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事業稅是都道府縣稅,包括對個人和法人的營業所得的課稅。所謂個人事業稅指都道府縣對個人營業所得徵收的稅。
個人事業稅的課稅主體為從事上述三類事業的個人的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的都道府縣,對於那結不設事務所或營業所而從事上述三類事業的個人,則由從業者住所或居住地中與其從事營業關係最密切的住所或居住所在地的都道府縣政府徵收。
法人事業稅
法人事業稅為都道府縣稅,納稅人為在都道府縣內設有事務所、營業所從事營業活動的法人,法人事業稅的納稅償不分國內法人與國外法人,但只在都道府縣內有資產而不從事營業活動的國外法人不承擔納稅義務。無法人資格的社團或財團,如果有代表者或管理者,而且從事盈利性營業,那么就視其為法人課徵法人事業稅。日本紅十字會、商工會議所、民法第34條規定的法人、屬於法的工會等,所從事的盈利性經營需繳納法人事業稅。但是,政府部門、公益法人等不承擔出法人事業稅納稅義務,對林業、礦產採掘業和特定農業合作法人從事的農業,也不課徵法人事業稅。
課稅對象
原則上講,法人事業稅的課稅對象是法人的所得。但是,考慮到某些行業,僅用所得難以正確反映其業務量的規模,因而對某些行業做了特殊規定。具體有三種情況:(1)供電業和供汽業(煤氣)以收費收入為課稅對象;(2)人壽保險業和財產保險為一以一定比例的保費收入為課稅對象(由法律規定,且人壽保險業與財產保險業不同);(3)其他行業法人以各年度的所得為課稅對象。法人所得的計算方法,原則上與國稅中的法人稅相同,但有以下特例。如國外稅額列為支出,報業、報紙發行業、研究出版業、教科書供應業和一般廣播業等,只對其二分之一的所得課稅。
稅率
以收入為課稅對象的法人事業稅的標準稅率為1.5%,以所得課稅對象的法人事業稅標準稅率,根據所得金額的大小,實行5.6%—11%的累進稅率。此外,法人事業稅的最大浮動幅度為1.1倍。繳納
法人事業稅實行申報納稅制。納稅人必須在會計年度終結日後的兩個月內向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的都道府縣徵稅部門申報並繳納稅款。與法人稅和法人居民稅同樣,會計年度超過6個月的法人需進行中期申報和繳納,在年度開始後滿6個月之後的兩個月內進行中期申報,繳納稅額或者為上年度納稅額的二分之一,或者按中期決算報告,求出實際應納稅額。中期申報的納稅額在年終申報納稅時扣減。在兩個以上的都道府縣區域內設有事務所,營業所的法人,要將其應納稅額,按其在各都道府縣內的固定資產和從業者數的比例,將其應繳納的事業稅額進行分解,分別向各都道府縣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