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流程
分類 | 內容 | 時間限制 |
管轄權爭議 | 事故管轄權爭議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 機關 | 上級公安部門應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並通知各方 |
事後報警證據提交 | 當事人未在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交 管部門處理的 | 事故證據從提出請求之日起10天內提交 |
檢驗鑑定 | 需要對當事人生理、精神、屍體、車速等檢驗鑑定的 | 應在勘驗現場結速之日起5日內指派專業鑑定部門檢驗鑑定 |
檢驗鑑定時間 | 應在20日內完成,需延期的由設區市公安交通部門批准可延長10日,超限的報省級公安交通部門批准。 | |
公安交通部門得到檢驗鑑定結果後 | 應當在2日內將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 | |
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 | 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後3日內另行委託其他具有資質的機構重新檢驗鑑定並告之公安交通部門 | |
屍體處理 | 檢驗鑑定結束後應通知死者家屬 | 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
無名屍體 | 10日無人認領由縣級以上公安交通部門負責人批准處理 | |
事故責任認定書 | 自勘查檢驗現場之日起 | 10日內作出 |
事故發生後逃逸的,自查獲逃逸人或車輛之日起 | 10日內作出 不能查獲的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10日內作出 | |
對需要檢驗鑑定的從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 | 5日內作出 | |
事故調解 | 事故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申請公安交通部門進行事故調解的自接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 | 1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 |
公安交通部門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 | 10日 | |
死亡從辦完喪事之日,受傷從治療終結之日,傷殘的從定殘之日算起,造成財產損失從定損之日起 | 10日 | |
事故訴訟 | 對人身傷害提起訴訟從知道應當知道之日起 | 1年 |
民事訴訟一般的訴訟時效為 | 2年 | |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 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內提出答辯狀。 | |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抗訴。 | 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抗訴。 | |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 | 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 | |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 | 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 |
抗訴案件 |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抗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抗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 | 三個月內審結 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