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實行救災救濟、低保工作責任追究制,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立足教育,著眼防範,集體領導與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原則進行。
第二條 救災救濟責任內容
(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人員,分別於每年9月1日至10月10日,11月1日至次年1月10日對災民冬令春荒生活狀況進行詳細調查,根據災民生活困難程度,分類排隊、登記造冊、建立需救濟人口台帳,做到情況清、底數明。
(二)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健全救災款儲存專戶(專帳),要加強資金使用監管工作,保證救災資金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
(三)安排春荒或冬令救助資金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市民政部門接到上級撥款檔案後,3日內完成分配方案,市財政部門接到市民政部門分配方案檔案後,2日內完成會簽並撥付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縣級撥款檔案後,7日內將救助資金髮放到災民手中。鄉鎮(街道)社會事務辦2日內完成分配方案,同時將分配數告知各村(社區)。
3、村(社區)接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救災糧或款分配數後,1日內確定救濟對象和救濟數量分配,並予公示,時間不少於3天,無異議的通知救助對象到鄉鎮(街道)財政所領取救濟糧或救濟款;4日內將春荒或冬令救助全部發放到災民(貧困戶)手中。
(四)安排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金應遵守下列規定:
1、縣級接到市級撥款檔案後,2日內下達到鄉鎮(街道)。
2、鄉鎮(街道)接到縣級撥款檔案後,3日內將救助金髮放到災民手中,20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銷。
(五)鄉鎮(街道)金融部門網點在收到春荒或冬令救助金以及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金後應及時通知鄉鎮(街道)財政所和社會事務辦公室,最遲不得超過次日。
(六)發放的救濟糧質量要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不短斤少兩。
(七)鄉鎮(街道)社會事務辦及村委會(社區)要妥善保存災民申請書、村民代表評議會議記錄、救濟人員公示榜、發放救濟糧款災民簽領表,不準代領救災糧款,對行動不便的老弱病殘人員可由村(居)委會指定人員領取。並監督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同時在發放花名冊上註明原因。
(八)各級安排的救災款要如數下撥,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
(九)各級每年不少於兩次組織人員督促檢查下級救災款安排使用情況,發現問題立即糾正。
第三條 城鄉低保的申報、審批、發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城鄉低保的申報和發放嚴格按照《仁懷市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施方案》、《仁懷市完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和《仁懷市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執行,對下撥的城鄉低保金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剋扣、拖欠或用於其它支出。
(一)城鄉低保對象的申報審批
1、貧困對象到村(社區)提出低保申請,村(社區)幹部必須入戶對申請人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提請村(社區)居民代表會議集體評議,進行張榜公布。杜絕“關係保”、“人情保”。不得弄虛作假、吃拿卡壓,村(社區)錯保率不得高於3%。
2、鄉鎮(街道)社會事務辦按城鄉低保申報審批程式對申報對象進行審查上報,並按規定做好張榜公布,杜絕弄虛作假、吃拿卡壓行為,不得對申請對象不予受理、推諉,鄉鎮(街道)對申報對象要嚴格把關。
3、市民政部門必須按照城鄉低保申報審批程式完成審核審批工作。
(二)低保金的發放
凡是有金融網點的鄉鎮(街道),統一由金融部門發放。發放花名冊由民政部門統一審批發到鄉鎮(街道)社會事務辦,並提供給金融部門。未設金融網點的鄉鎮(街道),由社會事務辦提供已審批花名冊給財政所,由財政所統一發放。
1、市民政部門按季造冊到財政部門劃撥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造冊到財政部門劃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財政部門接到民政部門城鄉低保請款單後3日內劃撥到金融部門,金融部門接到財政部門劃撥手續後2日內劃撥到各鄉鎮(街道)金融網點。
2、實行銀行發放低保金的鄉鎮(街道)所涉及的金融部門在5日內把低保金全部輸入低保對象帳戶;未實行銀行發放的鄉鎮(街道)所涉及的金融部門在1日內通知財政所,財政所在3日內劃款,15日內發放到低保對象手中,並在農村低保金髮放花名冊和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上做好記錄。未領取低保金的低保對象,財政所提供一份給社會事務辦存檔備案。社會事務辦蒐集已簽領農村低保發放花名冊於當季度末返回一份到民政部門低保辦。鄉鎮(街道)社會事務辦應加強對低保對象的管理,嚴格按照《仁懷市完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定期對低保戶進行審驗,農村低保對象分類按期審驗,城市低保對象每季度審驗,審驗後須分別在城鄉《低保證》上籤出意見並加蓋社會事務辦公章,對符合者繼續給予保障,不符合者及時上報註銷。
3、兩個季度無特殊原因不領取農村低保金的、一個季度無特殊原因不領取城市低保金的城鄉低保對象,民政部門應及時註銷。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領取的,由村(社區)委員會出具證明,鄉鎮(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簽字,由受助對象指定的人到指定金融部門或財政所領取。
第四條 救災救濟及低保工作責任追究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工作不到位,致使工作不落實,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嚴重或比較嚴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紀委監察部門追究相關責任;情節特別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 徇私舞弊,擅自改變享受救災款物和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貪污、截留、挪用、扣壓、拖欠上級下撥的救災款物和城鄉低保金的。
(三)發放的救濟糧為陳化糧或短斤少兩的。
(四) 未按城鄉低保申報審批程式對申報對象進行審查上報,未按規定張榜公布,有弄虛作假、吃拿卡壓行為,對申請對象不予受理、推諉,未對申報對象嚴格把關的。
(五)不按時限要求分配下撥救災款物和城鄉低保金的。
(六)發放救災款物和低保金帳目不清,手續不完備的。
(七)救災糧款和低保金髮放不及時,導致發生非正常情況的。
(八)工作不到位,督查不力,未及時發現問題,或發現問題沒有及時糾正的。
(十)其它違反規定條件和申報審批程式享受救災款物和辦理低保業務的。
第五條 本責任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