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對價持票人

英美票據法上特有的名稱。英美票據法將持票人分為持票人、付對價持票人、正當持票人。付對價持票人是持有已經付過對價的票據持有人。只要曾有人為該票據付過對價,該票據的持有人即取得付對價持票人的身分,而不管其本人是否付過對價。

付對價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例如:甲為清償乙的債務開出支票一張交與乙,乙作為禮物贈送於丙。乙為該支票的取得付出了對價而丙取得支票雖並未付出對價,仍是付對價持票人。付對價持票人的權利與正當持票人相比有下述特點:(1)票據遭退票後,正當持票人可向其任何前手進行追索,而付對價持票人只能向收受對價的當事人追索,而不能向任何前手追索。(2)正當持票人的權利可優於其直接前手,而付對價持票人的權利不能優於直接前手,如其前手持票人對票據權利有缺陷,他也受該缺陷的制約。票據上任何原始受款人,只能是付對價持票人,不能成為正當持票人,因為成為正當持票人的條件之一,是持票人必須付出對價,經轉讓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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