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
三、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烈士褒揚工作和相關人員的評殘報批工作;執行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優待撫恤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建設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待轉運及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提出救災工作建議;組織、協調救災工作;建立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組織核查、評估、發布災情;負責市級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指導、監督縣級救災款物的管理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
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政策和規劃;健全全市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指導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核定和農村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工作。
七、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隸屬關係變更、政府駐地遷移和行政區域變更的初審、申報工作;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全市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協調區內、區際行政區域界線爭議和調處工作。
八、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社會福利機構建設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貫徹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負責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等機構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市級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各項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市政府和省民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班子
程開志:局長
田 萍:副局長
黃明剛:副局長
何子勤:副局長
吳金全:副局長
汪朝祿:紀檢組長
梁遠光:助理調研員
內設機構及工作職責
辦公室
組織起草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和調研活動;負責草擬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負責法制宣傳;負責會務、文秘、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督辦和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協調辦理與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及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民政系統的目標管理考核工作;協助局領導協調和處理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行政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計畫生育等工作。
優撫安置科
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復原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和民工等對象的傷殘等級審批上報工作;承辦革命烈士的審批和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承辦全市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審核報批工作。
負責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退伍軍人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基金管理和協調服務工作;負責軍供站、復退軍人接待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軍退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退休志願兵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擬定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服務、管理辦法;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的建房和休養所的建設管理工作。
救災救濟科
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災情,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管理、撥發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承擔市級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和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承擔國內外賑災項目;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全市救災物資儲備、農村救災扶貧互助儲金糧會、救災電台、救災設施的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救災基金的管理使用;負責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負責社會救濟工作,直到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工作建設工作。
區劃地名科
擬定全市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承辦行政區劃調整和鄉(鎮、街道)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鄉(鎮)以上人民政府駐地遷移、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市內邊界爭議調處,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辦全市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工作;負責市內行政區劃與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審定工作,推進並監督標準化地名的使用;指導全市地名資料管的工作;指導地名標牌的設定工作。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擬定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收容遣送、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的規範性性檔案並指導實施;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監督和管理;負責市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的評審報批工作;主管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負責流浪少年兒童救助保護和兒童收養工作;承辦涉外兒童收養登記工作,負責殯葬事業單位和收容遣送站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民間組織管理科
依照《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負責民間組織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或者備案;對民間組織實施年度檢查,對民間組織違反登記管理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文處罰。
財務審計科
擬定全市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市級民政事業經費、行政經費、預算外收入經費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基建技改投資、物資計畫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事業經費的使用;對各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財務監督;負責局直屬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全市民政統計工作。
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目標管理等工作,制定局機關自身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落實民政科技工作規劃;指導全市民政系統職工隊伍建設和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
按有關規定設定。
地理位置
地址:人民路3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