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清制對有過失的官吏,交吏部擬定處罰辦法,稱為“交部議處”。如系吏部官員,則交都察院議處。例如:清乾隆十三年九月,文穎館修成《御製詩集》,進呈御覽。乾隆皇帝翻閱時發現有錯別字,勃然大怒,遂命將大學士、文穎館總裁官張廷玉等三人“交部議處”。1896年,李鴻章自歐美出訪回來,覲見光緒皇帝和慈禧太后,詳細談了所見歐美的繁華強盛,並以中國貧弱提出“須亟設法”。但他的意見並未得到重視,更未如他所願重新得到重用,於1896年10月24日被任命為總理衙門上行走,並無實權,被人稱為無用的“伴食之宰相”。
對此任命,李鴻章當然不樂意,拖了八天后才去上任。就在任命他為總理衙門上行走同一天,朝廷又因有人告發他幾天前曾私入圓明園而下旨嚴責道:“李鴻章擅入圓明園禁地遊覽,殊於體制不合,著交部議處。”幾天后吏部的議處結果是將其革職,光緒皇帝則下旨改為:“罰俸一年,不準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