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懷市2008年退役士兵安置方案

根據遵義市政府遵府辦發200889號檔案精神,為進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促進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現就如何做好2008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基本情況
今年我市共接收退役士兵230人。回農村安置132人,城鎮退役士兵、傷殘軍人、榮立二等功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孤兒共98人(含省屬單位子女14人)。
二、符合安置的對象
1、服滿現役兩年的城鎮退役士兵;
2、貴州省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審查移交的轉業士官;
3、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或五至八級因戰、因公致殘的轉業士官;
4、五至八級因戰、因公致殘的農村籍退役士兵。
5、榮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農村籍退役士兵;
6、按《貴州省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上報遵義市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批准安置工作的農轉非退役士兵。
三、安置辦法
1、轉業士官、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者、經省民政廳和遵義市民政局審查認定的五至八級因戰因公的殘疾軍人、烈士子女、孤兒原則上實行安排工作,並鼓勵其自謀職業。
2、其他按政策應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原則上實行貨幣化安置,自謀職業。如聯繫企業有用人計畫時,政府可以推薦就業。
3、自謀職業對象在11月30日前自已聯繫到接收單位,或經勞動人事、安置部門推薦就業的,安置部門可開具推薦就業介紹信,但不再發給自謀職業一次性補助費。
4、駐我市省屬單位的子女實行系統包乾安置。用人單位接收人員確有困難的,可實行有償轉移安置,有償轉移安置費按每人4萬元規定執行。退役士兵的父母有一方是省屬單位,另一方不是省屬單位的,而省屬單位又無法安置需要地方政府安置的,減半繳納轉移安置費;退伍士兵父母雙方都是省屬單位,且父母雙方單位都無法安置而需要轉移安置的,按全額標準繳納轉移安置費。所有轉移安置費均由退役士兵父母單位繳納。
省屬單位無力安置,要求實行轉移安置的,由省屬單位向市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無力安置的理由,經領導小組同意後,按規定標準繳納轉移安置費,納入市政府安置計畫,按城鎮退役士兵安置辦法予以安置。未能安置工作或推薦就業的,發給自謀職業補助金,實行自謀職業。
四、安置去向
1、轉業士官、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者、烈士子女、孤兒原則上安置到本市或茅台酒廠工作;
2、符合政策應安置工作的殘疾軍人原則上安排到本市工作;
3、其他城鎮退役士兵(包括轉移安置的省屬單位子女)在聯繫企業用工指標許可的條件下,實行考試擇優推薦就業。
五、安置工作有關工作要求
1、自謀職業補助標準。退役義務兵按2007年貴州省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10678元)的2倍計發(21500元), 服滿現役十年的轉業士官按4—5倍計發。服現役未滿十年轉業士官在城鎮退役士兵的基礎上一期退役士官增發20%、二期退役士官增發30%,無論是退役士兵或復員、轉業士官,在西藏、青海服役的增發10%;榮立一等功(含一等功)以上的增發30%;榮立二等功的增發20%,榮立三等功的增發10%。待安置期間生活費按每人每月165元發放,最多不超過6個月。
2、所有城鎮退役士兵都要自選學校和專業進行就業技能培訓,培訓合格者,政府按每人1000元發給培訓補助費。
3、自謀職業手續辦理。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憑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證明和自謀職業證書領取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金,並辦完相關手續。
4、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有關優惠政策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實施意見的通知》(黔府辦發[2005]72號檔案)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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