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介紹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總體方案;編制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2、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基本標準; 研究擬定地方性勞動和社會保險規章,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勞動保障法規體系和執法體系,代表國家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
3、研究擬定促進城鄉勞動就業的基本政策、措施;編制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組織再就業工程的實施;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規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的管理辦法;負責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有關政策的擬定並督促實施;制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並指導實施;依據有關規定負責境外公民來亳就業和介紹我方人員出境就業的管理工作。
4、貫徹國家和省職業培訓方針、政策,依據國家和省頒布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職業技能鑑定政策,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定職業技能鑑定的具體辦法;制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的規劃並組織實施;在國家和省教育工作方針、政策指導下,指導管理全市技工學校和就業訓練中心及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建立和推行勞動預備制度;指導技工學校和就業訓練中心等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組織制定職業技能競賽的具體規則和措施辦法;開展技能人才表彰獎勵工作。
5、制定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和配套措施;制定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規範;綜合管理全市勞動爭議和勞動監察工作;受理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複議和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參與市內跨地區重大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和仲裁工作;處理與勞動關係有關的突發性事件。
6、貫徹落實國家關於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及從事特殊工種職工的勞動保護政策,研究擬定相應的地方性政策規定,並監督執行;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定市級勞動模範工作。
7、研究擬定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政策和調控措施;制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負責擬定並適時調整企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並監督實施;審核市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8、研究擬定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地方法規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9、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並實施監督管理;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10、制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11、負責中央、省在亳行業所屬企業的養老保險管理工作;負責市屬及中央、省駐亳部門、單位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審查和年度審核工作;負責制定我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等配套檔案。
12、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13、組織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工作;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準化工作。
14、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