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

二公明、清承前代制度,各縣置縣丞,別稱二公。與主簿輔佐知縣,分掌糧馬、稅收、戶籍、巡捕等事。

簡介

二公明、清承前代制度,各縣置縣丞,別稱二公。與主簿輔佐知縣,分掌糧馬、稅收、戶籍、巡捕等事。

詳情

始置於戰國,為縣令之佐官。秦漢相沿。典文書及倉獄,為縣令之輔佐,歷代所置略同。惟晉及南朝宋無(宋只設建康獄丞)。丞之官秩,漢為二百石至四百石,清為正八品。縣丞是中國古代地方職官名。在縣裡地位一般僅次於縣令(或縣長),漢時每縣各置丞一人,以輔佐令長,主要職責是文書、倉庫等的管理。後代雖有變革,如宋代曾一度廢除,或以主簿兼任,但歷代大多設定此一官員(一或二人),迄於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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