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交通運輸部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等四個檔案的通知交科技發〔2013〕4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有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屬各單位,大型交通運輸企業:
為貫徹落實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加快推進交通運輸行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針對當前科技項目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部制訂了《交通運輸部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提出了加強科技成果公開、項目負責人監督管理和評審專家監督管理三個方面的有關工作要求。現將4個管理檔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3年8月5日
管理辦法
交通運輸部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提高科研經費的使用效率,促進公平競爭,保障科技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交通運輸部科技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對列入交通運輸部科技計畫,獲得部經費支持,以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為主要內容的科技項目,應按本辦法招標確定承擔單位。
第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科技項目,可以不實行招標投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條 招標投標工作應嚴格遵循公開、公正、公平、擇優和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招 標
第五條交通運輸部是依照本辦法提出招標需求的科技項目招標人(以下簡稱“招標人”),具體招標工作授權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第六條 科技項目的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科技項目一般應採取公開招標。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須在財政部門制定的政府採購信息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
對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項目,可邀請招標:
(一)專業性強、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條件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契約金額比例過大的。
第七條 科技項目招標具體事宜可由招標人自行組織或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負責。
第八條 委託招標代理機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委託協定,確定委託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類別和名稱;
(三)招標項目的主要目標;
(四)獲取招標檔案的辦法、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標檔案收取的費用。
第十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特點,在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填報投標報名單(附屬檔案1),提供有關證明檔案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公布符合資格的投標人名單。符合資格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購買招標檔案。
證明檔案包括:
(一)既往業績;
(二)研究人員素質和技術能力;
(三)研究所需的技術設施和設備條件;
(四)如有匹配資金,提供匹配資金的籌措情況及證明;
(五)相關的資質證明。
第十一條 在招標中,投標人不足3家的應予廢標。廢標後,招標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十二條 廢標後,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招標,直至投標人達到3家及以上;需採取其他方式確定承擔單位的,應獲得財政部批准。
第十三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要求組織編制招標檔案(附屬檔案2)。除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外,招標檔案不得有針對或排斥某一潛在投標人的內容。
第十四條 招標人制定綜合評標標準時,應考慮技術路線的可行性、先進性和承擔單位的研究開發條件、人員素質、資信等級、管理能力等因素,並考慮經費使用的合理性。
第十五條 招標人按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招標檔案。招標檔案發售後不予退還。在招標檔案售出後,招標人如對招標檔案進行修改、補充或澄清,應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再次發布公告或以書面形式告之投標人,並作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對招標檔案有重大修改的,應當適當延長投標檔案截止日期。
第十六條 潛在投標人對招標檔案有疑義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以書面形式提出。招標人自收到疑義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
第十七條 招標人必須對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進行保密。
第十八條 從招標公告發布或招標邀請書發出之日到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不得少於30日。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九條投標人是指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和其它社會組織。投標人參加投標必須按照招標公告要求填報投標報名單(附屬檔案1),並具備下列條件:(一)與招標檔案要求相適應的研究人員、設備和經費;
(二)招標檔案要求的資格和相應的科研經驗與業績;
(三)資信情況良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投標人應向招標人提供投標檔案(見附屬檔案3)一式2份,投標檔案必須加蓋依託單位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或印章,並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
第二十一條 對於有依託工程要求的科技項目,應由研究單位與建設方或施工單位聯合投標,聯合投標時應明確第一承擔單位。聯合體投標的應向招標人提交聯合協定,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契約,並就契約約定的事項對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應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密封送達指定地點。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對收到的投標檔案簽收備案。投標人有權要求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供簽收證明。對在規定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後收到的投標檔案,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不予開啟並退還。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可以對已提交的投標檔案進行補充和修改,必須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前以書面形式送達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作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否則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對投標人的投標檔案內容保密,不得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第四章 開 標
第二十五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按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公開進行,並邀請有關單位代表和投標人參加。第二十六條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啟封並宣讀投標人名稱、技術方案及其他主要內容。開標過程應記錄在案,招標人和投標人代表在開標記錄上籤字或蓋章。
第二十七條 投標檔案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無效:
(一)投標檔案未加蓋投標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簽字或蓋章;
(二)投標檔案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字跡模糊,辨認不清或者內容不全的;
(三)投標檔案與招標檔案規定的實質性要求不符;
(四)投標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八條 無效投標檔案應當在開標會當場確認並公布。
第五章 評 標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負責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和邀請的技術、經濟等方面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7人以上的單數,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其中經濟專家占專家人數的比例不少於三分之一。投標人或與投標人有利益關係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必須保密。第三十條 評標專家應當熟悉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政策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守招標紀律,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工作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不明確的地方進行必要的澄清、說明或答辯,但不得超過投標檔案的範圍,不得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不得闡述與問題無關的內容,未經允許投標人不得向評標委員會提供新的材料。
第三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檔案中規定的綜合評標標準和方法,採用綜合評分法開展評標工作。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依據評標結果,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名單並註明排序。中標候選人應不超過3個。評標報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對投標人的技術方案評價,技術、經濟風險進行分析;
(二)對投標人承擔能力與工作基礎評價;
(三)推薦滿足綜合評標標準的中標候選人;
(四)需進一步協商的問題和其他要求;
(五)對投標人進行綜合排名。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招標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章 定 標
第三十六條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經公示無問題的中標侯選人,進行綜合評定後,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在開標之日後10日內完成定標工作,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5日。
第三十八條 定標後,招標人應發布中標公告。中標公告至少包含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招標人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招標項目的類別及名稱;
(三)中標人名稱。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據此與中標人簽訂科技項目契約,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附屬檔案4)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條 招標人和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招標紀律,不得擴散審查、澄清、答辯、評價比較投標人的有關情節、資料等情況,不得泄露投標人的技術秘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對於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並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類交通運輸科技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可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