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背景及意義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聯合發布《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下簡稱《分級》)公告,《分級》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鑑定統一適用《分級》。《分級》的起草由法務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牽頭組織完成,並向五部委司法鑑定相關職能部門和專家徵求意見後,對《分級》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分級》的編制基於與現行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等標準的關聯一致性,明確規範性,倡導科學性,確保實用性,保持先進性的原則,明確規定了傷殘構成、傷病關係處理基本原則和移植組織器官損傷、人工假體損傷的處理原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的發布和施行對於規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司法鑑定活動,保障司法公正,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最新發布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有兩個重要改變:
第一個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自2017年1月1日後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傷害案件、雇員損害等所有人身損害致傷的鑑定標準統一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工傷除外。
第二個是新發布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比過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提高了傷殘等級鑑定標準,目前可以構成十級傷殘的,可能在新標準實施後構不成傷殘等級了。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
關於發布《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鑑定,現公布《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鑑定統一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
2016年4月18日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
本標準適用於人身損害致殘程度等級鑑定。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本標準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發布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GB/T16180-2014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31147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
術語和定義
1.損傷
各種因素造成的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和/或功能障礙。
2.殘疾
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或者功能障礙,以及個體在現代臨床醫療條件下難以恢復的生活、工作、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喪失。
總則
1.鑑定原則
應以損傷治療後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係,實事求是地進行鑑定。
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鑑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
2.鑑定時機
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併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鑑定。
3.傷病關係處理
當損傷與原有傷、病共存時,應分析損傷與殘疾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根據損傷在殘疾後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確定因果關係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別表述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沒有作用。
除損傷"沒有作用"以外,均應按照實際殘情鑑定致殘程度等級,同時說明損傷與殘疾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判定損傷"沒有作用"的,不應進行致殘程度鑑定。
4.致殘等級劃分
本標準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致殘程度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
5.判斷依據
依據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於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影響,綜合判定致殘程度等級。
致殘程度分級
一級
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1)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態;
2)精神障礙或者極重度智慧型減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癱(肌力3級以下)或者三肢癱(肌力2級以下);
4)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礙與重度排尿功能障礙。
2.頸部及胸部損傷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級;
2)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級;
3)心臟移植術後,心功能Ⅲ級;
4)心肺聯合移植術後;
5)肺移植術後呼吸困難(極重度)。
3.腹部損傷
1)原位肝移植術後肝衰竭晚期;
2)雙腎切除術後或者孤腎切除術後,需透析治療維持生命;腎移植術後腎衰竭。
4.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1)三肢缺失(上肢肘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第三肢各大關節功能喪失均達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第三肢任二大關節均強直固定或者功能喪失均達90%。
二級
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1)精神障礙或者重度智慧型減退,日常生活隨時需有人幫助;
2)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
3)偏癱(肌力2級以下);
4)截癱(肌力2級以下);
5)非肢體癱運動障礙(重度)。
2.頭面部損傷
1)容貌毀損(重度);
2)上頜骨或者下頜骨完全缺損;
3)雙眼球缺失或者萎縮;
4)雙眼盲目5級;
5)雙側眼瞼嚴重畸形(或者眼瞼重度下垂,遮蓋全部瞳孔),伴雙眼盲目3級以上。
3.頸部及胸部損傷
1)呼吸困難(極重度);
2)心臟移植術後;
3)肺移植術後。
4.腹部損傷
1)肝衰竭晚期;
2)腎衰竭;
3)小腸大部分切除術後,消化吸收功能喪失,完全依賴腸外營養。
5.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1)雙上肢肘關節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關節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關節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肘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其餘任二肢體各有二大關節功能喪失均達75%;
3)雙上肢各大關節均強直固定或者功能喪失均達90%。
6.體表及其他損傷
1)皮膚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90%;
2)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三級
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1)精神障礙或者重度智慧型減退,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完全感覺性失語或者混合性失語;
3)截癱(肌力3級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
4)雙手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伴雙腕關節功能喪失均達75%;
5)重度排便功能障礙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礙。
2.頭面部損傷
1)一眼球缺失、萎縮或者盲目5級,另一眼盲目3級;
2)雙眼盲目4級;
3)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視野有效值≤4%(直徑≤5°);
4)吞咽功能障礙,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3.頸部及胸部損傷
1)食管閉鎖或者切除術後,攝食依賴胃造口或者空腸造口;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
4.腹部損傷
1)全胰缺失;
2)一側腎切除術後,另一側腎功能重度下降;
3)小腸大部分切除術後,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大部分依賴腸外營養。
5.盆部及會陰部損傷
1)未成年人雙側卵巢缺失或者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未成年人雙側睪丸缺失或者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3)陰莖接近完全缺失(殘留長度≤1.0cm)。
6.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1)二肢缺失(上肢腕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腕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各大關節均強直固定或者功能喪失均達90%;
3)雙上肢各大關節功能喪失均達75%;雙下肢各大關節均強直固定或者功能喪失均達90%;一上肢與一下肢各大關節均強直固定或者功能喪失均達90%。
四級
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1)精神障礙或者中度智慧型減退,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外傷性癲癇(重度);
3)偏癱(肌力3級以下);
4)截癱(肌力3級以下);
5)陰莖器質性勃起障礙(重度)。
2.頭面部損傷
1)符合容貌毀損(重度)標準之三項者;
2)上頜骨或者下頜骨缺損達1/2;
3)一眼球缺失、萎縮或者盲目5級,另一眼重度視力損害;
4)雙眼盲目3級;
5)雙眼視野極度缺損,視野有效值≤8%(直徑≤10°);
6)雙耳聽力障礙≥91dBHL。
3.頸部及胸部損傷
1)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級;
2)一側全肺切除術後;
3)呼吸困難(重度)。
4.腹部損傷
1)肝切除2/3以上;
2)肝衰竭中期;
3)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島素依賴;
4)腎功能重度下降;
5)雙側腎上腺缺失;
6)永久性迴腸造口。
5.盆部及會陰部損傷
1)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術後,行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或者腸代膀胱並永久性造口。
6.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1)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者雙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2)雙下肢各大關節功能喪失均達75%;一上肢與一下肢各大關節功能喪失均達75%;
3)手功能喪失分值達150分。
7.體表及其他損傷
1)皮膚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0%;
2)放射性皮膚癌。
五級
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1)精神障礙或者中度智慧型減退,日常生活能力明顯受限,需要指導;
2)完全運動性失語;
3)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或者失認等;
4)雙側完全性面癱;
5)四肢癱(肌力4級以下);
6)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
7)非肢體癱運動障礙(中度);
8)雙手大部分肌癱(肌力2級以下);
9)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
10)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礙,其中一項達重度。
2.頭面部損傷
1)符合容貌毀損(重度)標準之二項者;
2)一眼球缺失、萎縮或者盲目5級,另一眼中度視力損害;
3)雙眼重度視力損害;
4)雙眼視野重度缺損,視野有效值≤16%(直徑≤20°);
5)一側眼瞼嚴重畸形(或者眼瞼重度下垂,遮蓋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級以上;
6)雙耳聽力障礙≥81dBHL;
7)一耳聽力障礙≥91dBHL,另一耳聽力障礙≥61dBHL;
8)舌根大部分缺損;
9)咽或者咽後區損傷遺留吞咽功能障礙,只能吞咽流質食物。
3.頸部及胸部損傷
1)未成年人甲狀腺損傷致功能減退,藥物依賴;
2)甲狀旁腺功能損害(重度);
3)食管狹窄,僅能進流質食物;
4)管損傷,腸代食管術後。
4.腹部損傷
1)胰頭合併十二指腸切除術後;
2)一側腎切除術後,另一側腎功能中度下降;
3)腎移植術後,腎功能基本正常;
4)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全胃切除術後;
6)小腸部分切除術後,消化吸收功能障礙,部分依賴腸外營養;
7)全結腸缺失。
5.盆部及會陰部損傷
1)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口;
2)尿瘺難以修復;
3)直腸陰道瘺難以修復;
4)陰道嚴重狹窄(僅可容納一中指);
5)雙側睪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縮,喪失生殖功能;
6)陰莖大部分缺失(殘留長度≤3.0cm)。
6.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1)一上肢肘關節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腕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各大關節功能喪失均達50%或者其餘肢體任二大關節功能喪失均達75%;
3)手功能喪失分值≥120分。
六級
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1)精神障礙或者中度智慧型減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2)外傷性癲癇(中度);
3)尿崩症(重度);
4)一側完全性面癱;
5)三肢癱(肌力4級以下);
6)截癱(肌力4級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
7)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以下);
8)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伴相應腕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
9)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以下);
10)陰莖器質性勃起障礙(中度)。
2.頭面部損傷
1)符合容貌毀損(中度)標準之四項者;
2)面部中心區條狀瘢痕形成(寬度達0.3cm),累計長度達20.0cm;
3)面部片狀細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顯著異常,累計達面部面積的80%;
4)雙側眼瞼嚴重畸形;
5)一眼球缺失、萎縮或者盲目5級,另一眼視力≤0.5;
6)一眼重度視力損害,另一眼中度視力損害;
7)雙眼視野中度缺損,視野有效值≤48%(直徑≤60°);
8)雙側前庭平衡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9)唇缺損或者畸形,累計相當於上唇2/3以上。
3.頸部及胸部損傷
1)雙側喉返神經損傷,影響功能;
2)一側胸廓成形術後,切除6根以上肋骨;
3)女性雙側乳房完全缺失;
4)心臟瓣膜置換術後,心功能不全;
5)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
6)器質性心律失常安裝永久性起搏器後;
7)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8)兩肺葉切除術後。
4.腹部損傷
1)肝切除1/2以上;
2)肝衰竭早期;
3)胰腺部分切除術後伴功能障礙,需藥物治療;
4)腎功能中度下降;
5)小腸部分切除術後,影響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賴腸內營養。
5.盆部及會陰部損傷
1)雙側卵巢缺失或者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未成年人雙側卵巢萎縮,部分喪失功能;
3)未成年人雙側睪丸萎縮,部分喪失功能;
4)會陰部瘢痕攣縮伴陰道狹窄;
5)睪丸或者附睪損傷,生殖功能重度損害;
6)雙側輸精管損傷難以修復;
7)陰莖嚴重畸形,不能實施性交行為。
6.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1)脊柱骨折後遺留30°以上側彎或者後凸畸形;
2)一肢缺失(上肢腕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
3)雙足跖跗關節以上缺失;
4)手或者足功能喪失分值≥90分。
7.體表及其他損傷
1)皮膚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0%;
2)非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七級
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1)精神障礙或者輕度智慧型減退,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極重度受限;
2)不完全感覺性失語;
3)雙側大部分面癱;
4)偏癱(肌力4級以下);
5)截癱(肌力4級以下);
6)單肢癱(肌力3級以下);
7)一手大部分肌癱(肌力2級以下);
8)一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
9)重度排便功能障礙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礙。
2.頭面部損傷
1)面部中心區條狀瘢痕形成(寬度達0.3cm),累計長度達15.0cm;
2)面部片狀細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顯著異常,累計達面部面積的50%;
3)雙側眼瞼重度下垂,遮蓋全部瞳孔;
4)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縮;
5)雙眼中度視力損害;
6)一眼盲目3級,另一眼視力≤0.5;
7)雙眼偏盲;
8)一側眼瞼嚴重畸形(或者眼瞼重度下垂,遮蓋全部瞳孔)合併該眼盲目3級以上;
9)一耳聽力障礙≥81dBHL,另一耳聽力障礙≥61dBHL;
10)咽或者咽後區損傷遺留吞咽功能障礙,只能吞咽半流質食物;
11)上頜骨或者下頜骨缺損達1/4;
12)上頜骨或者下頜骨部分缺損伴牙齒缺失14枚以上;
13)頜面部軟組織缺損,伴發涎漏。
3.頸部及胸部損傷
1)甲狀腺功能損害(重度);
2)甲狀旁腺功能損害(中度);
3)食管狹窄,僅能進半流質食物;食管重建術後並發反流性食管炎;
4)頦頸粘連(中度);
5)女性雙側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嚴重畸形;
6)未成年或者育齡女性雙側乳頭完全缺失;
7)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8)一肺葉切除,並肺段或者肺組織楔形切除術後。
4.腹部損傷
1)肝切除1/3以上;
2)一側腎切除術後;
3)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後,反覆發作逆行性膽道感染;
4)未成年人脾切除術後;
5)小腸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術後;
6)永久性結腸造口;
7)腸瘺長期不愈(1年以上)。
5.部及會陰部損傷
1)永久性膀胱造口;
2)膀胱部分切除術後合併輕度排尿功能障礙;
3)原位腸代膀胱術後;
4)子宮大部分切除術後;
5)睪丸損傷,血睪酮降低,需藥物替代治療;
6)未成年人一側睪丸缺失或者嚴重萎縮;
7)陰莖畸形,難以實施性交行為;
8)尿道狹窄(重度)或者成形術後;
9)肛管或者直腸損傷,排便功能重度障礙或者肛門失禁(重度);
10)會陰部瘢痕攣縮致肛門閉鎖,結腸造口術後。
6.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1)雙下肢長度相差8.0cm以上;
2)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3)四肢任一大關節(踝關節除外)強直固定於非功能位;
4)四肢任二大關節(踝關節除外)功能喪失均達75%;
5)一手除拇指外,餘四指完全缺失;
6)雙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7)手或者足功能喪失分值≥60.
八級
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1)精神障礙或者輕度智慧型減退,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重度受限;
2)不完全運動性失語;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或者失認;
3)尿崩症(中度);
4)一側大部分面癱,遺留眼瞼閉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5)單肢癱(肌力4級以下);
6)非肢體癱運動障礙(輕度);
7)一手大部分肌癱(肌力3級以下);
8)一足全肌癱(肌力3級以下);
9)陰莖器質性勃起障礙(輕度)。
2.頭面部損傷
1)容貌毀損(中度);
2)符合容貌毀損(重度)標準之一項者;
3)頭皮完全缺損,難以修復;
4)面部條狀瘢痕形成,累計長度達30.0cm;面部中心區條狀瘢痕形成(寬度達0.2cm),累計長度達15.0cm;
5)面部塊狀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計面積達15.0cm2;面部中心區塊狀增生性瘢痕形成,單塊面積達7.0cm2或者多塊累計面積達9.0cm2;
6)面部片狀細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異常,累計面積達100.0cm2;
7)一眼盲目4級;
8)一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視野有效值≤4%(直徑≤5°);
9)雙眼外傷性青光眼,經手術治療;
10)一側眼瞼嚴重畸形(或者眼瞼重度下垂,遮蓋全部瞳孔)合併該眼重度視力損害;
11)一耳聽力障礙≥91dBHL;
12)雙耳聽力障礙≥61dBHL;
13)雙側鼻翼大部分缺損,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損合併一側鼻翼大部分缺損;
14)舌體缺損達舌系帶;
15)唇缺損或者畸形,累計相當於上唇1/2以上;
16)腦脊液漏經手術治療後持續不愈;
17)張口受限Ⅲ度;
18)發聲功能或者構音功能障礙(重度);
19)咽成形術後咽下運動異常。
3.頸部及胸部損傷
1)甲狀腺功能損害(中度);
2)頸總動脈或者頸內動脈嚴重狹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術後;
3)食管部分切除術後,並後遺胸腔胃;
4)女性一側乳房完全缺失;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者毀損,累計範圍相當於一側乳房3/4以上;
5)女性雙側乳頭完全缺失;
6)肋骨骨折12根以上並後遺6處畸形癒合;
7)心臟或者大血管修補術後;
8)一肺葉切除術後;
9)胸廓成形術後,影響呼吸功能;
10)呼吸困難(中度)。
4.腹部損傷
1)腹壁缺損≥腹壁的1/4;
2)成年人脾切除術後;
3)胰腺部分切除術後;
4)胃大部分切除術後;
5)腸部分切除術後,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6)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後;
7)損傷致腎性高血壓;
8)腎功能輕度下降;
9)一側腎上腺缺失;
10)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5.盆部及會陰部損傷
1)輸尿管損傷行代替術或者改道術後;
2)膀胱大部分切除術後;
3)一側輸卵管和卵巢缺失;
4)陰道狹窄;
5)一側睪丸缺失;
6)睪丸或者附睪損傷,生殖功能輕度損害;
7)陰莖冠狀溝以上缺失;
8)陰莖皮膚瘢痕形成,嚴重影響性交行為。
6.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1)二椎體壓縮性骨折(壓縮程度均達1/3);
2)三個以上椎體骨折,經手術治療後;
3)女性骨盆骨折致骨產道變形,不能自然分娩;
4)股骨頭缺血性壞死,難以行關節假體置換術;
5)四肢長骨開放性骨折並發慢性骨髓炎、大塊死骨形成,長期不愈(1年以上);
6)雙上肢長度相差8.0cm以上;
7)雙下肢長度相差6.0cm以上;
8)四肢任一大關節(踝關節除外)功能喪失75%以上;
9)一踝關節強直固定於非功能位;
10)一肢體各大關節功能喪失均達50%;
11)一手拇指缺失達近節指骨1/2以上並相應掌指關節強直固定;
12)一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足弓結構部分破壞;
13)手或者足功能喪失分值≥40分。
7. 體表及其他損傷
1)皮膚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0%.
九級
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1)精神障礙或者輕度智慧型減退,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中度受限;
2)外傷性癲癇(輕度);
3)腦葉部分切除術後;
4)一側部分面癱,遺留眼瞼閉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一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以下);
6)一足大部分肌癱(肌力3級以下);
7)四肢重要神經損傷(上肢肘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遺留相應肌群肌力3級以下;
8)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9)輕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
2.頭面部損傷
1)頭皮瘢痕形成或者無毛髮,達頭皮面積50%;
2)顱骨缺損25.0cm2以上,不宜或者無法手術修補;
3)容貌毀損(輕度);
4)面部條狀瘢痕形成,累計長度達20.0cm;面部條狀瘢痕形成(寬度達0.2cm),累計長度達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於面部中心區;
5)面部塊狀瘢痕形成,單塊面積達7.0cm2,或者多塊累計面積達9.0cm2;
6)面部片狀細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異常,累計面積達30.0cm2;
7)一側眼瞼嚴重畸形;一側眼瞼重度下垂,遮蓋全部瞳孔;雙側眼瞼輕度畸形;雙側眼瞼下垂,遮蓋部分瞳孔;
8)雙眼淚器損傷均後遺溢淚;
9)雙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區;雙眼角膜移植術後;
10)雙眼外傷性白內障;兒童人工晶體植入術後;
11)一眼盲目3級;
12)一眼重度視力損害,另一眼視力≤0.5;
13)一眼視野極度缺損,視野有效值≤8%(直徑≤10°);
14)雙眼象限性視野缺損;
15)一側眼瞼輕度畸形(或者眼瞼下垂,遮蓋部分瞳孔)合併該眼中度視力損害;
16)一眼眶骨折後遺眼球內陷5mm以上;
17)耳廓缺損或者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
18)一耳聽力障礙≥81dBHL;
19)一耳聽力障礙≥61dBHL,另一耳聽力障礙≥41dBHL;
20)一側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損或者嚴重畸形;
21)唇缺損或者畸形,露齒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齒達1/2);
22)頜骨骨折,經牽引或者固定治療後遺留功能障礙;
23)上頜骨或者下頜骨部分缺損伴牙齒缺失或者折斷7枚以上;
24)張口受限Ⅱ度;
25)發聲功能或者構音功能障礙(輕度)。
3.頸部及胸部損傷
1)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累計面積達50.0cm2;
2)甲狀腺功能損害(輕度);
3)甲狀旁腺功能損害(輕度);
4)氣管或者支氣管成形術後;
5)食管吻合術後;
6)食管腔內支架置入術後;
7)食管損傷,影響吞咽功能;
8)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者毀損,累計範圍相當於一側乳房1/2以上;
9)女性一側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嚴重畸形;
10)女性一側乳頭完全缺失或者雙側乳頭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11)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並後遺4處畸形癒合;
1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級;
13)冠狀動脈移植術後;
14)心臟室壁瘤;
15)心臟異物存留或者取出術後;
16)縮窄性心包炎;
17)胸導管損傷;
18)肺段或者肺組織楔形切除術後;
19)肺臟異物存留或者取出術後。
4.腹部損傷
1)肝部分切除術後;
2)脾部分切除術後;
3)外傷性胰腺假性囊腫術後;
4)一側腎部分切除術後;
5)胃部分切除術後;
6)腸部分切除術後;
7)膽道損傷膽管外引流術後;
8)膽囊切除術後;
9)腸梗阻反覆發作;
10)膈肌修補術後遺留功能障礙(如膈肌麻痹或者膈疝)。
5.盆部及會陰部損傷
1)膀胱部分切除術後;
2)輸尿管狹窄成形術後;
3)輸尿管狹窄行腔內擴張術或者腔內支架置入術後;
4)一側卵巢缺失或者喪失功能;
5)一側輸卵管缺失或者喪失功能;
6)子宮部分切除術後;
7)一側附睪缺失;
8)一側輸精管損傷難以修復;
9)尿道狹窄(輕度);
10)肛管或者直腸損傷,排便功能輕度障礙或者肛門失禁(輕度)。
6.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1)一椎體粉碎性骨折,椎管內骨性占位;
2)一椎體並相應附屬檔案骨折,經手術治療後;二椎體壓縮性骨折;
3)骨盆兩處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嚴重畸形癒合;
4)青少年四肢長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壓縮性骨折;
5)四肢任一大關節行關節假體置換術後;
6)雙上肢前臂鏇轉功能喪失均達75%;
7)雙上肢長度相差6.0cm以上;
8)雙下肢長度相差4.0cm以上;
9)四肢任一大關節(踝關節除外)功能喪失50%以上;
10)一踝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
11)一肢體各大關節功能喪失均達25%;
12)雙足拇趾功能喪失均達75%;一足5趾功能均完全喪失;
13)雙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癒合;
14)雙足足弓結構部分破壞;一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15)手或者足功能喪失分值≥25分。
7.體表及其他損傷
1)皮膚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10%。
十級
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1)精神障礙或者輕度智慧型減退,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2)顱腦損傷後遺腦軟化灶形成,伴有神經系統症狀或者體徵;
3)一側部分面癱;
4)嗅覺功能完全喪失;
5)尿崩症(輕度);
6)四肢重要神經損傷,遺留相應肌群肌力4級以下;
7)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8)開顱術後。
2.頭面部損傷
1)面顱骨部分缺損或者畸形,影響面容;
2)頭皮瘢痕形成或者無毛髮,面積達40.0cm2;
3)面部條狀瘢痕形成(寬度達0.2cm),累計長度達6.0cm,其中至少3.0cm位於面部中心區;
4)面部條狀瘢痕形成,累計長度達10.0cm;
5)面部塊狀瘢痕形成,單塊面積達3.0cm2,或者多塊累計面積達5.0cm2;
6)面部片狀細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異常,累計面積達10.0cm2;
7)一側眼瞼下垂,遮蓋部分瞳孔;一側眼瞼輕度畸形;一側瞼球粘連影響眼球運動;
8)一眼淚器損傷後遺溢淚;
9)一眼眶骨折後遺眼球內陷2mm以上;
10)復視或者斜視;
11)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區;一眼角膜移植術後;
12)一眼外傷性青光眼,經手術治療;一眼外傷性低眼壓;
13)一眼外傷後無虹膜;
14)一眼外傷性白內障;一眼無晶體或者人工晶體植入術後;
15)一眼中度視力損害;
16)雙眼視力≤0.5;
17)一眼視野中度缺損,視野有效值≤48%(直徑≤60°);
18)一耳聽力障礙≥61dBHL;
19)雙耳聽力障礙≥41dBHL;
20)一側前庭平衡功能喪失,伴聽力減退;
21)耳廓缺損或者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的30%;
22)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損深達軟骨;
23)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24)唇缺損或者畸形,致露齒;
25)舌部分缺損;
26)牙齒缺失或者折斷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損,合併牙齒缺失或者折斷4枚以上;
27)張口受限Ⅰ度;
28)咽或者咽後區損傷影響吞咽功能。
3.頸部及胸部損傷
1)頦頸粘連畸形松解術後;
2)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累計面積達25.0cm2;
3)一側喉返神經損傷,影響功能;
4)器質性聲音嘶啞;
5)食管修補術後;
6)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7)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並後遺2處畸形癒合;
8)肺修補術後;
9)呼吸困難(輕度)。
4.腹部損傷
1)腹壁疝,難以手術修補;
2)肝、脾或者胰腺修補術後;
3)胃、腸或者膽道修補術後;
4)膈肌修補術後。
5.盆部及會陰部損傷
1)腎、輸尿管或者膀胱修補術後;
2)子宮或者卵巢修補術後;
3)外陰或者陰道修補術後;
4)睪丸破裂修補術後;
5)一側輸精管破裂修復術後;
6)尿道修補術後;
7)會陰部瘢痕攣縮,肛管狹窄;
8)陰莖頭部分缺失。
6.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1)樞椎齒狀突骨折,影響功能;
2)一椎體壓縮性骨折(壓縮程度達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體骨折經手術治療後;
3)四處以上橫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響功能;
4)骨盆兩處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癒合;
5)一側髕骨切除;
6)一側膝關節交叉韌帶、半月板伴側副韌帶撕裂傷經手術治療後,影響功能;
7)青少年四肢長骨骨折累及骨骺;
8)一上肢前臂鏇轉功能喪失75%以上;
9)雙上肢長度相差4.0cm以上;
10)雙下肢長度相差2.0cm以上;
11)四肢任一大關節(踝關節除外)功能喪失25%以上;
12)一踝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13)下肢任一大關節骨折後遺創傷性關節炎;
14)肢體重要血管循環障礙,影響功能;
15)一手小指完全缺失並第5掌骨部分缺損;
16)一足拇趾功能喪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喪失均達50%;雙足拇趾功能喪失均達50%;雙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喪失;
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癒合;
18)一足足弓結構部分破壞;
19)手或者足功能喪失分值≥10分。
7.體表及其他損傷
1)手部皮膚瘢痕形成或者植皮術後,範圍達一手掌面積50%;
2)皮膚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
3)皮膚創面長期不愈超過1年,範圍達體表面積1%。
附則
1.遇有本標準致殘程度分級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殘情形,可根據殘疾的實際情況,依據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並比照最相似等級的條款,確定其致殘程度等級。
2.同一部位和性質的殘疾,不應採用本標準條款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款兩次以上進行鑑定。
3.本標準中四肢大關節是指肩、肘、腕、髖、膝、踝等六大關節。
4.本標準中牙齒折斷是指冠折1/2以上,或者牙齒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
5.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組織器官的損傷應根據實際後遺功能障礙程度參照相應分級條款進行致殘程度等級鑑定。
6.永久性植入式假體(如顱骨修補材料、種植牙、人工支架等)損壞引起的功能障礙可參照相應分級條款進行致殘程度等級鑑定。
7.本標準中四肢重要神經是指臂叢及其分支神經(包括正中神經、尺神經、橈神經和肌皮神經等)和腰骶叢及其分支神經(包括坐骨神經、腓總神經和脛神經等)。
8.本標準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與四肢重要神經伴行的同名動、靜脈。
9.精神分裂症或者心境障礙等內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傷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為致殘程度等級鑑定的依據,但應對外界致傷因素與疾病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說明。
10.本標準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齡未滿18周歲者。
11.本標準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殘程度需測量長度或者面積的數值時,0~6周歲者按標準規定值50%計,7~14周歲者按80%計。
12.本標準中凡涉及數量、部位規定時,註明"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數(有特別說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