱及其特定稱謂,如“中南海”、“紫光閣”等。“民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指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民眾組織和社團組織全稱、簡稱和特定稱謂,如“婦聯”等。“部隊番號”是指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部隊番號,如“第七十一軍”等。

第九條 【一般禁用規則】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

說明:本條款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9條第5款、《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8條制定。本條款中的“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是指列入《通用規範漢字表》中漢字,不得使用繁體字、異體字、韓文漢字、日文漢字等非通用規範漢字,外文包括英語、日語等文字,“字母”包括漢語拼音字母、注音字母和外語字母等。

第十條 【一般禁用規則】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內容和文字。

說明:本條款為《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9條第6款。本條款是指企業申請的名稱除不得違反企業名稱登記的相關規定外,如有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此有禁止性規定的,如《國旗法》、《國徽法》、《商業銀行法》等,應當予以一併考慮。

第十一條【行政區劃禁用規則】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說明:本條款為《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11條。本條款中的“市轄區”是指地級市。

第十二條【字號禁用規則】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組成,行政區劃、行業、組織形式不得用作字號。

說明:本條款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8條、第9條、第14條制定。本條款中的“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是指《通用規範漢字表》所列漢字。

第十三條【行業禁用規則】企業名稱不得使用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禁止經營的行業內容作為行業表述的用語。

說明:本條款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9條第6款、《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禁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八一”等涉及軍隊和武警部隊字樣的通知》(工商企字【2008】238號)等檔案制定。本條款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情形包含: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明文規定的禁止有關企業經營的行業,如“傳銷”。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有關規範性檔案,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禁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八一”等涉及軍隊和武警部隊字樣的通知》(工商企字【2008】238號)等,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有關規定的體現,應繼續執行。例如:“國防”、“軍用”、“軍需”、”軍服”、“軍品”等。

第十四條【組織形式禁用規則】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不得使用與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不一致的組織形式。

說明:本條款根據《公司法》第8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12條等規定製定。本條款中的“責任形式”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經濟的要求,按照財產的組織形式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所選擇的企業類型。主要分為:公司制企業(包含外商投資企業)、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其他企業法人等,公司制企業名稱中必須標明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其他企業法人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有限”、“公司”字樣,按照慣例可以使用“場”、“所”、“中心”、“部”等作為上述企業名稱的組織形式。國務院決定指國務院批准企業使用的組織形式,如批准不“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制“銀行”,試點的“互相保險社”等。

第三章 限制性規則

第十五條【一般限用規則】企業名稱不得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註冊、核准的同行業企業名稱近似,但有投資關係的除外。

說明:本條款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6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31條第1款制定。本條款中的“近似”是指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行業表述等近似(可以參考《企業名稱相同相近比對規則》)。本條款中的“有投資關係”包括直接投資關係和間接投資關係。間接投資關係,指的是:(1)近似名稱企業雖不是投資人,但與申請名稱的出資人有投資關係,即二者是“祖孫”關係;(2)近似名稱企業雖不是投資人,但與申請名稱的出資人同屬一個企業集團或者有共同投資人,即二者是“堂兄弟”等關係。。

第十六條【一般限用規則】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但有投資關係或者經該法人授權,可以使用該法人簡稱或者特定稱謂。

說明:本條款根據《民法總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9條第2款、《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6條制定。本條款中的“其他法人”指與營利性法人並稱的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特別法人(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等)。“其他法人的名稱”包括其全稱、簡稱和特定稱謂。如,北京大學,簡稱“北大”。北京大學投資或者經北京大學授權,企業可以在名稱中使用“北大”字樣。

第十七條【一般限用規則】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但有投資關係或者經該法人授權,可以使用該企業的簡稱或者特定稱謂,但該簡稱或者稱謂有其他含義或者指向不確定的,可以不經授權。

說明:本條款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9條第2款、《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7條等制定。本條款中的“另一個企業名稱”包括其全稱、簡稱和特定稱謂。如,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石化”,有投資關係的可以使用“中石化”作字號。某以“中聯”作字號的企業,企業自身可以簡稱“中聯”,但該簡稱指向並不確定,故可以不經該企業授權。

第十八條 【一般限用規則】企業名稱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為非營利組織或者超出企業設立的目的,但有其他含義或者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說明:本條款根據《民法總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9條第2款、《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20條等制定。企業為營利組織,企業名稱明示或暗示非營利組織,或者超出營利目的(如慈善、扶貧),不屬於企業登記範疇。如,含有黨、派、宗、會等字詞,可能使公眾誤認為該企業為政治、宗教等非營利組織的,不屬於企業登記範疇。但另有規定或者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如報社、蘋果派等。

第十九條 【一般限用規則】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以上三類企業名稱需經國家工商總局核准。

說明:本條款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4條、第13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5條制定。

第二十條 【行政區劃限用規則】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縣(包括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但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經國家工商總局核准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含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

(一)國務院批准的;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註冊的;

(三)註冊資本(或註冊資金)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的;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

說明:本條款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4條、第7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5條、第10條、第13條制定。

第二十一條 【行政區劃限用規則】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市企業登記機關核准。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級別行政區的企業登記機關核准,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授權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說明:本條款為《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11條。本條款中的“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是指一個行政區劃與該行政區劃下轄的區名稱連用的情形,如“北京市海淀區”,這類連用的行政區劃用作企業名稱前綴,由北京市工商局核准,即由上一級機關核准。省、市、區行政區劃連用作行政區劃表述的,由最高級別登記機關核准,如“河南省洛陽市伊川縣光明食品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名稱由河南省登記機關核准。

第二十二條【字號限用規則】企業名稱的字號應當由字、詞或其組合構成,不得使用語句、句群和段落,但有具有顯著識別性或有其他含義的短句除外。

說明:本條款根據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9條第2款,《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20條制定。本條款中的“字、詞或其組合”指不少於兩個以上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單字、詞語或者單字與詞語、詞語與詞語的組合。

第二十三條【字號限用規則】企業名稱的字號不得含有“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帶有誤導性內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義或者作部分使用、而字號整體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說明:本條款根據《廣告法》第4條及第9條第3款、《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9條第2款條制定。本條款中“字號整體有其他含義”指“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在字號中只是與本義相關的引申義、比喻義上使用等。如:國醫一般指中醫,國語一般指漢語等。(《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第二十四條【字號限用規則】企業名稱的字號不得以外國國家(地區)所屬轄區、城市名稱及其簡稱、特定稱謂作字號,但有其他含義或者作部分使用,而字號整體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說明:本條款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9條第2款制定。本條款中的“整體具有其他含義”是指與外國國家(地區)地名、城市名稱本義相關的引申義、比喻義等。如:“京都”(其他含義指京城),“巴黎春天”、“加州陽光”等。

第二十五條【字號限用規則】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說明:本條款為《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14條。本條款中的“行政區劃”,是指行政區劃的全稱,不包括行政區劃的簡稱(如“京”、“冀”、“魯”等)、別稱(如“寧”、“渝”等)。不得用作字號,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作字號。中國現行行政區劃,即省級、地級、縣級、鄉級、村級、組級,其中省、縣、 鄉三級為基本行政區。自治州:自治州是介於與省級和縣級行政區之間的一級民族自治地方。地級市:地級市是介於省級和縣級行政區之間的一級行政區。“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指縣以上行政區劃標識地理區域名稱,如,秦皇島市為行政區劃,不能用作字號;“秦皇島”是行政區劃地名,但一般情況下,其含義指向為該“市”,無其他含義,不可以用作字號。而山西省的孝義縣為行政區劃,孝義同時又是行政區劃地名,“孝義”具有仁孝、禮義的含義,這樣的地名可以用作字號使用。

第二十六條【字號限用規則】企業名稱不得以職業、職位、學位、職稱、軍銜、警銜等及其簡稱、特定稱謂作字號,但有其他含義或者作部分使用、而字號整體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說明:本條款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9條第2款、《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9條制定。本條款中“字號整體有其他含義”指與以職業、職位、學位、職稱、軍銜、警銜等及其簡稱、特定稱謂的本義相關的引申義、比喻義等。如:“騎手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雷博士照明有限公司”等。

第二十七條【字號限用規則】企業名稱不得使用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作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但取得該商標持有人許可的除外。

說明:本條款根據《商標法》第58條、《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9條第2款制定。本條款中的“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是指已經認定並仍在有效期的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持有人或者經許可可以作字號或部分字號使用,但需同時符合企業名稱的其他條件,如:不得少於2個規範漢字、不得將行業表述作為字號使用等。

第二十八條 【行業限用規則】企業名稱中的行業不得使用與主營業務不一致的用語表述,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的行業:

(一)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於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二)企業註冊資本(或註冊資金)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說明: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11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16條、第17條、第18條、《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第7條制定。本條款中的“主營業務”是指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其經營範圍中的第一項經營項目所屬的行業為該企業的行業。名稱行業與主營業務一致是指其內容一致。如,“北京天際傳奇傳媒有限公司”,該公司主營業務應為電視節目製作、電影製作等。本條款中的“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所從事行業”,是指企業名稱中無行業表述或者使用“實業”、“發展”等所屬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特徵不明顯的用語表述。如“北京市榮光有限公司”、“北京市榮光實業有限公司”。

第二十九條 【行業限用規則】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國家工商總局規章、規範性檔案對企業名稱的行業表述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說明:本條款為《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11條。如《商業銀行法》規定未經批准,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授權規則】地方企業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定,增加禁限用內容。

第三十一條【其他登記類型適用】企業集團名稱和分支機構(營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的禁止性及限制性規定,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十二條【調整依據】本規則根據相關法律法則和國家規範性檔案適時調整並公布。

第三十三條【解釋】本規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註冊局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2017年7月3日,國家工商總局就《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企業名稱相同相近比對規則》公開徵求意見,規範企業名稱審核。意見稿指出,有消極政治影響的、含有封建文化糟粕或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涉及毒品色情暴力等企業名稱均將禁止使用不予註冊。

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和文字。按照意見稿,有消極政治影響的;宣揚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帶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損民族尊嚴和傷害人民感情的;帶有種族、民族、性別歧視內容的;含有封建文化糟粕或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涉及毒品、淫穢、色情、暴力、賭博的均不得使用於企業名稱中。

與此同時,企業名稱也不得含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內容和文字,如含有黨和國家領導人、老一輩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範的姓名的,含有非法組織名稱或者反動政治人物、公眾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的,含有宗教組織名稱或有顯著宗教色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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