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1、輕傷事故: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2、一般傷亡事故:由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重大傷亡事故 :概括第二條,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由其組織調查。
4、特大傷亡事故:市、州及其以下所屬單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由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省及省級以上所屬單位,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省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直接調查的特大傷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的評價
用人單位負責人接到除輕傷事故外的傷亡事故報告後,應立即按規定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並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類別、簡要經過、傷亡情況、損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況通知其他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