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德武

付德武

原長春市公安局綠園區分局局長付德武(另案處理)辦公室藏款1300多萬,其曾發簡訊讓弟弟付德春幫他全部承擔下來。付德春因犯包庇罪、非法採礦罪,一審獲刑。另外,綠園區公安分局的一個派出所所長和一名建築商也均因向付德武行賄,一審被判刑。

基本信息

人物介紹

付德武案件

案件介紹

找人頂罪

發簡訊要弟弟幫攬罪過。

弟弟犯包庇罪、非法採礦罪被判刑,並處罰金200萬元。

當年47歲的付德春曾是長春市雙陽區富宇採石廠法定代表人。2007年12月14日,其因涉嫌包庇罪被刑拘,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弟作偽證想為哥承擔罪過。

公訴機關指控,付德春於2007年12月13日,將正被核實、查封的付德武存在他名下的存單,從多個銀行網點提出。警方當日將正在長春市公平路某儲蓄所提款的付德春抓獲。

當日,付德春向辦案機關做了虛假證明,謊稱因夫妻感情不和,將多年做生意掙的500多萬元都存放在二哥付德武處,由付德武為其保管,企圖包庇付德武的犯罪行為,付德春交代,他這幾年放在二哥那裡的錢能有580萬元左右。

付德武交代,2007年12月11日10時許,他給愛人朱某發過兩條簡訊,第一條是告訴朱某他當時的處境,第二條是想給付德春發的,因為不知道電話號就又發給朱某,內容是讓朱某告訴付德春,自己的辦公室有1300多萬元,讓付德春全部幫他承擔下來。

被逮捕後,付德春開始悔過。他在2008年2月1日寫的悔過書中承認:“為了親情和手足之情,我幾次對檢察機關說了假話,作了偽證,主要目的是替二哥(付德武)減輕點罪過,以前放在二哥那580萬元都是謊話,其實根本沒有那么多錢,放在二哥那實際只有180萬元,2007年5月就都取回來了。案發時,嫂子找我讓我替二哥承擔五六百萬元,我考慮到是親兄弟,就在檢察機關作了偽證。案發時,我一分錢都沒有放在他那裡,所有的以付德春名義的存款都是他自己的,與我無關。在淨月開發區的山莊也是付德武的,但名是我的,我不應該說假話替付德武承擔罪過。”

無證采砂使國家礦產資源遭破壞

另外,一審法院還查明,2001年至2003年,付德春在未經批准無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長春淨月經濟開發區玉潭鎮黎明村附近林地內進行采砂活動。

此間,長春淨月經濟開發區農林木發展局於2001年10月9日,2002年4月4日、6月3日、9月2日向付德春下了責令改正通知書,長春市公安局林業公安處淨月潭林業公安派出所也曾多次制止付德春非法采砂行為。

經鑑定,付德春采砂量為9萬立方米,開採出山砂的價值為180萬元,使國家的礦產資源遭到了嚴重的破壞。

被判“三緩五”並處罰金20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付德春在明知付德武是犯罪的人而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詞,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

另外,付德春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採礦,經多次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礦罪,應以包庇罪、非法採礦罪,數罪併罰。

鑒於其後期能在檢察機關如實供述包庇和非法採礦的事實,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酌定予以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以付德春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兩次受賄

兩次為謀更好的職位 派出所所長送付德武6萬元長春市公安局綠園區分局綠園派出所原所長曲桂林,為在幹部調整過程中謀求到好的職位,兩次向時任長春市公安局綠園區分局局長的付德武行賄6萬元,而付德武每次也都幫他如願。

曲桂林當年48歲,2008年1月16日被刑拘。在任綠園派出所所長前,他是綠園區公安分局經濟犯罪偵查中隊隊長。在此前,他是普陽街派出所所長。

2003年初,長春市公安局綠園區分局調整中層幹部。此時在該局一個小派出所當負責人的曲桂林為謀取更好的職位,向時任局長的付德武提出想到大一點的普陽街派出所當所長,付德武表示可以研究研究。春節前,曲桂林來到付德武辦公室給付德武送上1萬元。春節後,曲桂林調到普陽街派出所任所長。

2005年11月,分局又要調整中層幹部。曲桂林又來到付德武辦公室,把自己想當該局經濟犯罪偵查中隊隊長的想法說了,付德武說可以考慮。過了一兩天,曲桂林來到付德武辦公室送了5萬元,付德武沒說什麼就收下了。幾天后,曲桂林當上了經濟犯罪偵查中隊隊長。

付德武在接受法務部門調查時承認,曲桂林所說情況屬實,並表示收了曲桂林的錢後,在調整幹部中兩次使他如願。

一審法院認為,曲桂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曲桂林犯行賄罪的罪名成立。

鑒於被告人曲桂林平時工作表現較好,犯罪後能如實供述行賄事實的情節,確有悔改的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以曲桂林犯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建築商行賄

承包公安局土建工程 建築商送付德武295萬元

因承包綠園區公安分局辦公樓土建工程,涉嫌向付德武行賄295萬元的建築商溫長生,日前因行賄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

承建辦公樓 送了250萬元

當年40歲的溫長生是長春市友誼建築公司項目負責人(後經證實是掛靠在該公司)。2003年5月至2004年9月間,溫長生承建長春市公安局綠園區分局辦公樓的土建工程,工程總造價1257萬餘元。

為感謝付德武對其承建該工程提供的方便和及時給付工程款,溫長生於2004年1月6日、1月7日、4月5日分3次送給付德武250萬元,並將此款存到付德武提供的另一身份證“劉福德”名下。

改造辦公樓 送了20萬元

2004年,付德武將長春市公安局綠園區分局舊辦公樓改造工程承包給溫長生,工程總造價197萬餘元。溫為感謝付德武對其承建該工程提供的方便和及時給付工程款,於2004年9月20日給付德武20萬元,並將此款也存到“劉福德”名下。

建倆派出所 送了25萬元

2006年,付德武將長春市公安局綠園區分局的西安廣場派出所和皓月派出所辦公樓工程承包給溫長生,工程總造價401萬餘元。2006年8月9日,溫長生給付德武25萬元,並將此款存到付德武名下。

長春市公安局綠園區分局後來提供的情況說明證實,該局辦公樓因規劃、土地等部門的手續沒有辦理完全,又因資金不足沒能交齊各種配套費,所以無法取得質檢部門的質檢報告,該局召集監理部門進行自檢。該局舊樓裝修、新建西安廣場和皓月派出所因開工許可等手續不全,也無法得到質檢報告及相關質量合格證明。

犯行賄罪 判了6年

一審法院認為,溫長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行賄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一審法院以溫長生犯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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