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說

代理說是關於破產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一種學說。視破產程式的性質為清算程式,破產管理人的地位為私法上的代理人。代理說又分為破產人代理說,債權人代理說,破產人及債權人代理說,破產財團代理說等多種,均以破產管理人為行使私法上代理權的機關,不過代理的主體不同而已。

此說認為,破產管理人管理、處分破產財團的行為產生的權利義務,均應為屬於破產財團,而不是破產管理人,這只能通過以他人名義活動的代理方式進行,故其性質應為代理人。代理法一般規定在民法典之中,如法國、德國。在瑞士,代理法在債法中加以規定。在英美法系,代理法自成體系,其涉及範圍也比大陸法系廣泛得多。在中國,代理法在《民法通則》中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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