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按照夏威夷的習俗,若干數目的姐妹--同胞的或血緣較遠的即從(表)姐妹或更遠一些的姐妹--是她們共同丈夫的共同妻子,但是在這些共同丈夫之中,排除了她們的兄弟;這些丈夫彼此不再稱為兄弟了,而是互稱為普納路亞。……同樣,一列兄弟--同胞的或血統較遠的--則跟若干數目的女子(只要不是自己的姐妹)共同結婚,這些女子也互稱為普納路亞。”這是亞血緣群婚的典型形式。基於此,亞血緣群婚制的實質特點就是:一群姐妹有著她們的共同之夫,但她們的兄弟除外;一群兄弟有著他們的共同之妻,但她們的姐妹除外。組織形式
基於亞血緣群婚排除兄弟姐妹兩性關係的內在特徵,可以看出,形成一定的社會組織形式、把握每個人的血統關係,是亞血緣群婚製得以推行的前提條件和基本要求;而在人們知其母、不知其父的集團群婚狀態下,母系血統即成為當時認定血緣聯繫的唯一依據。這樣,從亞血緣群婚中衍生出了人類第一個有規範的社會組織形式--氏族,並且一開始只能是母系氏族,即一個由出於共同的女性祖先、按照母系確定其血緣關係的後裔所組成的社會集團。從此,婚姻雙方分別屬於兩個出自不同女性祖先的母系氏族,本氏族的一群男子只能與另一氏族的一群女子互為婚配對象,兩個氏族之間同一輩分的男女實行群婚;同一氏族的男女基於共同的女系血統而被禁止兩性行為,因而這種婚姻模式必然實行氏族外婚制。但這種分化的氏族仍以原始群體為母體,隸屬於更大的原始群體--由若干個依據女性血統建立的氏族所組成的部落,不同氏族的男女婚配只能在部落內部的氏族間進行,因而又形成了部落內婚制。
血緣團體
亞血緣群婚制下的氏族實際上是一個女系血緣家庭,所以氏族反映了後世家庭的原始形式,具有了家庭的一定功能--它既是一個血緣團體,又是當時的基本生活、生產單位。族外婚不僅是通婚的原則,也是氏族家庭的最高組織原則。它排除橫向的兄弟姐妹間的兩性關係,它是人類婚姻史上的又一重大進步。恩格斯指出:“如果說家庭組織上的第一個進化在於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間相互的兩性關係,那么,第二個進步就在於對姐妹和兄弟也排除了這種關係。這一進步由於當事者的年齡比較接近,所以比第一個進步重要得多,但也困難得多。……不容置疑,凡血親婚配因這一進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發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姐妹之間的婚姻當作慣例和義務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