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戶

引證解釋

古代鹽戶之一種。唐 乾元 元年(公元758年) 第五琦 定鹽法,將製鹽民戶編為特殊戶籍,免其雜役,專制官鹽。因煮鹽地方稱亭場,故名。 宋 代 京東 、 河北 、 兩浙 、 淮南 、 福建 、 廣南 海鹽產區中,專指向政府領取本金產制正鹽(額鹽)歸公的鹽戶。亦稱"灶戶",和制浮鹽(額外餘鹽)賣給商戶的"鍋戶"有別。元明兩代仍稱亭戶。清代文獻間或使用,一般通稱"灶戶"。

《新唐書·食貨志四》:“亭戶冒法,私鬻不絕,巡捕之卒,遍於州縣。”

《新唐書·食貨志四》:“ 兩池 鹽盜販者,跡其居處,保、社按罪。鬻五石,市二石,亭戶盜糶二石,皆死。”

《宋史·食貨志下四》:“然自 皇祐 以來,屢下詔書輒及之,命給亭戶官本,皆以實錢;其售額外鹽者,給粟帛必良;亭戶逋歲課久不能輸者,悉蠲之。”

《宋史 李庭芝傳》:庭芝初至揚時,揚新遭火,廬舍盡毀。州賴鹽為利,而亭戶多亡去,公私蕭然。

宋 葉適 《宋武翼郎邵君墓志銘》:“煎鹽實尅亭戶錢,以應諸費。”參見參見“灶戶”、“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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