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優撫對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暫行辦法

《人民警察優撫對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暫行辦法》經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共同於2005年10月26日頒布並實施。

頒發對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教育廳(教委)、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

辦法內容

為體現國家和社會對人民警察優撫對象的關懷,保障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的優待對象包括:殘疾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二、烈士子女入學入托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在公辦學校學習期間免交學費、雜費,對其中寄宿學生酌情給予生活補助;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技術學校時降20分錄取;報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的,由省級招生委員會決定,可在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降分幅度不得超過20分。

三、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技術學校的,招生時降10分錄取。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等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人民警察在校學習期間免交學雜費。

四、凡是國家實施“西部開發助學工程”地區的優撫對象及其子女,在符合資助標準的前提下優先享受“西部開發助學工程”的相關政策優待。

五、各類優撫對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設立的各類獎學金、學校自行設立的獎學金以及社會各界出資設立的獎學金,優先享受國家提供的各項助學貸款,優先享受學校提供的困難補助和社會捐助,同時學校應優先為他們提供勤工助學崗位。

六、本辦法適用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鐵道、交通、民航、林業系統人民警察和海關緝私警察優撫對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

七、各地可依據此檔案精神制定本地區的優待辦法。

八、本辦法由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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