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刑法二十一條規定,我們的刑法理論都是將不法侵害是否結束作為區分正當防衛與事後防衛的標準。但是,我們卻因此而忽視了不法侵害與正當防衛在時間上應有的聯繫與區別。不法侵害與正當防衛是一種互動關係,因而二者在時間上就呈現一種獨特的關係,具體如下:
首先,不法侵害與正當防衛在時間上有緊密聯繫。要實施正當防衛就必要有不法侵害在先,因此決定二者在時間上是順延的。不法侵害在先,正當防衛在後。二者是不可截然分開的。其次,不法侵害與正當防衛在時間上又是有本質區別的。即使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但基於客觀因素的制約,正當防衛必應有自己的時間起點。這個時間起點既可能在不法侵害的時間終點以前(但不能在不法侵害的時間起點以前),也可能和不法侵害的時間終點重合,甚至可能在不法侵害的時間終點以後。因此,單純從不法侵害角度來區分不法侵害與正當防衛是不全面的,必須得從不法侵害和防衛行為兩個方面來區分。
我們以上的觀點是有理論的支持的,並符合客觀實際。
首先,刑法二十一條是旨在強調正當防衛的針對對象,可它並沒有指出正當防衛必須在不法侵害尚未結束時就得開始實施。
其次,一些學者早就在著作中將周波此類防衛行為作為正當防衛的特殊情況加以認可。例如何秉松教授舉其作為特例“例如搶劫、盜竊等,侵害都已搶得或竊得財物,但尚未逃離現場,……仍應視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可以實施正當防衛”。梁文清教授也將此類防衛行為作為特殊情況加以肯定:“例如,財物剛被盜去,即被失主或其他人發現,這時可實行正當防衛,追回被盜財物。”
再次,這樣的理解是符合客觀實際的。譬如說,搶劫中,被害人一直被暴力制住,被害人只有在搶劫完成,侵害人放鬆警惕後才有可能實施防衛;搶奪中,歹徒往往是乘人不備而奪取財物,被害人在搶奪完成後才反應過來,其要實施防衛只能是在這個時候。如果將此兩例中的防衛行為認定為事後防衛,則可能會出現這樣一個荒謬的場景:歹徒搶得財物後,邊慢走,邊對被害人說:“你只能去報警,不能奪回財產,否則,你就是事後防衛,你要負責法律責任的!”
正因為如此,我們認為,區分正當防衛與事後防衛,不能僅僅從不法侵害的角度來認定,還要從防衛行為的角度來考察。如防衛行為實施時,不法侵害顯然未結束,如歹徒正在行兇、正在搶劫、正在盜竊、則可認定防衛行為在時間要件方面符合正當防衛的要求,若從此角度不易認定時,則可從防衛行為的角度來考察,如防衛行為全面符合以下要求,則同樣可認定,防衛行為在時間要件方面符合正當防衛的要求。如防衛行為在防衛目的、對象、限度要件方面也符合正當防衛的要求,則可將防衛認定為正當防衛。如防衛行為從不法侵害和防衛行為兩方面都得不到肯定,則防衛行為不是事後防衛,就必是事前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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