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曾先後擔任嵊泗縣花鳥鄉鄉長,主持鄉政府全面工作;舟山團市委副書記等職。
人物事件
強制措施
因貪污罪於2013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
雙開處分
2013年07月29日,舟山市紀委監委網站訊息, 最近,經市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市委批准,團市委原副書記付雄因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根據民眾舉報,2013年1月,市紀委對付雄違紀案件進行調查。經查,2009年至2011年期間,付雄利用擔任嵊泗縣花鳥鄉黨委副書記、鄉長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採取虛列開支、收入不入賬等手段,多次侵吞公款,數額特別巨大。因涉嫌貪污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檢察院以舟檢刑訴(2013)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付雄犯貪污罪,於2013年7月8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浙舟刑初字第18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付雄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000元。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抗訴、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1年1月,付雄利用擔任嵊泗縣花鳥鄉鄉長主持鄉政府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採用虛列開支、收入不入賬等手段,先後6次侵吞公款總計人民幣42.8754萬元,個人分得8.8萬元。
執行變更
浙江省長湖監獄於2016年1月15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湖州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1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2016年2月2日,湖州中院經審理後認為,罪犯付雄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積極履行財產刑,符合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付雄準予減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2月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