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圍
在司法實踐中把握代位物的範圍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代位物必須是在抵押物因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形下產生的;
(2)必須是因抵押物的滅失、毀損或被徵用而得到了“保險金、損害賠償金或國家徵用補償金”,惟有如此才是抵押物的代位物。當然它們不限於金錢貨幣,實物也可,特別是在損害賠償中;
(3)必須是抵押人有權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如,保險契約的受益人可能是第三人而非抵押人,這種情況下的保險金就不是抵押物的代位物了;
(4)殘留物,即房屋等建築物因為地震等原因而倒塌所形成的建築材料等動產。如果抵押人未獲其他形式的補償的話,這些殘留物屬於該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權人可以請求占有該殘留物,待主債權屆期未獲清償時可就該殘存的建築材料進行變價從而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