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乙級殘廢

二等乙級殘廢,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殘廢等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肢骨折後強直或一肢關節僵直,致運動受重大障礙者; (2)兩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失去,兼有其他三指以上折斷或全失者; (3)失去全部足趾或足之一部者;(4)語言全廢者; (5)口腔負傷致牙齒脫落大部,不能安裝假牙,致咀嚼發生困難者; (6)一目失明,另一目視物不清;或雙目視物不清,僅能看見兩米突近之物體,且不易恢復者; (7)頭部或腰部因傷致運動發生較重障礙,且不易恢復者;(8)重要臟腑或其他部分受傷相當於上列各款之傷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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