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算對象
代建工程開發成本的核算對象,應根據各項工程實際情況確定。成本項目一般可設定如下幾項:
(l)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
(2)前期工程費;
(3)基礎設施費;
(4)建築安裝工程費;
(5)開發間接費。
在實際核算工作中,應根據代建工程支出內容設定使用。
套用舉例
開發企業發生的各項代建工程支出和對代建工程分配的開發間接費用,應記入“開發成本——代建工程開發成本”賬戶的借方和“銀行存款”、“應付賬款——應付工程款”、“庫存材料”、“應付工資”、“開發間接費用”等賬戶的貸方。同時應按成本核算對象和成本項目分別歸類記入各代建工程開發成本明細分類賬。代建工程開發成本明細分類賬的格式,基本上和房屋開發成本明細分類賬相同。
完成全部開發過程並經驗收的代建工程,應將其實際開發成本自“開發成本——代建工程開發成本”賬戶的貸方轉入“開發產品”賬戶的借方,並在將代建工程移交委託代建單位,辦妥工程價款結算手續後,將代建工程開發成本自“開發產品”賬戶的貸方轉入“經營成本”賬戶的借方。
如某開發企業接受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的委託,代為擴建開發小區旁邊一條道路。擴建過程中,用銀行存款支付拆遷補償費300 000元,前期工程費 160 000元,應付基礎設施工程款 540 000元,分配開發間接費用 80 000元,在發生上列各項擴建工程開發支出和分配開發間接費用時,應作如下分錄入賬:
借:開發成本——代建工程開發成本 1080 000
貸:銀行存款 460 000
應付賬款——應付工程款 540 000
開發間接費用 80 000
道路擴建工程完工並經驗收,結轉已完工程成本時,應作如下分錄入賬:
借:開發產品——代建工程 1080 000
貸:開發成本——代建工程開發成本 108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