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對人民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建設的管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法發[1999]28號)、《國家“十五”計畫期間人民法院物質建設計畫》(法發[2001]l5號)、《人民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建設規劃》等有關檔案,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建設是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的需要,為提高管理水平,規範審判程式,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證工作質量而建設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包括利用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在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建設計算機區域網路和廣域網,以及利用計算機網路技術輔助管理審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建設。
第三條人民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建設要堅持為人民法院二十一世紀“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服務,為審判工作服務,為領導決策服務,為人民法院各項工作管理服務的宗旨,為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和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先進管理手段,逐步實現人民法院辦公、辦案和其他管理工作現代化。
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國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的信息中心和網路管理中心,各高級人民法院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法院系統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的信息中心和網路管理中心,各中級人民法院為市(地區、自治州)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的信息中心和網路管理中心,各基層人民法院為法院網路系統的基層用戶單位。有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建設單獨的計算機區域網路和聯通各派出人民法庭的計算機廣域網。為保證網路暢通,實行有效的網路管理,並方便技術人員培訓,網路設備和系統資料庫必須遵照《全國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建設規劃》(法[1996]54號)檔案要求的統一技術標準。
第五條人民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建設的最終目的是實現計算機等現代科學技術在審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中的實際運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克服重視建設,輕視套用,忽視管理的傾向,制定切實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證系統套用,發揮系統效益。
在各級人民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運行過程中,必須有系統管理員、系統資料庫管理員、系統安全管理員、內部網站管理員以及其他足夠的專職技術人員。網路規模較小的人民法院的技術人員可身兼數職。
第六條各級人民法院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建設應首先確定系統功能,根據功能要求確定網路規模並選定系統套用軟體,根據系統套用軟體的要求,確定系統硬體配置。
第七條人民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的硬體部分包括套用伺服器(雙機熱備份)、檔案和列印伺服器、內部網站伺服器、郵件伺服器、視頻點播伺服器、網路安全伺服器、網管工作站、網路設備和桌面計算機等設備。各高級人民法院、經濟條件好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套用伺服器應安裝小型機並採用雙機熱備份技術,使用UNIX網路作業系統(經濟欠發達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套用伺服器可使用高檔微機,安裝NT網路作業系統。
第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開發或使用的網路套用軟體的基本功能、業務流轉模式與上下級法院數據交換、基本數據結構、司法統計接口、標準代碼表、域名與IP位址等,必須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全國法院計算機網路建設技術標準,並能夠自動填充司法統計案件管理信息表。已經建設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的人民法院,可將套用軟體按照全國法院計算機網路建設技術標準的要求進行升級改造,沒有建設網路系統的人民法院,可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推薦的網路套用軟體,也可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技術標準自行開發軟體。各級法院應儘可能避免低層次重複開發,造成人力、財力和時間的浪費。
第九條套用軟體系統功能應具備完備性、先進性、實用性、穩定性,採用成熟的先進技術,使計算機網路管理技術在審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中得到全面套用,同時,根據法院工作的變化和發展,套用軟體系統應當具備可擴展性和易維護性。
第十條人民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建設要充分考慮法院開庭審判的需要,將計算機信息系統與審判法庭內法官庭審使用的設備相聯接,滿足法官在開庭審判時調閱、查詢相關信息資料的要求。
人民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建設要充分考慮法院工作的需要,使之與視頻會議系統、通信系統相聯接,以適應法院系統審判信息資料、法律法規信息資料、圖像信息資料和其他信息資料傳輸、儲存、開發、運用的需要。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建設要特別重視系統的安全性。各級人民法院在進行通信、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建設時,必須與保密設施的建設同步進行,報經同級保密部門審批後,才能投入使用。安全保密設備必須使用國家保密局推薦的產品(包括網路安全檢查、網路安全防範、網路安全隔離、電磁泄漏檢查、電磁泄漏防範等)。根據國家保密部門的要求,法院內部使用的計算機區域網路、廣域網必須與對外連結的網際網路實行物理隔離。
第十二條系統套用軟體要具備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證數據不被非法窺視、修改、刪除。為保證系統運行數據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系統必須有運行日誌,流水記錄各計算機上網的各種數據。
第十三條為提高系統可靠性,系統要具備實時數據備份功能,還要用磁帶、光碟等對數據定期備份,以保證不被丟失,主要網路設備要具備一定比例的冗餘。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建設方案必須經批准後方可實施。各級人民法院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建設方案應逐級上報至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是否上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批。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審批各高級人民法院、計畫單列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建設方案,其他法院的建設方案由各高級人民法院負責審批。“九五”期間已經審批通過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建設方案不再重新審批。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建成並經過半年運行後,可申請驗收並與全國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進行廣域網聯接。各級人民法院應將驗收申請逐級上報至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是否上報最高人民法院驗收。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驗收各高級人民法院、計畫單列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其他法院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由各高級人民法院負責驗收。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方案審批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要求的基本功能、業務流轉模式與上下級法院數據交換、基本數據結構和標準代碼表等技術標準和廣域網聯接專線方式、系統運行報告、系統安全措施、系統套用等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與各高級人民法院之間廣域網互聯採用2M數據、語音、圖像“三網合一”專線,各高級人民法院至中級人民法院之間廣域網互聯採用何種方式由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各中級人民法院至基層人民法院之間廣域網互聯採用何種方式由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建設的指導。
經濟條件較好的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在選擇廣域網聯接方式時,應充分考慮法院工作中需要的專線通信和視頻傳輸的要求。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網站建設管理。高級人民法院建設網站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批,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建設網站報高級人民法院審批。已建網站按照上述規定補報。
第十九條本規定從印發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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