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人民調解協定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雙方在第三方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為解決民事糾紛而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當事人雙方簽字或蓋章的書面協定。
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2002年9月5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定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定,具有民事契約性質。201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31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這一條實際上也賦予了調解協定的性質為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