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需求管理

交通需求管理(TDM) 在中國還是一個嶄新的概念,它涉及交通系統的各個方面,可以概括地定義為:通過影響出行者的行為,而達到減少或重新分配出行對空間和時間需求的目的。1991年的“多式表面運輸效率法案”(ISTEA)將HOV 專用車道作為交通擁擠管理規劃中的強制措施,有些大城市正在計畫擴大原來的HOV 專用道路網。常規性措施就是限制可用(停車、路網及交叉口)空間的總量,法規性措施是對可用使用範圍(如車位、時間、路段、區域、車型、人員等)進行規定,收費性措施是直接對道路或設施的使用者收費,採取“市場機制”,在“自願付款”的前提下分配使用權利。

交通需求管理(TDM)概念和基本思想

TDM 在中國還是一個嶄新的概念,它涉及交通系統的各個方面,可以概括地定義為:通過影響出行者的行為,而達到減少或重新分配出行對空間和時間需求的目的。

TDM 這種新的交通規劃與管理思想與傳統的、根據需求來調整供給的思想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做法。其基本思想就是從問題產生的根源上採取措施,一方面防止目前問題的進一步惡化,另一方面採取措施解決目前的問題。對交通系統而言,對於已經出現的各種交通問題,不是僅僅等待著解決這些問題,而是從交通需求的源頭著手,做好前期規劃,採取合理的措施適當限制、引導需求,從而結合後期管理,使目前的交通系統通暢運轉,並使交通系統可持續化發展。

交通需求管理的作用及來源

在美國歷史上,緩和交通緊張矛盾一直常用的方法是擴建交通運輸系統,這一簡單化的做法存在著許多問題。例如,傳統的出行需求預測方法獲得的預測值往往低於實際交通增長量。另外,近年來雖然道路建設的造價增加了,但是政府的投資並沒有同步增長。為了維護已老化的道路基礎設施又分散了擬用於新建道路的資金。這些因素加劇了長期以來道路交通容量不足的矛盾。因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在制定地面交通運輸政策和規劃時,不能再單純依靠擴建交通運輸系統來滿足不斷增長的交通需求了。 70年代,美國交通專家們發現了許多省錢的方法,可以代替大規模擴建道路系統。它包括整體增加交通運輸系統的容量、局部減少交通運輸系統的容量、降低交通需求以及以上三種方式的結合。這些不同的方法可以統稱為交通系統管理技術即TSM(Transportation System Management)。但是實行TSM出現了許多問題,其中關鍵一點是政府同私人之間缺乏有機聯繫,從而使象“汽車合乘”(Carpool)等這樣的TSM 措施難以實行。

TDM不同於TSM。TDM僅僅局限於研究交通運輸的需求,而不論交通運輸的供給,但它也受交通供給變化的影響。因此,這兩種方法不是對立的,而是相互補充的,其目的都是更有效的利用交通運輸系統。TDM 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為它提供了一個不需投資或只需少量投資就可以提高交通運輸系統效率的機會。TDM 通常採取的方法是重點進行出行方式的改善,人們嘗試最多的措施是改變工作出行的時間和方式。

國外TDM的套用概況

美國TDM的發展及其經驗

在TDM 的發展過程中,具有不同的目標和目的。開始,TDM 的目標就是整個交通系統管理的目標,即增加現有交通設施的效率和運輸能力、控制當地交通擁擠的增長。20世紀80年代在環境保護的推動下,TDM 又有了新的目標,即改善空氣品質、減少單人駕乘、鼓勵使用公共運輸。1990年的“清潔空氣法案修正案”(CAAA)把TDM 作為控制大範圍空氣污染的措施,1991年ISTEA 法案將TDM 作為區域擁擠管理的工具。

從美國20多年來TDM 的實施可以看到:1.TDM 在日益增加的交通管理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在美國實施的很多法規中成功地採用了TDM計畫來限制因新公司或商業開發產生的新的出行。交通縮減條例(TROs)也要求所有新上大項目都要考慮採取TDM 措施。2.TDM 計畫在緩解市區交通擁擠方面顯示了巨大威力。基於公司的TDM 計畫有助於減輕局部擁擠、減少交叉口延誤及停車場出口延誤等。而TDM 措施與當地交通規劃管理的結合將有助於緩解交通擁擠。TDM 作為一種“平息交通”的措施,在減少不必要的交通量、控制在居民區內超速駕駛及增加行人的安全性等方面是非常有效的。高乘載率汽車(High Occupancy Vehicle,HOV)

專用車道在一般條件下都是有效的交通需求管理措施,近20年來已經推廣到美國20多個大城市。1991年的“多式表面運輸效率法案”(ISTEA)將HOV 專用車道作為交通擁擠管理規劃中的強制措施,有些大城市正在計畫擴大原來的HOV 專用道路網。3.“市場機制”對於強化交通需求管理也具有重要的意義。例如通過收費來控制對道路空間需求的“擁擠收費”和個人駕乘者進入服務水平高、可節省時間的快車道的“價值收費”,後者已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和支持。4. 先進的交通信息與通訊技術可以強化與促進交通需求管理系統的實施。

歐洲TDM的方式及套用

TDM 的傳統方法可以分為兩種,即對靜止或終止交通的控制和對通過該地區的流動交通的控

制。而對每一種都有三種控制交通的方法,即常規性措施、法規性措施和收費性措施。常規性措施就是限制可用(停車、路網及交叉口)空間的總量,法規性措施是對可用使用範圍(如車位、時間、路段、區域、車型、人員等)進行規定,收費性措施是直接對道路或設施的使用者收費,採取“市場機制”,在“自願付款”的前提下分配使用權利。在歐洲的西北部,交通限制的主要手段是停車控制(通常與市中心的人行專區相結合);在義大利和希臘廣泛採用了各種在市中心限制交通的措施(通常減少交通量10 ~20 )。挪威在幾個城市裡進行了收費,主要是針對交通基礎設施的不足,對交通量影響不大。

日本TDM的發展及其試驗

20世紀90年代初期,日本建設部就認識到了TDM的思想在解決交通擁擠問題方面的重要性。制訂TDM的主要目標為:通過減少產生出行的活動而減少出行總量;通過改變交通方式和有效地使用機動車來減少車輛交通;將交通在時空進行分散。在建設部、公安部和交通部的聯合支持下,各個城市在“減少道路交通擁擠法案計畫”指導下,都引入了TDM 解決城市交通問題。1996年12個城市試點進行“減輕交通擁擠的樣板工程”。由於ITS技術的發展,尤其是ETC 技術在道路收費中的技術已成熟,可以引入經濟措施,目前已有幾個城市引入一些嚴格的措施來限制交通。

TDM在中國的發展

TDM 在國外的套用已經證明是成功的,但中國卻不能盲目仿效,而應結合中國的國情和實際情況,有選擇地採用,或利用其管理思想改進中國相關的管理策略。

這就同中國目前正在快速、系統發展的ITS一樣,國外是在發達的路網和眾多的車輛前提下提出並實施的,而中國卻是在道路網不完整、車輛數並不太多的條件下實施開展ITS的,這主要是因為中國存在與已開發國家類似的交通問題,如交通擁擠、堵塞、環境污染和較高的事故發生率,有些方面甚至比國外還嚴重。而解決交通帶來的問題必須從系統的角度出發,從硬體和軟體兩個方面著手,在這一點上,ITS的研究實施側重於硬體,而TDM 則側重於軟體,兩者的目標是一致的、在實施過程中是相輔相成的。

在制定有效的交通政策時不僅需要考察土地利用,而且要考察每一項城市活動的內容和行為,為此需要調查生活習慣、商業類型和產品類型,尤其是涉及產生大量出行的項目的建設,要綜合考慮未來周邊地區的經濟發展、環境規劃及環境保護問題,提前引入TDM 思想和有效的措施,保證交通的可持續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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