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指揮燈

交通指揮燈

指在公路上使用指揮車輛和行人的交通行為的交通燈,主要通過電源驅動而閃亮的紅綠燈,指揮汽車和行人安全有序地通行。

基本信息

古代交通狀況

古代人們出行並沒有統一的交通規則,大多以身份等級和交通工具的差別來加以區分。在歐洲,賤民和奴隸要為平民讓路,平民則要為貴族讓路。在我國,多以官職大小作為行路避讓的準則。《三國志·虞翻傳》曾記載,投降吳國的蜀漢將軍糜芳曾乘車出行,路遇虞翻,按照級別差距,虞翻要為糜芳讓路,但是虞翻卻認為糜芳是降將,拒絕為其讓路,最後糜芳自覺理虧閃避一旁。後來,到了唐代,我國出現了歷史上第一個“交通規則”——《儀制令》,該令作出了道路交通基本通行規範,即“凡行路巷街,賤避貴,少避老,輕避重,去避來”,後在此基礎上演化出來禁止超載、為外國使節臨時禁行、限速等規則。

古代這些簡單的交通規則對付“人來人往”綽綽有餘,但是應對近現代社會的“車水馬龍”可就不行了。隨著工業時代的到來,尤其是高速馬車和汽車的出現,僅靠約定俗成的交通習慣已無法保證交通通暢,也無法保護行人和車輛安全。於是1868年的英國出現了世界上第一個具有指揮交通功能的紅綠燈。據說,之所以選擇紅燈禁行、綠燈通行,是參考了英國約克郡當時女士的穿衣風格:穿紅裙表示已婚,綠裙表示未婚。其實並不是這樣,當時人們對光譜物理學已經有所研究,紅色穿透力最強,所以作為禁行標誌,與之相對應的相反顏色就是綠色,所以被選擇用來表示通行。

發明經過

有趣的是,首先發明紅綠燈的人竟是一位紡織工人,他想出了用燈光顏色控制交通的辦法,並於1859年帶著一盞有活動遮檐設備的油燈來到倫敦,但是,這個發明卻遭到嘲笑。直到幾年以後,英國街頭高速馬車頻繁肇事,政府才想起這項發明來。

1868年12月10日,信號燈家族的第一個成員在倫敦議會大廈的廣場上誕生了,由當時英國鐵路信號工程師德·哈特設計、製造的燈柱高7米,身上掛著一盞紅、綠兩色的提燈——煤氣交通信號燈,這是第一盞信號燈。在燈的腳下,一名手持長桿的警察牽動皮帶轉換提燈的顏色。不幸的是,面世23天后煤氣燈突然爆炸,使一位正在值勤的警察因此斷送了性命。從此,城市的交通信號燈被取締了。直到1914年,在美國的克利夫蘭市才率先恢復了紅綠燈。

駕車人心理

開車的人誰也不願意看到停車信號。美國夏威夷大學心理學家詹姆斯指出,人有一種將剎車和油門與自尊相互聯繫的傾向。他說:駕車者看到黃燈亮時,心裡便暗暗作好加速的準備。如果此時紅燈亮了,馬上就會產生一種失望的感覺。他把交叉路口稱作“心理動力區”。如果他的理論成立的話,這個區域在佛羅伊德心理學理論中應該是屬於超我(supere go)而非本能(id)的範疇。

新功能

新式的紅綠燈能將闖紅燈的人拍照下來。犯事的司機不久就會收到罰款單。有的紅綠燈還具備監測車輛行駛速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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