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雄[浙江舟山團市委原副書記]

付雄[浙江舟山團市委原副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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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雄,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浙江省嵊泗縣人 。曾任舟山團市委副書記。 2013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 2013年07月被雙開處分。 2013年7月8日提起公訴。 2013年9月22日,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000元。 2016年2月2日,湖州中院刑事裁定,對罪犯付雄準予減刑一年。

人物履歷

曾先後擔任嵊泗縣花鳥鄉鄉長,主持鄉政府全面工作;舟山團市委副書記等職。

人物事件

強制措施

因貪污罪於2013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

雙開處分

2013年07月29日,舟山市紀委監委網站訊息, 最近,經市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市委批准,團市委原副書記付雄因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根據民眾舉報,2013年1月,市紀委對付雄違紀案件進行調查。經查,2009年至2011年期間,付雄利用擔任嵊泗縣花鳥鄉黨委副書記、鄉長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採取虛列開支、收入不入賬等手段,多次侵吞公款,數額特別巨大。因涉嫌貪污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檢察院以舟檢刑訴(2013)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付雄犯貪污罪,於2013年7月8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浙舟刑初字第18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付雄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000元。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抗訴、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1年1月,付雄利用擔任嵊泗縣花鳥鄉鄉長主持鄉政府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採用虛列開支、收入不入賬等手段,先後6次侵吞公款總計人民幣42.8754萬元,個人分得8.8萬元。

執行變更

浙江省長湖監獄於2016年1月15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湖州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1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2016年2月2日,湖州中院經審理後認為,罪犯付雄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積極履行財產刑,符合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付雄準予減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2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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