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罪從重

二罪從重指中國古代法典對二罪以同俱 發,應以重者論罪的規定。《唐律疏議·名例》:“諸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不累輕以加重”。“假有甲任九品官,犯盜絹五匹,應判徒刑一年;又私有桅一張,合徒一年半;又過失折人二支,合贖流三千里。是為二罪以上俱發;從私有禁兵器,斷徒一年半,用官當訖,更征銅十斤。既犯盜徒罪乃合免官,是為以重者論”。二罪相等者,須從一判處。 例如平民犯盜絹五匹,應判徒刑一年,又鬥毆折傷人,應判徒刑一年。二罪相等,從一判處一年徒刑即可。明清律同於唐律。

中國舊律規定一人所犯輕重二罪俱發時按重罪處刑的原則。漢律規定,“一人有數罪,以重者論之”(《公羊傳·莊公十年》)。以後歷代相沿。唐律的規定尤為詳備,如規定,若重罪揭發在輕罪判決之後,應重新審理,前罪已科之刑,得折抵後罪應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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