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階段
一審開庭前
1、向交警隊調取駕駛證、行駛證、保險憑證複印件
2、到工商局調取單位的基本情況
3、準備民事起訴狀,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4、法院立案審查
5、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6、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7、裁定駁回起訴
8、對法院裁定不服的,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9、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10、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
11、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12、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13、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一審庭審
1、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定解決糾紛
6、達成調解協定。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7、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8、未達成調解協定,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9、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10、不同意裁判,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審階段
1、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向法院承辦人遞交抗訴狀,並按規定交納抗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抗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
2、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抗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3、抗訴的裁定: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4、二審審理,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5、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6、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7、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8、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9、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10、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11、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定解決糾紛
12、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維持原判;改判;發揮重審
13、宣判後,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再審階段
1、如不服二審判決,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2、申請再審的理由包括: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3、再審申請書的內容:原審裁判的人民法院及裁判的編號、申請再審的理由、根據以及申請再審的內容
4、接受再審申請書之後,法院會進行審查是否需要再審。如果需要再審的,法院會作出裁定提審案件或者指令其他法院再審,也有可能發回重審。審理程式同一審、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