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部門-概念
部門法所指的同類法律,不包括國際法,如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等,它僅指國內法。不包括已經失效的法,它僅指現行法;也不包括將要制定但尚未制定的法律,它僅指已經頒布生效的法律。我國的法律體系大體上分這幾個門類: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式法這七個主要的法律部門。
部門法或法律部門具有自己的特徵。
首先,一個法律體系的所有部門法是統一的,各個部門法之間是協調的。
其次,各個部門法又是相對獨立的,因為它們各自所調整的社會關係不同,每一個法律部門都調整一定的社會現象所反映的社會關係。如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係;刑法調整國家社會的統治秩序和社會規範與犯罪行為之間的社會關係;商法調整的是市場經濟下商主體和商行為之間的關係;民事訴訟法是調整民事訴訟活動和民事訴訟關係的法律規範。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構成勞動法部門;調整婚姻關係和家庭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構成婚姻法律部門等等;
第三,法律部門是基本確定的,又是不斷變化的,在一法律部門確定後,會持續保持相對一段時間,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部門間也可能出現融合或分立的現象;第四,法律部門是主客觀的統一,法律部門的劃分是人根據一定的客觀事實將法律以主觀的形式加以區分的。
劃分標準
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有:
1、法律規範所調整的社會關係。法律是調整社會關係的行為準則,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否則,就不能稱其為法律。
2、法律規範的調整方法。法律規範所調整的的社會關係雖是劃分法律部門的基礎或是最重要的標準,但是僅僅以此為標準還是不夠的,因此還需將法律規範的調整方法作為劃分標準。
法律部門劃分原則
1、整體性原則。
2、均衡原則。
3、以現行法律為主,兼顧即將制定的法律.
我國的法律部門
我國的法律部門主要包括:
1.憲法(包括:憲法、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和代表法、國籍法、國旗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權利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權法)
2.行政法(包括:國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監獄法、高等教育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海關法)
3.民商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婚姻、家庭、收養和繼承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破產、證券、期貨、保險、票據、海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4.刑法。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5.經濟法(包括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的法律,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原則、方針和政策的法律,預算法,審計法,會計法,統計法,農業法,企業法,銀行法,市場秩序法,稅法,土地管理法,等等。)
6. 程式法是正確實施實體法的保障,審判活動則是實體法和程式法的綜合運用。作為實體法的對稱,不能簡單地把程式法與訴訟法或者審判法相等同,因為程式法是一個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式法、立法程式法和選舉規則、議事規則等非訴訟程式法,也包括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 (包括: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律師法、公證法、調解法等)
7.社會法(包括:保護弱勢群體的法律規範,如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等;維護社會穩定的法律規範,如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法律規範,如環境保護法、能源法、自然資源保護法、生態法等;促進社會公益的法律規範,如社區服務法、彩票法、人體器官與遺體捐贈法、見義勇為資助法等;促進科教、文衛、體育事業發展的法律規範,如教師法、科技進步法、義務教育法、教育法、衛生法,等等。)
8.軍事法即有關軍事管理和國防建設的法律、法規,包括《兵役法》、《國防法》、《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軍事設施保護法》、《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以及《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 軍事法是調整國防建設和軍事方面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