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

亞洲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

亞洲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英文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PEACEFUL NATIONAL REUNIFICATION IN ASIA”,英文縮寫為“CCPPRA”。 亞洲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於2014年1月在香港成立。

建設宗旨

亞洲國家 亞洲國家

促進會的宗旨是促進中國和平統一和中華民族的振興。

主要職責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反對一切把台灣分裂出去的企圖和言行;堅決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反對外國勢力阻撓中國的和平統一進程;採取一切適當的措施和團結亞洲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促進中國的早日和平統一;在亞洲各國加強弘揚中華文化,增進亞洲各國人民對中國的了解,促進亞洲各國政府和人民對中國的和平統一事業的理解和支持;不定期舉行和開展各項活動,促進相互交流,增進亞洲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聯合全球華人華僑及國際友好人士共同關注和促進中國的和平統一進程,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作出積極努力。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亞洲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英文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PEACEFUL NATIONAL REUNIFICATION IN ASIA。英文縮寫為“CCPPRA”

第二條 本會是由亞洲各國贊成中國和平統一的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促進中國和平統一和中華民族的振興。

第四條 本會依照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香港。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是:在一個中國原則指導下,堅決反對一切把台灣分裂出去的企圖和言行;堅決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反對外國勢力阻撓中國的和平統一進程;採取一切適當的措施和團結亞洲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促進中國的早日和平統一;在亞洲各國廣泛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增進亞洲各國人民對中國的了解,促進亞洲各國政府和人民對中國的和平統一事業的理解和支持;不定期舉行各項活動,促進相互交流,增進亞洲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聯合全球華人華僑及國際友好人士共同關注和促進中國的和平統一進程。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條 本會實行理事制。

第八條 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關心和致力於中國和平統一事業;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具有一定社會影響。

第九條 理事入會程式:

(一)由兩位以上理事或有關單位推薦,本人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頒發理事證書。

第十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理事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報常務理事會備案,並交回理事證書。

第十三條 理事如嚴重違反本章程,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會設榮譽職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其中一名為執行副主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其中一名為執行副秘書長)。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常務理事,聘請和解聘名譽主席;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五年,屆中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或以通訊方式徵求常務理事意見,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本會重大事宜,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其他常務理事組成。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大會的決議;

(二)審議年度工作總結和工作規劃;

(三)決定召開理事大會;

(四)聘請顧問,決定增免理事,批准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須變更的理事人選;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必要時,可選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常務理事,聘請和解聘名譽主席;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通過書面形式表達自己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常務理事會工作,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其他重要事宜;

(五)主席可委託執行副主席行使主席有關職權。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向執行副主席、副主席、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三)協調本會各專門委員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六)秘書長可委託執行副秘書長行使秘書長有關職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社會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贈;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也可根據捐贈者的意願用於專項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資產管理接受理事會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由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同意後報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註冊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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