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普法試卷

五五普法試卷,統計“五五”普法學習參考。

統計“五五”普法學習參考
一、
1.北京市統計法制宣傳教育第五個“五年”是指從2006 年至 2010年。
2.所有統計調查對象都要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及統計制度的規定報送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3.根據《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的規定,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中承擔經常性政府統計調查任務的人員,必須取得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方可從事統計工作。
4.對有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屢次遲報統計資料行為之一的企事業組織,行政機關除予以警告外,並可以對企業事業組織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5.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 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統計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6.統計負責人,是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履行《統計法》規定職責的行政責任人員 。不單設統計機構的,應指定由具備相當統計專業技術職務條件的人員擔任。
7.《統計法實施細則》規定:各單位應當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制度 ;各企業事業組織提供的統計資料,應由單位領導或者統計負責人審核、簽署或者蓋章後上報。
8.當事人對於可以要求聽證的案件,應當在統計行政機關告知後3 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9. 統計人員對領導人強令或者授意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行為,應當拒絕、抵制。
10.《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規定,任何單位聘請、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二、
1.2007年4月國家統計局以10號令公布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屬於統計行政規章 。
2.某企業未按統計制度規定的日期上報統計調查表,經統計局《統計報表催報通知單》催報後,在限定的期限後補報了全部統計調查表,該企業的行為屬於遲報統計資料行為。
3.當事人對統計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 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4.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 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5.兩年內累計三次 遲報統計資料的,構成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統計違法行為。
三、
1.以統計數據為主要內容的調查表、綜合表、圖表、電腦貯存的統計數據信息、統計報告、統計分析、文字說明、原始單據是統計資料的具體表現形式。
2.某企業年工業總產值為1268萬元,年報時只上報了1068萬元,將其餘200萬元作為下年度產值上報,該企業的行為屬於瞞報統計資料、虛報統計資料。
3.當事人對統計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扣或吊銷《涉外調查許可證》行政處罰決定,可以提起統計行政複議。
4.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數額較大或者占應報數額的份額較多的;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統計資料,二年內再次發生的;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責令其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在接受統計檢查時,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轉移、隱匿、毀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台賬、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的;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撓、抗拒統計檢查的;屬於確定統計法律責任時的從重處罰情節。
5.統計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方面。
四、
1. 統計違法行為,是指行為人在統計活動中違反統計法和統計制度的規定,對統計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形成侵害的行為。構成統計違法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統計違法行為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2.統計違法行為是行為人有過錯的行為;
3.統計違法行為是違反統計法規定的行為;
4.統計違法行為的主體必須具有法定責任能力。
2. 統計執法檢查,是指統計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和方法,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統計活動中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及對統計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等各種活動的總稱。
3.對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向國家統計局申請行政複議。
4. 統計法律,即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制定的關於統計方面的行為規範。目前我國唯一的一部統計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決定》,《統計法》進行了修正。
5. 統計法所稱的統計人員,是指從事統計活動的專職或兼職的工作人員,包括各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部門統計機構、鄉鎮(街道辦事處)統計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統計機構的領導人和一般工作人員,以及不設統計機構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村或其他組織單獨或在有關機構中設定的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和指定的統計負責人。
6.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是依法授權的統計行政執法機關,具有統計執法檢查權。
7. 對於市和區縣統計局查處的統計違法案件,提出統計行政處罰聽證的前提是:對當事人作出吊銷許可證、對公民處以超過1000元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超過3萬元的罰款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8. 統計資料,是指在統計活動過程中所產生的、反映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成果以及與之相聯的其他資料的總稱。
統計資料的範圍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統計調查中所取得的原始資料;二是經過整理匯總的綜合統計資料。統計資料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以統計數據為主要內容的調查表、綜合表、圖表、文字說明、統計報告、統計分析以及電腦貯存的統計數據信息等。
9. 統計制度本身屬於統計技術性規範,但是由於統計調查制度是由具有一定的統計行政管理許可權的部門制定的,因而它又不同於一般的技術性規範。我國《統計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和統計制度的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準確及時完成統計工作任務。顯然,《統計法》賦予了統計調查制度相當於法的效力,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如果不按統計制度規定提供統計資料,是一種違法行為。
10.憑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可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五、
1.某產業活動單位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期間,先以自己不是法人單位為由,拒絕參加經濟普查清查工作,後又以各種藉口和理由不讓普查工作人員進門進行清查工作。此後,普查人員通過電話再三解釋經濟普查工作的有關要求,該單位工作人員拒絕接聽普查工作人員的電話。請問:該單位的行為屬於哪種統計違法行為?為什麼?
答:該單位的行為屬於拒報統計資料的違法行為。
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八條規定:“經濟普查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活動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該單位雖然不是法人單位,但已取得營業執照,屬於產業活動單位,應當參加經濟普查。
同時,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經濟普查對象有義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經濟普查對象應當按照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的要求,及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該單位有義務積極參與並密切配合經濟普查工作。但是,該單位卻先後以自己不是法人單位、不讓普查員進門和不接聽電話等方式,不履行經濟普查的法定義務,不參加經濟普查清查登記工作,不填報普查清查登記表,這些都足以說明該單位有拒絕報送統計資料的明確意思表示。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對拒報統計資料違法行為的有關解釋(國統字[1995]220號),可以認定該單位已經構成明確表示拒絕上報統計資料的違法行為。
2.某公司統計人員李某參加統計年報布置會後,因工作需要調到上海的分支機構工作,公司便安排財務人員劉某接替李某兼職負責統計工作。劉某不熟悉統計工作和業務,又沒有參加統計培訓,填報時沒有認真學習統計報表制度,而是根據自己的主觀理解並按照財務會計口徑填報了統計報表。請問: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統計法的哪些規定?
答:首先,該公司未依照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調換統計人員,違反了《北京市統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關於“調換統計人員時,必須先補後調“的規定。
其次,該公司未依照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具備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違反了《統計法》第二十四條關於“統計人員應當具備執行統計任務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北京市統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關於“統計人員必須取得市統計局統一制發的《統計證》方可從事統計工作”的規定。
第三,該公司未依照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監督統計人員執行統計法和統計制度,違反了《統計法》第六條關於“各單位的領導人領導和監督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執行本法和統計制度”的規定。
最後,該公司未依照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統計工作職責,違反了《北京市統計管理條例》第十條關於“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統計工作負有管理、協調、監督和檢查的職責”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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