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項規定

五項規定

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管理,以保證職工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生產,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內容如下: 1)關於安全生產責任制; 2)關於安全技術措施計畫; 3)關於安全生產教育; 4)關於安全生產的定期檢查; 5)關於傷亡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關於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企業單位的各級領導人員在管理生產的同時,必須負責管理安全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和制度,在計畫、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畫、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二)企業單位中的生產、技術、設計、供銷、運輸、財務等各有關專職機構,都應該在各自業務範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負責。
(三)企業單位都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加強勞動保護工作機構或專職人員的工作。勞動保護工作機構或專職人員的職責是:協助領導上組織推動生產中的安全工作,貫徹執行勞動保護的法規、制度;匯總和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畫,並且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訂或修訂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規程的貫徹執行進行監督檢查;經常進行現場檢查,協助解決問題,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先行停止生產,並且立即報告領導上研究處理;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指導生產小組安全員工作;督促有關部門按規定及時分發和合理使用個人防護用品、保健食品和清涼飲料;參加審查新建、改建、大修工程的設計計畫,並且參加工程驗收和試運轉工作;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並且督促他們按期實現;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執行防止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措施;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勞逸結合和女工保護工作。
(四)企業單位各生產小組都應該設有不脫產的安全員。小組安全員在生產小組長的領導和勞動保護幹部的指導下,首先應當在安全生產方面以身作則,起模範帶頭作用,並協助小組長做好下列工作:經常對本組工人進行安全生產教育;督促他們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各種安全生產制度;正確地使用個人防護用品;檢查和維護本組的安全設備;發現生產中有不安全情況的時候,及時報告;參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協助領導上實現防止事故的措施。
(五)企業單位的職工應該自覺地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進行違章作業,並且要隨時制止他人違章作業,積極參加安全生產的各種活動,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愛護和正確使用機器設備、工具及個人防護用品。

關於安全技術措施計畫

(一)企業單位在編制生產、技術、財務計畫的同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畫。安全技術措施所需的設備、材料,應該列入物資、技術供應計畫,對於每項措施,應該確定實現的期限和負責人。企業的領導人應該對安全技術措施計畫的編制和貫徹執行負責。
(二)安全技術措施計畫的範圍,包括以改善勞動條件(主要指影響安全和健康的)、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為目的的各項措施,不要與生產、基建和福利等措施混淆。
(三)安全技術措施計畫所需的經費,按照現行規定,屬於增加固定資產的,由國家撥款;屬於其它零星支出的,攤入生產成本。企業主管部門應該根據所屬企業安全技術措施的需要,合理地分配國家的撥款。勞動保護費的撥款,企業不得挪作他用。
(四)企業單位編制和執行安全技術措施計畫,必須走民眾路線,計畫要經過民眾討論,使切合實際,力求做到花錢少、效果好;要組織民眾定期檢查,以保證計畫的實現。

關於安全生產教育

(一)企業單位必須認真地對新工人進行安全生產的入廠教育、車間教育和現場教育,並且經過考試合格後,才能準許其進入操作崗位。
(二)對於電氣、起重、鍋爐、受壓容器、焊接、車輛駕駛、爆破、瓦斯檢驗等特殊工種的工人,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操作技術訓練,經過考試合格後,才能準許他們操作。
(三)企業單位都必須建立安全活動日和在班前班後會上檢查安全生產情況等制度,對職工進行經常的安全教育。並且注意結合職工文化生活,進行各種安全生產的宣傳活動。
(四)在採用新的生產方法、添設新的技術設備、製造新的產品或調換工人工作的時候,必須對工人進行新操作法和新工作崗位的安全教育。

關於安全生產的定期檢查

(一)企業單位對生產中的安全工作,除進行經常的檢查外,每年還應該定期地進行二至四次民眾性的檢查,這種檢查包括普遍檢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這幾種檢查可以結合進行。
(二)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畫,並且必須建立由企業領導負責、有關人員參加的安全生產檢查組織,以加強領導,做好這項工作。
(三)安全生產檢查應該始終貫徹領導與民眾相結合的原則,依靠民眾,邊檢查,邊改進,並且及時地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有些限於物質技術條件當時不能解決的問題,也應該訂出計畫,按期解決,務須作到條條有著落,件件有交代。

關於傷亡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一)企業單位應該嚴肅、認真地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事故發生以後,企業領導人應該立即負責組織職工進行調查和分析,認真地從生產、技術、設備、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查明責任,確定改進措施,並且指定專人,限期貫徹執行。
(二)對於違反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或工作不負責任而造成事故的,應該根據情節的輕重和損失的大小,給以不同的處分,直至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時刻警惕一切敵對分子的破壞活動,發現有關政治性破壞活動時,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並積極協助調查處理。對於那些思想麻痹、玩忽職守的有關人員,應該根據具體情況,給以應得的處分。
(四)企業的領導人對企業所發生的事故,應該定期進行全面分析,找出事故發生的規律,訂出防範辦法,認真貫徹執行,以減少和防止事故。對於在防範事故上表現好的職工,給以適當的表揚或物質鼓勵。
各產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的精神,結合本產業的具體情況,擬定實施細則發布施行。各企業單位應該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和主管部門發布的實施細則,制定企業必要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各級勞動部門、產業主管部門和工會組織對於本規定的貫徹執行負責督促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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