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內容
各級人民法院設立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指導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正)》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陪審員任期為5年。按照法律規定,除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人民陪審員可以參審的案件為第一審案件,具體為: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
設立機構
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門負責。政工部門設立非常設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人民陪審員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管理部門。待遇安排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正)》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期間,由原工作單位照付工資;沒有工資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給以適當的補助。最新規定
七類人員不能擔任陪審員最高法方面透露,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已於5月啟動,將在北京、河北、黑龍江、江蘇、福建、山東、河南、廣西、重慶、陝西等10個省區市的各5家試點法院試點。
根據上述檔案內容,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年滿二十八周歲;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學歷,但農村地區和貧困偏遠地區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同時,檔案還規定,三類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一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二是執業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從事法律服務工作的人員。三是因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此外,還有四類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公職的;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隨機抽取確定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七日前採取電腦生成等方式,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人民陪審員。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範圍內隨機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