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恨[詞語]

仇恨[詞語]

仇恨,指仇視憤恨;強烈的敵意。《成唯識論》曰:“云何為恨,由忿為先,懷惡不捨,結怨為性,能障不恨,熱惱為業,謂結恨者不能含忍,恆熱惱故。”中國幸福學認為,人的本性是不滿足,仇恨就是你們或他們嚴重地侵犯了我以及我們不滿足的,追求幸福的權利,從而引起我或我們的敵對情緒就是仇恨。而當這種嚴重性達到一定的量變就會引起質變,就會使我們產生殺人的動機乃至殺人的行為。

基本信息

基本解釋

仇恨仇恨
1.[hatred]∶仇視憤恨無限仇恨記心中
2.[hate]∶強烈的敵意
強烈的不滿已發展成為仇恨

引證解釋

因利害矛盾而產生的很深的怨恨。

韓愈孟郊《城南聯句》:“一笑釋仇恨,百金交弟兄。”巴金《滅亡》第四章:“然而對於我底愛,人們只拿陷害,仇恨,掠奪,欺騙來報答。”洪深《香稻米》第一幕:“我們江蘇人,浙江人從來沒有仇恨。”

心理學解釋

仇恨仇恨
心理學名詞。一種負面情緒情緒化的仇恨行為確是有礙理性思維
仇恨,作為一種正常的心理情緒,普遍存在於人類的遺傳基因里,它是比厭惡更高級的情緒.是一種自我保護的本能。並不是現在某些媒體所宣傳的那樣是不正確的。
它的起源通常是對方觸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或尊嚴,又利用強勢靠山或潛規則令當事人無法在事件發生當時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我們中國是一個崇尚,復仇的國度,自古以來就有許多復仇的經典橋段.設立法律的根本目的本來也是幫助小老百姓實現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需要而設立的。
比如:
勾踐用仇恨激勵自己和民眾,臥薪嘗膽,終於完成了復國的夢想,這是我們中國的小學生們常用的舉例論證.
<水滸傳>中的武松為替被毒殺的哥哥,幹掉了所有仇人,挑釁了原有社會階級和社會秩序,,最後成了英雄。不願接受潛規則的強姦而犯下殺人的罪名,從而走上英雄的道路.
<列女傳>的提縈為了替被朝臣陷害而冤死的父親平反而刺殺國王.
我國著名的武俠小說家金庸分別虛構林平之慕容復的故事反駁前兩個故事中的虛擬英雄.試圖向讀者傳達這樣一個訊息——仇恨的人一定不得好死,只有泡妞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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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苦之一

八苦八苦
梵語apriya-sam!prayoga-duh!kha。八苦之一,五苦之一。謂眾生不由自主,不得不與憎惡者會合之苦惱。又作非愛會苦、怨憎惡苦、不相哀相逢會苦。據中阿含卷七分別聖諦經(大一·四六八上):‘謂眾生實有內六處,不愛眼處,耳、鼻、舌、身、意處,彼同會一,有攝和集,共合為苦。如是,外處、更樂、覺、想、思、愛,亦復如是。’此皆因不愛之境與身心會合而引發之痛苦,稱為怨憎會苦。又五王經載,世人薄俗,共居愛欲之中,共爭不急之事,更相殺害,遂成大怨,各自相避,隱藏無處,各磨刀、錯箭、挾弓、持杖,恐忽相見;會遇狹道,各自張弓注箭,兩刀相向,不知勝負是誰,怖畏無量。又大乘義章卷三謂,怨憎會苦有內外二者,內者即三惡道報,外者即刀杖等緣。[北本大般涅槃經卷十二、四諦經、大毗婆沙論卷七十八]
瑜伽六十一卷十五頁云:云何怨憎會苦?當知此苦、亦由五相。一、與彼會生憂苦故;二、治罰畏所依止故;三、惡名畏所依止故;四、苦逼迫命終怖畏所依止故;五、越正法惡趣怖畏所依止故。
二解 法蘊足論五卷八頁云:云何怨憎會苦?怨憎會、謂諸有情等、不可愛、不可樂、不可喜、不可意,而與彼俱,一處為伴,不別不異,不離不散,聚集和合;總名怨憎會。何因緣故說怨憎會為苦?謂諸有情怨憎會時,領納攝受種種身苦事故;廣說乃至領納攝受種種身心燒然事故;說彼為苦。複次怨憎會時,受二種苦。一者、苦苦,二者、行苦。故名怨憎會苦。

內懷怨結

瑜伽八十九卷七頁云:內懷怨結,故名為恨。
二解 顯揚一卷七頁云:恨者:謂於過去違緣,結怨不捨為體。能障無瞋為業。乃至增長恨為業。
三解 廣五蘊論十頁云:云何恨?謂忿為先,結怨不捨為性。能與不忍所依為業。
四解 成唯識論六卷十五頁云:云何為恨?由忿為先,懷惡不捨,結怨為性。能障不恨,熱惱為業。謂結恨者、不能含忍;恆熱惱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恨相用故。
五解 雜集論一卷十六頁云:恨者:自此已後,卽瞋一分,懷怨不捨為體;不忍所依為業。自此後者:謂從忿後。不忍者:謂不堪忍不饒益事。
六解 五蘊論四頁云:云何為恨?謂結怨不捨為性。
七解 俱舍論二十一卷五頁云:恨、謂於忿所緣事中,數數尋思,結怨不捨。
八解 法蘊足論八卷七頁云:云何恨?謂有一類,作是思惟:彼既於我欲為無義;廣說如前我當於彼亦如是作。此能發忿,從瞋而生,常懷憤結,諸恨、等恨、遍恨、極恨、作業難回,為業纏縛,起業堅固,起怨、起恨、心怨恨性,總名為恨。
九解 品類足論三卷二頁云:恨云何?謂心結怨,已正當恨,是名為恨。
十解 界身足論上三頁云:恨云何?謂心結恨,等遍結恨,心怨結性,是名恨。
十一解 入阿毗達磨論上十四頁云:恨、謂於忿所緣事中,數數尋思,結怨不捨。

精神作用

(術語)梵語Upan&amacron;ha之譯。心所名。七十五法之一。百法之一。即結怨煩惱之精神作用也。俱舍論二十一曰:‘恨者,謂於忿所緣事中,數數尋思,結怨不捨。’成唯識論六曰:‘云何為恨,由忿為先。懷惡不捨,結怨為性。能障不恨,熱惱為業。謂結恨者,不能含忍,恆熱惱故。’俱舍論攝於小煩惱地法,以為有別體,唯識論以為隨煩惱之一,嗔恚之一分,而無別體。順正理論五十四辨恨與忿之差別曰:‘如樺皮火,其相猛利,而余勢弱,名為忿。如冬室熱,其相輕微,而余勢強,名為恨。’

心之作用

梵語upana^ha。為心所(心之作用)之名。七十五法之一,百法之一。俱舍宗特指由污穢心(不善心與有覆無記心)所起之心所(小煩惱地法)之一,唯識宗則認為系隨煩惱之一。恨即指對忿怒之事永遠不忘,乃結怨之精神作用。據順正理論卷五十四所述恨與忿之差別(大二九·六四六下):‘如樺皮火,其相猛利,而余勢弱,說名為忿。如冬室熱,其相輕微,而余勢強,說名為恨。’故知恨雖不如忿怒之猛烈,但余勢極強,歷久不滅。[入阿毗達磨論卷上、成唯識論卷六、百法問答鈔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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