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實施細則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九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九江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九江市知名商標是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的聲譽和商業價值,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並依法註冊的商標。

第二章 知名商標的認定

第三條 認定九江市知名商標,應當遵循自願申請和公開、公正的原則。認定時應徵詢有關部門及專家的意見。
第四條 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九江市知名商標認定與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認定或者採取其他變相方式認定九江市知名商標。
第五條 商標註冊人請求保護知名商標權益的,應當向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保護知名商標的書面申請及證據材料。

第三章 申請條件和提交的材料

第六條 申請認定知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商標註冊人為本市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自然人;
(二)該商標自核准之日起連續使用期滿兩年,並且權屬無爭議;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及服務在市內或者省內外同類產品中質量和服務優良,且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場信譽;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市內同行業或者省內外同類產品中處於領先地位且年銷售額100萬元以上,納稅30萬元以上,廣告宣傳投入30萬元以上。
(五)該商標註冊人有健全的商標使用、保護和管理措施。
第七條 申請認定知名商標,應當提交以下檔案或者資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營業執照》、自然人身份證和《商標註冊證》等證件的有效複印件;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兩年來實現的主要經濟指標情況:銷售量、銷售額、利潤和市場占有率;
(四)該商標的廣告發布情況;
(五)該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的有關資料;
(六)與該商標知名度有關的其他檔案。
第八條 申請九江市知名商標的應當填寫《九江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並向所在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所在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知名商標認定條件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初審,認為符合九江市知名商標認定條件的,簽署意見後向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委會)推薦;對不符合九江市知名商標認定條件不予推薦的,應將初審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申請人對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認委會辦公室申請覆核。認委會辦公室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覆核決定。申請理由成立的,由認委會受理;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認委會認為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上報材料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予以調查,並將調查結果通知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申請人。
第十一條 認委會辦公室對申請知名商標認定的材料進行核查,提出初審意見。對符合條件的,提交認委會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認委會根據已申請的材料,每年度三月份召開認委會全體委員會議,認委會成員由工商、智慧財產權,稅務、技術監督相關部門人員組成,每年度認委會隨機抽出9—11名委員組成評審會,經評審會委員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具有九江市知名商標條件的,予以認定,發給《九江市知名商標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九江市知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有效。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知名商標註冊人可以向認委會申請延續,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每次延續有效期為3年。
知名商標有效期滿後未辦理延續手續的,不得繼續使用“九江市知名商標”的字樣,不享有對其的特殊保護。

第四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 自知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准登記;已經登記的,知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對在知名商標註冊之前已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不具追溯力。
第十五條 未經知名商標註冊人許可,不得擅自印製和使用知名商標所指商品特有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裝、裝潢。
第十六條 知名商標註冊人可以在其知名商標所指商品及包裝、裝潢、說明書和廣告中使用“九江市知名商標”的字樣。
第十七條 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江西省著名商標的,獲得市知名商標的認定且符合申請江西省著名商標法定的有關申請條件,優先推薦申請江西省著名商標。
第十八條 知名商標註冊人依法轉讓其註冊商標的,知名商標受讓人應向認委會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權撤銷其知名商標資格,並予以公告:
(一)知名商標申請人弄虛作假,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知名商標的;
(二)知名商標的商品質量或售後服務在認定有效期內,產生不良影響或消費者和相關公眾投訴舉報的,經調查情況屬實的;
(三)知名商標註冊人違反商標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第二十條 未經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偽稱商標為九江市知名商標,欺騙公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並按工商行政管理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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