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之三妥協

五分之三妥協(英語:Three-FifthsCompromise)是1787年美國南方與東北方在美國制憲會議中達成的協定。妥協將奴隸的實際人口乘以五分之三,以作為稅收分配與美國眾議院成員分配的代表性用途。此妥協是由與會成員詹姆士·威爾森和羅傑·謝爾曼所提出。
反對奴隸制的與會成員一般希望只計算每個州的自由居民,但另一方面,支持奴隸制的與會成員則希望能夠實際計算奴隸的人口。因為奴隸不能投票,奴隸主將因在眾議院和選舉人團的代表增加而得到好處。最終對計算“其他所有人口”的妥協是將實際數字乘以五分之三,相對於原方案可降低蓄奴州的勢力,而提升北方的地位[1]。
五分之三妥協規定在美國憲法的第1條第2款第3節中:
眾議員名額和直接稅稅額,在本聯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進行分配。各州人口數,按自由人總數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確定。自由人總數包括必須服一定年限勞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徵稅的印地安人。

背景

五分之三的比例,是源自於在1783年對邦聯條例提出的一項修正案。該修正案是為了改變決定各州富裕程度的基礎,從而將其納稅的義務,從不動產改成人口,作為衡量該州創造財富能力的方法。由國會委員會的提案過去建議,稅收“應由各殖民地按其每個年齡、性別及素質之居民人數的比例提供,除了不繳稅的印地安人之外”[2][3]。而南方立刻就對這套公式表達反對,因為這將把奴隸包括在需要支付的稅額中,而奴隸當時主要被認為是一種財產。正如湯瑪斯·傑佛遜在辯論中寫的筆記,南方州份將依“其人數與富裕程度的結合來納稅,然而北方只需依據其人數”。[4]
之後維吉尼亞州的班傑明·哈里森(BenjaminHarrison)提出二分之一的妥協,而幾個新英格蘭人提出四分之三的妥協,但都未能取得足夠的支持,國會最後將比例落定在由詹姆斯·麥迪遜提出的五分之三。[5]但此修正案最終以失敗告終,因少了兩州而未能達成修改邦聯條例所需之一致認可(僅新罕布夏州和紐約州反對)。
然而,該提議的比例對在制憲會議出現的僵局是一個現成的解決方案。在當時的情況下,在邦聯條例下所獲的挫折造成各角逐勢力的結盟。在條例的修正之時,北方希望計算的奴隸數能比南方多,因為目的是確定向聯邦政府所支付的州稅。在制憲會議中,更重要的議題是在國會中的代表權,所以南方希望計算的奴隸能比北方多。
“很多人都說讓沒有意願的人計入代表的計算是不正當的……他們是人,雖然因身為奴隸的條件而被降級。他們是知道其所居住之州份的地方性法規的人,同時他們也知道大自然的規律。但代表權和賦稅相互配合……難道這正好施加了一個奇特的負擔,卻沒因此授予某些適當足夠的優勢?”-亞歷山大·漢密頓[6][7]

影響

五分之三的比例,或稱“聯邦比例”,對內戰爆發前之蓄奴州選民比例相對過高的政治事務產生重大影響。舉例來說,如果席次是由自由人口數所分配,那么1793年南方蓄奴州在眾議院本應分有33席的代表,而其卻分得了47席。1812年,蓄奴州有76席而非59席;1833年則是98席而非73席。結果,在內戰爆發前的這段時間,南方人主導了總統選舉、眾議院議長人選和最高法院[8]。
歷史學家傑瑞·威爾斯曾推測,若去掉蓄奴州多出來的選票,那么傑佛遜將會輸掉1800年美國總統選舉。還有“密蘇里州將不實行奴隸制……傑克遜的印地安人遷移政策將無法通過……威爾莫特但書將會禁止在從墨西哥贏來的領土上實行奴隸制……內布拉斯加法案將無法通過”等[8]。然而,其他的歷史學家批評威爾斯的分析太過簡單[9]。舉例來說,雖然五分之三妥協可以被看成是有利於南方州份(因其普遍有較多的奴隸人口),但是康乃狄克妥協傾向對於北方的州份有利(因其普遍規模較小)。這使得新憲法得以滿足這些局部利益的平衡[10]。

取代

繼內戰和美國憲法第十三修正案(1865)廢除奴隸制之後,五分之三條款將失效。後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1868)的第2款取代了第1條第2款第3節。它明確指出“眾議員名額,應按各州人口比例進行分配,此人口數包括一州的全部人口數,但不包括未被徵稅的印地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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