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助學金

國家用於資助在校學生學習,幫助在校學生解決生活困難的基金。助學金是一種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進行資助的方式。它主要是以家庭收入為標準進行發放。在我國,人民助學金是國家對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中學學生生活費和學習費的補助,由國家預算中教育事業費及其他各部門的事業費撥付。學校根據有關規定負責向學生無償發放。人民助學金根據學校的層次可分為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人民助學金、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人民助學金、中學生助學金、困難補助費和專業一伙食補助費等。

簡介

國家用於資助在校學生學習,幫助在校學生解決生活困難的基金助學金是一種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進行資助的方式。它主要是以家庭收入為標準進行發放。在我國,人民助學金是國家對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中學學生生活費和學習費的補助,由國家預算中教育事業費及其他各部門的事業費撥付。學校根據有關規定負責向學生無償發放人民助學金根據學校的層次可分為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人民助學金、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人民助學金、中學生助學金、困難補助費和專業一伙食補助費等。

黨和國家歷來重視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建國以來一直實施人民助學金制度,並隨著國家經濟發展與人民民眾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斷修訂完善人民助學金制度,逐步形成了現行的一系列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學的體制和政策。

發展演變過程

人民助學金制度在我國從1952年,政務院於1952年7月發出《關於調整全國高等學校及中等學校學生人民助學金的通知》,決定自1952年9月份起實行統一的人民助學金制度。主要用於貧困生資助問題。1986年改為我國現在的獎學金、助學金制度。

1954年高教部、教育部聯合頒發了《關於改進全國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及工農速成中學的調乾學生人民助學金的使用辦法》,對調乾生助學金規定按照學生入學前的職務及工資,分為五個等級,1955年8月高等教育部為了合理使用人民助學金,頒發了《全國高等學校一般學生人民助學金實施辦法》,決定從1955年10月份起,全國高等學校(高等師範院校除外)學生人民助學金由原來的全體學生髮給改為部分學生髮給;凡家庭富裕能自費者,不發給助學金;凡能自費半數或三分之一夥食費者,發給所缺部分;完全無力負擔者,發給全部一伙食費。經濟特殊困難的學生的其他費用,可另外申請困難補助。而革命烈士子女學生、少數民族學生、歸國華僑學生,在一般學生同等經濟條件下優先給予照顧。

1956年12月高教部對高等學校研究生人民助學金標準作出規定。1960年1月國務院轉發教育部《關於改進工人、農民、幹部、學生和研究生人民助學金標準問題的報告》及有關檔案,規定連續工齡在3年以上的工人、幹部,從事農業勞動3年以上的農民學生,發給工人、農民、幹部學生人民助學金。標準比一般學生為高,1963年8月,國務院批轉了教育部《關於調整中等專業學校學生人民助學金問題的報告》。《報告》建議把中等技術學校人民助學金的享受比例由原來的100%降為60%~80%。1977年教育部、財政部根據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1977年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意見》,又制定了《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生實行人民助學金制度的辦法》,規定國家職工被錄取為研究生和工齡滿五年的國家職工進入普通高等學校,在學習期間,工資由原單位照發,一切費用自理,其他學生一律享受人民助學金,享受比例研究生100%,高師、體育和民族學院學生100%,其他學生75%。

1979年8月,教育部等又規定:連續工齡滿五年的國家職工考入大學後,將一律實行職工助學金制度,不再享受原工資;一般學生實行人民助學金制度,除高等師範、體育、民族學生全部享受人民助學金外,其他學生的人民助學金享受面按75%計算。1983年教育部、財政部對人民助學金辦法進行了初步改革,頒發了《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人民助學金暫行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人民獎學金試行辦法》,規定從1983年秋季入學的新生開始實行人民助學金和人民獎學金並存的辦法。其餘各類學校仍按原規定繼續執行助學金制度,具體辦法由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區情況自行規定。中等專業學校是否實行獎學金制度,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決定。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指出,要改革人民助學金制度。

1986年,國家教委在全國85所普通高等學校進行獎、貸學金試點,取得了明顯效果。1987年,國家教委、財政部聯合頒發了《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實行獎學金制度的方法》和《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實行貸款制度的辦法》。國家設立優秀學生獎學金,鼓勵學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全面發展;設立專業獎學金和定向獎學金鼓勵學生報考師範、農林、體育、民族、航海等專業和立志畢業後到邊疆地區、經濟貧困地區工作。對於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的學生,國家提供無息貸款,學校負責發放和催還等全部管理工作。實行專業獎學金辦法的高校或專業不實行貸款制度。1987年秋季入學的本、專科學生開始實施獎學金貸學金相結合的制度。

自1989年起,我國普通高等學校開始實行學生收取學雜費制度。在這種情況下,有部分家庭貧困的學生因無力繳納學費及購置必要的生活和學習用品,甚至無力維持學業而陷入窘境。面對這種新的情況,國家有關部門、各級地方政府給予了高度重視,並充分發揮了主渠道作用,付出了執著的努力。1993年,國家教委先後發出了《關於對高等學校生活特別困難學生進行資助的通知》,以及《關於修改<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實行貸款制度的辦法>部分條款的通知》,決定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給予特殊困難補助和學雜費減免。繼1994年從總理基金特撥一億多元人民幣以後,1995年又兩次從中央財政撥款兩億多元作為基金,支持面向全國招生的中央部委院校特困生扶助工作;1996年初,中央財政又追加撥款l億元,專用於資助中央部委所屬高校困難學生。(祝教:《跨世紀的呼喚》,《光明日報》1996年7月9日)各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也十分關心高校中困難學生。此外,國家為保證人才需要對師範、農林等專業實行非收費制度。至此,自1987年起國家制定高等學校獎貸學金制度起,已建立起以學生獎學金、學生貸款、勤工助學基金、特殊困難補助及學雜費減免為主體的多元化學生資助制度。

制度分析

助學金是一種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進行資助的方式。它主要是以家庭收入為標準進行發放。在我國,人民助學金是國家對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中學學生生活費和學習費的補助,由國家預算中教育事業費及其他各部門的事業費撥付。學校根據有關規定負責向學生無償發放。人民助學金根據學校的層次可分為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人民助學金、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人民助學金、中學生助學金、困難補助費和專業一伙食補助費等。
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人民助學金分為職工學生助學金和一般學生人民助學金。連續工齡滿5年以上的國家職工,被錄取入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後,在校學習期間,全部享受職工學生助學金。連續工齡不滿5年的國家職工和應屆高中畢業生及其他社會青年被錄入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後,生活確有困難又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享受一般學生人民助學金。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一般學生人民助學金的享受面為:師範、體育(體育專業)、農林和民族院校學生為100%,煤炭、礦業、地質、石油院校(含單設專業)按學生人數80%;其他各類院校按學生人數的60%編列預算。各省、市、自治區教育、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將生活補助費分為若干等級,分等級的原則是困難大的全額補助,困難小的部分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要注意等級不能分得太多,防止平均發放,要使真正有困難的學生得到實惠。一般實際享受人民助學金的人數可以超過按比例計算編列預算的人數。凡是享受100%人民助學金的專業學生(如師範、體育專業),其生活補助費不論經濟情況是否困難均全額發給。
中等專業學校人民助學金的享受面,師範、護士、助產、藝術、體育和採煤等專業的學生人民助學金,享受面按l00%計算。其他專業的學生,人民助學金的享受面按75%計算,實際評定享受助學金的學生人數可以超過規定的比例。其等級評定與高等學校相同。
普通中學人民助學金享受比例,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由各省、市、自治區制定具體辦法。由於經濟條件的差異,助學金的享受面亦不相同,經濟條件好的地區享受比例小些,經濟條件差的地區享受比例要大些,對於重點中學的享受比例,在一般學校的基礎上適當增加。中學生助學金標準,全國規定1974年起按城市每生每年2元,縣級和農村每生每年3元編列預算。有些較困難的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可以適當提高。
學生困難補助費由學校集中掌握,使用範圍,包括學生書籍、學習用品困難補助;學生因病住院期間生活困難補助;學生寒衣、被服、蚊帳等補助;校級運動員參加校際以上運動會的一伙食補助;大中專學生假期路費困難補助(在規定的學制期限內,根據學生困難情況只能酌情補助一次往返車船費的部分或全部);其他特殊困難補助。困難補助費標準,高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每人每月2元(已包括在人民助學金標準內),少數民族學生每人每月另加4元(服裝補助費和困難補助費各2元);職工學生困難補助費在職工助學金的標準之外,另按每人每月4元的標準編制預算。
此外,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中的體育航海舞蹈戲曲雜技和管樂、海洋捕撈、輪機、刑警等專業院校的學生,不論是否享受人民助學金,一律按照本、專科學生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生生活補助費標準,加發40%以內的專業一伙食補助,由學校集中掌握並切實用於這些專業學生的一伙食之中。
人民助學金採取“自報公議、民主評定”的方法發放。根據1971年教育部、財政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生實行人民助學金制度的辦法》的第三條規定:“人民助學金的評定,要依靠民眾,走民眾路線。要求享受人民助學金的學生(包括一伙食費和定期困難補助)應於入學後一次提出申請,由班級民主評議,由系審查,學校批准,按月發給。學校對批准享受一伙食費和定期困難補助的學生要每年複審一次”。評定工作既注重學生家長所在單位或街道、鄉政府出具的證明,也注重廣大師生日常觀察到的學生實際生活狀況和其它表現,具有廣泛的民主性和客觀真實性。不過,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享受面為100%的專業學生人民助學金不需要評定。
人民助學金的經費來源,由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比例和學生人數計算編列預算,報經學校主管部門核定,由國家財政撥款。當年度的人民助學金,必須保證用於學生一伙食和解決學生本人的學習、生活困難的補助,不能挪作他用。學生瞞報家庭經常性收入,虛報贍養人口,學校要進行批評教育,按照具體情況責令其退出多領的人民助學金,降低享受標準或取消其享受助學金資格;對於嚴重作偽者,堅決取消其享受一般學生人民助學金的資格,並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享受學生人民助學金的學生,在學習期間,違反校規校紀,經過教育幫助,仍舊沒有改進的,學校可以決定取消其所享受的部分或全部人民助學金。按照《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規定,學生因病休學保留學籍的,原來享受人民助學金的生活補助費,在保留學籍期間內可以照發,專業一伙食補助費不發。新生入學後體檢複查不合格,經批准回家醫療的學生,不得享受人民助學金和專業一伙食補助費。學生假期回家,不論路途遠近,路費都由學生自己負擔,少數學生經濟上確有困難,又有必要請假回家的,可以由學生本人申請,經學校批准,給以酌情補助,但在規定的學制期限內,只能補助一次。享受人民助學金的畢業班學生,人民助學金髮放至分配離校。學生畢業離校時要在《畢業生統一分配報到證》上註明發放至何年何月以及發放的金額。
人民助學金制度的建立是與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分不開的。新中國成立後,為了保證工農子弟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為社會主義建設培養大批人才,根據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規定,國家將“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養國家建設人才”作為文化教育戰線的基本任務。為此,黨和政府根據建國初期中國的實際情況建立了人民助學金制度。這一制度在它30多年的歷史中應該說是發揮了積極作用。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人民助學金制度在促進高等教育發展和大學生的培養,特別在增加工農子女及貧困家庭子女就讀高等教育的比例方面,在改變學生家庭成份的組成方面,做出了不應忽視的貢獻,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機會均等,此外,人民助學金制度的產生與發展,是與我國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相聯繫相適應的,這從一個側面論證了一定時期的教育從屬於並受制約於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的基本教育原理。但是,人民助學金制度也確實存在一些突出的弊端:一是國家對學生,尤其是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包得過多,這不僅加重了國家的財政負擔,而且助長了學生一切依賴國家的思想;二是不利於鼓勵先進和調動廣大學生奮發向上、刻苦學習的積極性,因為人民助學金評定中存在著平均主義思想;三是不利於促進學生思想、品德健康成長,因為評定人民助學金主要依據學生的家庭經濟困難狀況,很少考慮學生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質等,但對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學校又難以調查清楚。此外,不少地方和學校評定人民助學金的辦法不夠合理,管理也很混亂。正因為如此,國家教委和財政部在1986年上報國務院《關於改革現行普通高等學校人民助學金制度的報告》中指出,現行的人民助學金制度助長了學生一切依賴國家包下來的思想,不利於鼓勵先進和調動學生奮發向上、刻苦學習的積極性,不利於學生思想品德的健康成長等。

與人民獎學金制度分析

為了克服人民助學金制度中的弊端,1983年教育部、財政部規定,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實行人民助學金、人民獎學金並存的辦法。對家庭經濟有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人民助學金,規定“學習成績優秀的發給人民獎學金”,以減少學生及其家庭依賴國家的思想,鼓勵學生勤奮學習,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加速培養四化建設人才。根據教育部、財政部聯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人民獎學金試行辦法》及其頒發的通知規定,從1983年秋季入學的新生開始,凡是連續時間滿1年以上的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可以評發人民獎學金。其條件是: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立志為社會主義事業服務,道德品質優良,模範執行大學生守則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2)熱愛所學專業,勤奮學習,學業成績優秀;3)積極參加社會工作和體育鍛鍊、文藝活動。享受人民獎學金學生的人數,按高等學校和專科學生總人數的l0%~15%掌握。在國家撥發的年生均資助經費158.40元中,105元仍用於人民助學金,約占總額的66.3%,而用於試行的人民獎學金的錢款為15元,僅占總額的9.5%,其餘的為困難補助9.5%,校系集體活動12.2%等。人民獎學金標準,由各省、市、自治區制訂,可以分為幾個等級,每個等級的金額應有區別,但全國最高獎勵金額,每年不超過150元。獎學金按年評定,分學期發放。有違反校規校紀或發生道德品質方面的問題,停止發給待發的人民獎學金。1986年7月,國務院批轉了國家教委和財政部《關於改革現行普通高等學校人民助學金制度的報告》,同意試點實行獎學金和學生貸款制度。從1983年實施人民助學金與人民獎學金並存到1986年開始獎學金與學生貸款並存,實施人民助學金與人民獎學金制度,雖然只有3年時間,但它畢竟是我國學生資助制度的一個發展階段,是人們對這種制度認識和實踐過程中的有機一環。

獎學金與學生貸款制度分析

為了克服學生財政資助中的弊端,在1986年試點的基礎上,國家教委和財政部根據國務院批轉的《關於改革現行普通高等學校人民助學金制度的報告》精神,決定在1987年入學的本科普通高等院校的新生中全面實行獎學金制度和學生貸款制度,要求學校建立獎學金和學生貸款基金(簡稱獎貸基金),其來源是從主管部門撥給高等院校的經費中,按原助學金標準計算的總額80%-85%轉入獎貸基金賬戶。獎學金分為:優秀學生獎學金,用於獎勵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優秀學生,分三個等級;專業獎學金,用於考入師範、農林、體育、民族、航海等專業的學生;定向獎學金,用於立志畢業後到邊疆地區、經濟貧困地區和艱苦行業工作的學生。學生貸款則主要為了幫助確有經濟困難,不能部分或全部支付在校學習期間費用的學生。對家庭經濟困難的界限,由各校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高等院校在實行了新的獎貸制度後,獎貸基金的來源仍為原國家核撥的人民助學金標準,但該專項撥款的支付結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從整體來看,獲一、二、三等優秀學生獎學金的人數比例,依次按本、專科學生人數的5%、10%和10%評定,而且學校在經費總額內可適當降低一、二等獎的比例,增加三等獎學金和增設單項獎,為擴大獲獎面提供了條件。其標準為一等獎學金每人每年350元,二等為250元,三等為150元,單項獎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優秀學生獎學金在新生入學的第二學期開學時進行評定,並補發前一學期的獎學金。每學期評定一次,每學年按10個月發給。單項獎一次發給。學生貸款的發放,按最高限額每人每年300元計算,嚴格控制在本、專科學生人數的30%以內,最高不得超過35%;已獲得獎學金後的學生,如生活仍有困難,也可以申請貸款,但申請的貸款和獲得獎學金兩項之和全年應控制在350元之內。此外,學生貸款的發放和催還等全部管理工作由學校負責,而貸款的償還由學生在畢業前一次或分次還清,或由學生畢業後所在的工作單位將全部貸款一次墊還給發放貸款的部門。對貸款學生因觸犯國法校紀而被開除、勒令退學和學生自動退學的,由學生家長還款。
獎學金學生貸款制度的顯著優點在於:1)有利於減輕國家負擔,加快教育事業發展。教育是一項耗資巨大,著眼於未來的事業。隨著我國教育事業,尤其是高等教育事業的飛速發展,國家投入不足的矛盾日益加劇。在這種形勢下,如果仍然對大多數大中專學生實行人民助學金制度,國家財政將越來越難以承受。建立獎學金和學生貸款制度,有利於緩解教育的財政危機,保證整個教育事業的順利發展。2)有利於對家境貧困學生的資助。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人民的生活得到了很大改善,多數人解決了溫飽問題,相當一部分人甚至已經步入小康的行列。但與此同時應當承認,在我國當前的情況下,相當多的家庭的確是通過節衣縮食來供子女求學的,也確有相當多的家庭無力供養子女上學。因此為了保證考生不會因經濟原因而影響升學,及在校生不會因家庭經濟狀況窘迫而影響學業,實施獎學金和學生貸款制度無疑是一種較好的選擇。這也是與國際發展趨勢相吻合的。
然而,應當看到,1986年試行,1987年全面實施的獎學金和學生貸款制度是建立在學生免費入學且免交學雜費和住宿費基礎上的。儘管當時的獎貸金不能解決學生的各種消費之用,但畢竟可以解決全部或大部分一伙食費用,所以對絕大部分學生來說,其作用是明顯的。然而,由於近幾年物價指數上升,學生的生活費用支出日益增加。數額不多的獎貸金並不能滿足相當多的學生基本的生活需要,尤其是貧困家庭學生的需要。隨著高等學校“招生並軌”的實施及其全面推廣,高等學校特困生的比例越來越高。這樣,一方面是獎貸金的款額難以維持學生最基本的生活費用,但是另一方面則是獎貸金的評定和發放中存在著較多的問題與不足:就獎學金而言,當初設立的主要目的是打破人民助學金評定中的平均主義,鼓勵先進,調動學生奮發向上、刻苦學習的積極性。然而事實並非如此。有關高校獎學金工作的一項調查表明:在評定過程中平均主義的現象依然存在;學生對獲得獎學金的期望並不高;現有獎學金對學生成才的促進作用並不大;學生對獲得專業或定向獎學金而報考相應專業的積極性並不高,等等(趙關忠等:《上海高校獎學金工作的調查與思考》,《高等師範教育研究》1992年第5期)。有的學生視獎學金為意外收穫,用於請客聚餐;或將獎學金收歸集體所有,作為班級活動經費。
我國現行的學生貸款制度主要用於彌補生活費用之不足,而且是學校分散管理。隨著收費制度的深化改革,現行貸款制度的不足越來越明顯,主要表在:

1)借貸關係不明確。我國現行的學生貸款制度,採用的基本為非法律化的個人信息證明,借貸對象的權利義務無明確的法律界定,借貸周期不明朗。無明確的擔保個體,擔保個體經濟能力沒有可靠的估價,個體償還的能力和信譽無正確的評估。當地政府作為估價中介,既無估價手段,又無估價標準,整個借貸過程基本處於借無定者,轉無中介,還無保障的局面。

2)還貸期限過短。按規定學生可以畢業後分期還貸,但學校為了保證所借款的收回,大多採取畢業時不發畢業證書或不發報到證的方法,迫使學生在畢業時一次償還所借款,這實際上是把求學時的花費更集中地交給了家庭,失去了貸學金的意義。

3)貸學金金額過低。由於貸款對象的消費水平、支付需求已經大大高於借貸款的實際標準,致使貸學金作用的發揮受到了很大限制,加之還貸周期十分短促,學生逐漸對此失去興趣。相當部分院校申請貸學金的學生比重正處於逐年減少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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