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九江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範九江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維護九江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九江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九江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維護九江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九江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九江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九江市知名商標是指在九江市行政區域內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並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依照本辦法認定的註冊商標。
第四條 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組織九江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九江市知名商標的保護工作。政府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九江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九江市知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自願申請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提高產品質量和信譽,創立九江市知名商標。對在創立九江市知名商標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申請和認定

第七條 申請認定九江市知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為註冊商標所有人或者經註冊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使用並授權申請的使用人;
(二)申請人為本市依法設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住所或者商品生產地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
(三)該商標核准註冊之日起連續2年依法使用,並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市內市場具有較高的聲譽;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年產量(銷售額)、利稅、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中領先;
(六)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銷售區域及其廣告覆蓋地域較廣、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認識度;
(七)申請人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制度和保護措施;
(八)申請人近3年未發生過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
(九)使用該商標的產品,3年來未發生較大的產品質量問題和投訴。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認定江西省著名商標,應當向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第九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應當受理;不符合規定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一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受理的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在九江市範圍內發行的報刊或者網站上發布九江市知名商標初審公告。自初審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任何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異議。逾期不提出異議,視為默認。
第十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設立九江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負責九江市知名商標的評審認定工作。認定委員會由法律、經濟、科技等方面專家、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及相關行業代表組成。認定委員會的主任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
每次評審認定九江市知名商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認定委員會委員中隨機確定不少於11人單數組成知名商標認定組,集體行使認定權。
第十一條 知名商標認定組對申請材料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查、核實,並可以委託有關機構對知名商標申請人的申報材料依法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二條 認定委員會委員及相關工作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認定委員會委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申請人的有關材料妥善保管,並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三條 九江市知名商標的認定由知名商標認定組全體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獲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九江市知名商標認定組的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
第十四條 認定委員會委員的資格、任期和評審認定程式、規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經認定委員會認定為九江市知名商標,由認定委員會頒發《九江市知名商標證書》及牌匾,並在市內發行的報刊或者網站上公告;不予認定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答覆之日起30日內要求認定委員會覆核。認定委員會應當在接到覆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論書面通知申請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認定:
(一)申請人申請材料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二)申請人的註冊商標被他人以“註冊不當”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請求撤消,因商標爭議正在審理的;或因商標權屬引起司法糾紛且在審理當中的。
第十六條 被認定為九江市知名商標的,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有效。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九江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續認,續認程式按本辦法規定的認定程式辦理;逾期未申請續認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該知名商標失效,由認定委員會撤消並予以公告。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七條 對被認定為九江市知名商標的註冊商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優先推薦參加江西省著名商標認定。
第十八條 九江市知名商標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申請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包裝、裝潢、說明書、業務函件或者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九江市知名商標”字樣。
第十九條 未經認定委員會認定或者九江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使用“九江市知名商標”等字樣。
第二十條 九江市知名商標在同類商品中受以下保護:
(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擅自將與九江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作為商標名稱、商標裝潢使用或者作為未註冊商標使用,並足以造成誤認;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擅自使用九江市知名商標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並足以造成誤認。
第二十一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擅自將與九江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或者店鋪名稱使用;不得擅自將與九江市知名商標所有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店鋪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本企業字號或者店鋪名稱以及未註冊商標使用,但企業字號或者店鋪名稱登記在先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九江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九江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只能將九江市知名商標使用在其認定時所核定的商品上,不得擴大使用範圍;
(二)九江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在使用“九江市知名商標”字樣時,應當使用全稱;
(三)九江市知名商標所有人變更註冊人名義、地址及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在核准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事項報送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四)九江市知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時,應當依法辦理許可使用手續,法定手續辦妥後,需冠“九江市知名商標”字樣的應當報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五)九江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其商標時,受讓人應當自受讓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認定委員會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的程式撤消其知名商標,收回其《九江市知名商標書》及牌匾,並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虛假檔案、材料等欺騙手段取得九江市知名商標;
(二)該商標所指商品在有效期內商品質量和售後服務差,市場信譽度、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指標下降的;
(三)超越該知名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責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該商標產品因違法行為被媒體曝光,造成市場不良影響的;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相關規定的;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自撤消該知名商標公告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九江市知名商標。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九江市知名商標在市外被侵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出具有關證明,提供諮詢、指導,協助查處。
第二十六條 認定委員會的委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在知名商標認定和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