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法律顧問

企業法律顧問,是指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任並經註冊機關註冊後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專業人員。

制度階段

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經歷了誕生、恢復、發展三個階段。

誕生:1955年4月26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轉“關於法律室任務職責和組織辦法的報告”的通知》標誌我國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誕生。

恢復:企業法律顧問制度誕生之後,由於隨後到來的政治原因而夭折。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國家下放了企業管理自主權,加強了法制建設,一些企業成立了法律顧問處。198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的施行,促進了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恢復。

發展:1986年《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頒布實施,它對確立企業法律顧問的地位起到了決定性作用,推動了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快速發展。

探索與規範

現代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探索與規範

70、80年代,現代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得以逐步建立,主要標誌是:

(1)企業法律部門由做事後處理工作的“解決麻煩的部門”,躍升為與行銷、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等並列的企業重要管理部門之一,承擔重要管理只能,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防範企業法律風險。

(2)企業法律部門人員素質不斷提高,法律部門集中了一批既懂法律,又懂經營管理,並具有相當外語水平的高素質管理人員。

(3)一些企業設定企業總法律顧問職位,以高級副總裁的身份全面管理企業法律顧問及企業法律實務工作,並直接向總裁負責,使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決策和管理中的地位更加明確和突出,從而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中國確立現代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標誌是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將現代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納入為現代企業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

現代企業法律顧問制度解決了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發展中存在的一些重大問題:

(1)確立了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證書制度,明確規定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實行註冊登記。

(2)確立了總法律顧問制度,規定大型企業可以設定總法律顧問。

(3)規定國有獨資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業應當設定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企業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法律事務機構配備企業法律顧問。

法律依據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的法律依據

(1)《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2號,一九九七年五月三日公布施行

(2)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和法務部發布的《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頒布

(3)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二00四年五月頒布

摘自中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網www.2008ay2008.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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