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懷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方案

(一)實事求是原則。 (四)動態管理原則。 (二)確保工作落實。

為切實保障農村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權益,使其得到有效救助,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完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精神以及《遵義市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以保障農村特困居民基本生活權益為目標,以差額救助為主要保障形式,堅持低額度起步,分層次分類施保逐步提高;堅持政府保障與社會幫扶、物質幫助與政策扶持、社會救助與低保對象自救自助相結合等形式,整合農村救助資源,協調救助行動,建立以農村低保為基礎,其它救助為輔助的多層次農村社會救助體系。
二、保障原則
實施農村低保制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實事求是原則。農村低保調查、登記、測算、統計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到真實、準確,嚴防出現虛報、估報、瞞報、錯報、漏報等問題,確保農村低保人數和低保對象的真實客觀。保障標準要與我市經濟發展、人均生活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堅持從實際出發,低額度起步,逐步提高,分類施保。
(二)屬地化管理原則。凡申請農村低保,必須向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社區)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經市民政局批准後方可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要公開低保政策、申報條件、保障標準等內容,在審批、公示等環節上更要做到公開透明。自覺接受民眾和社會的監督。低保辦理從申請到受理、評議、審核、審批、公示、發證和發放保障金,必須嚴格依照操作程式進行。
(四)動態管理原則。農村低保對象要進行定期複查和調整,對符合低保條件的要及時納入保障範圍,對不再符合低保條件的要及時停止其低保待遇。
(五)整合救助資源原則。要全面挖掘和整合農村救助資源,尤其要挖掘和整合各類社會救助資金,統籌使用農村低保、五保供養、救災救濟、醫療救助、教育救助、社會捐助等項資金,形成農村救助工作的整體合力。衛生、教育、扶貧、勞動保障、計生、農業等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對農村低保對象在醫療、教育、住房、就業、就學以及從事個體經營等方面給予政策優惠,不斷完善救助措施。
三、範圍和對象
根據省及《遵義市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確定農村低保的範圍和對象:
(一)可以納入農村低保的範圍和對象: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持有我市當地常住農業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我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特困村民。其保障對象主要包括以下九種:1.痴呆傻特困戶;2.無勞動能力且無扶(撫)養人、贍養人且未享受農村五保待遇的特困戶;3.重病大病特困戶;4.重殘特困戶;5.因災或意外事故致貧特困戶;6.重點優撫對象特困戶;7.因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且無經濟來源的困難戶;8.因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的常年困難戶;9.因生存條件惡劣造成的常年困難戶。
(二)不能納入農村低保的範圍和對象主要包括以下12種:1.雖然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我市農村低保標準,但家中有款物積蓄,能夠自行維持基本生活或實際生活水平高於我市低保標準的;2.參與賭博、吸毒、嫖娼、酗酒和因違法婚姻、違法收養等行為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尚未改正的;3.虛報瞞報家庭收入的;4.無正當理由擅自將所承包的土地人為拋荒的;5.無正當理由在戶口所在地以外居住半年以上的;6.違反法律政策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7.雖然生活困難,但家庭主要成員在法定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自救能力,但不參加勞動進行生產自救的;8.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規定不予批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9.已死亡對象;10.家庭生活水平改善,其生活標準已超過我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1.無特殊原因連繼兩個季度未領取低保金;12.經民政部門認定不符合條件的農村低保對象。
四、保障標準及救助形式
(一)標準的確定
根據我市農村居民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穿、住、行等項費用,確定我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年人均純收入840元,對年人均純收入低於840元的農村貧困村民實施低保救助。全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840元/年·人,隨著經濟發展狀況、物價指數的變化以及市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二)救助形式
農村低保在操作過程中採取分類施保形式,根據保障對象家庭貧困程度劃分為五類,救助水平相應分成五個檔次(見下表)。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貧困程度類別和補助水平
檔次劃分參照表
(保障標準為840元/人·年)
家庭貧困程度類別 家庭人均純收入(元/年·人) 補助水平檔次 季度補(元/人·季度) 年補助
(元/人·年)
一類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義務人的老年人、殘疾人或者未成年人。 低於200 一檔 不低於180 不低於
720
二類 家庭主要勞動力因病、因殘喪失勞動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難的特困家庭。 201--300 二檔 不低於120 不低於
480
三類 301--400 三檔 不低於105 不低於
420
四類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難的家庭。 401--500 四檔 不低於
60
不低於
240
五類 501--700 五檔 不低於
30
不低於
120

對於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70歲以上老人、重殘人員、患重大疾病人員、在校學生、符合計畫生肓政策的純女戶以及一類貧困家庭、獨生子女家庭、單身家庭等特殊困難對象可按其核定的家庭人均補助金額的20%—40%或定額增發救濟金。
五、保障對象家庭收入計算方式
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全年所獲得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
(一)計入農村居民家庭收入的項目主要有以下六種:①從事種植、養殖、加工等農副業或加工業生產的勞動收入;②外出務工或自謀職業等獲得的勞務、經營、管理等收入;③出租或變賣家產獲得的收入及轉租承包地獲得的收入;④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撫養費;⑤依法繼承的遺產或接受的贈與;⑥其它應計入的收入。
(二)不計入農村居民家庭收入的項目主要有以下九種。①優撫對象領取的各類撫恤金、補助費、護理費、保健金及義務家庭優待金;②對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③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收入及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④因工(公)負傷和意外傷害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及死亡人員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等;⑤獨生子女費、農村計畫生育政策獎勵扶助金;⑥農村特困醫療救助金;⑦政府、社會或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慰問金;⑧政府給予的生產性補助金;⑨其它按照規定不應計算的收入項目。
六、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和發放
(一)資金來源
由省、地、市三級財政共同承擔補助資金。
(二)資金管理
1、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資金專戶下設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專戶,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2、民政部門負責編制農村低保資金年度需求計畫,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年度預算;民政部門根據農村低保人數及實際補差額度按季編制支出計畫,財政部門按計畫定期撥付。
(三)資金髮放
財政部門根據民政部門審批的低保人數、補差標準及資金額度,按季度將低保金劃拔到金融部門或財政所發放,財政所實行專賬管理。
七、保障對象的申請、審核、審批程式
(一)申請:凡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村民戶口簿、身份證、收入證明及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二)受理:村委會正式受理申請後要進行登記,並在5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請村民代表會議集體評議,將評議後符合低保條件的申請對象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低於3天,民眾無異議後填寫農村低保審批表,上報鄉鎮(街道)社會事務辦。對評議或公示複審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說明理由,並將所有證明材料退還申請人並做好解釋工作。
(三)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鄉鎮(街道辦事處)社會事務辦負責低保工作的人員通過入戶調查方式,對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和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要通過村委會進行二榜公示,公示期不低於3天。無異議後在審批表上籤署意見並加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章,報市民政部門審批。
(四)審批:市民政部門要在10個工作日內(從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批材料之日起計算)完成上報材料的審核和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公章,並委託村委會再次公示3天;對不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籤署意見和不予保障的理由,登記後將所有證明材料退回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低保對象家庭人口和收入發生變化時,要及時通過村委會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報告市民政部門,經覆核後,按規定辦理增發、減發或停發低保資金的手續。
八、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相關部門為成員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民政部門負責農村低保的綜合協調、政策落實、資金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落實低保資金和工作經費,檢查低保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審計部門負責對農村低保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處理農村低保工作中的違紀問題;新聞部門做好宣傳等相關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高度重視農村低保工作,切實把農村低保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精心部署,統籌協調。全市農村低保工作實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低保和社會救助管理平台,成立農村低保和社會救助管理辦公室,負責低保和社會救助工作。村(社區)居委會要成立低保初審評議小組,承擔本村低保對象的申請、初審、日常管理及服務工作。
(二)確保工作落實。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安排專人負責農村低保工作,並組織工作人員學習農村低保政策,嚴格按政策辦事。要加強信訪工作,建立健全農村低保信訪接待、登記、辦案、督辦制度,採取措施疏導、化解矛盾,確保平穩推進。要嚴肅工作紀律,確保按期、高效完成此項工作任務。
(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一是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加強檔案管理,及時掌握低保對象的基本情況,實現低保工作的動態管理。二是建立農村低保統計和通報制度。三是建立農村低保入戶調查、抽查和複查制度,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四是在村級建立低保信息員制度,及時反饋低保工作信息,不斷提高全市農村低保工作的管理水平。
(四)強化責任追究。民政、財政、審計部門要定期檢查、監督、審計農村低保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確保低保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杜絕擠占、挪用等問題的發生。對採取虛報收入、隱瞞真相、偽造證明等手段騙取低保金的低保對象,給予批評教育和警告,並追回資金。對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相關人員,市監察部門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九、本方案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十、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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