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懸賬戶

久懸賬戶通常是指一年以上未發生收付活動的單位及個人結算賬戶、個人活期儲蓄賬戶,銀行業也稱之為長期不動戶或睡眠戶。

久懸賬戶形成的主要原因

1.賬戶餘額較少,銷戶手續繁瑣,造成客戶放棄賬戶餘額不來銷戶。絕大多數久懸賬戶的餘額較小。如韶關市單位久懸賬戶的平均餘額為1132元,個人結算賬戶的平均餘額為10.8元。一些小額賬戶擁有者寧願放棄這些賬戶資金也不願意去辦理繁瑣的銷戶手續;一特別是一些個人結算賬戶特意留下1元的餘額而不銷戶。也不再使用該賬戶,致使小額睡眠賬戶越積越多。成為久懸賬戶的主要來源。

2.客戶變更或客戶信息變更,銀行無法通知客戶銷戶。大量企業改制、破產、倒閉、更名、遷址,沒有對遺留賬戶進行處理,而銀行通過保存的開戶信息已經無法聯繫到客戶。由於銀行承擔為存款人保密的義務,亦不能公示催告存款人取款銷戶。只好讓這些被遺忘的賬戶永久躺在銀行。

3.銀行開戶管理不嚴。銀行偏重賬戶數量而忽視賬戶質量,開立了大量餘額少使用率低的賬戶。有的銀行片面地認為賬戶就是客戶,或規定不開戶就不為客戶辦理某項業務,或將賬戶(含銀行卡)數量作為員工考核依據,非存款本人自願開設的各種賬戶大量存在,因客戶並無實際使用需要,這些賬戶在開立之日就注定形成久懸賬戶。在韶關市單位久懸賬戶中,近三年新開的賬戶有1.8萬個,在個人久懸賬戶中,近三年開設的新賬戶有14萬個。

4.銀行賬戶管理方式落後。一是沒有統一的賬戶識別標誌。同一單位、同一個人的賬戶信息無法歸集識別,多頭開戶的情況得不到有效控制,單位、個人擁有多個賬戶甚至多個久懸賬戶的情況大量存在。二是央行賬戶管理系統與商業銀行賬戶管理系統分離。久懸賬戶控制措施得不到落實。目前人民銀行的賬戶管理系統中增加了對久懸賬戶的約束辦法,即設為久懸賬盧後。該客戶將不得再新開立賬戶或變更賬戶信息,但由於該系統對個人結算賬戶未實現久懸管理,且未與各金融機構的核算系統數據進行有效比對相聯,管理效率大打折扣。三是賬戶管理的自動化水平低。韶關轄內只有部分金融機構對單位、個人久懸賬戶實行了全自動化管理。有的金融機構仍然是人工處理。面對龐大的久懸賬戶數量,單純靠人工管理不能實現高效化、精細化和規範化。

久懸賬戶管理存在的問題

1.久懸賬戶占用大量銀行資源,存在較大風險。久懸賬戶占用的銀行賬戶系統資源是正常賬戶的數倍。久懸賬戶查詢、資金支取手續複雜,費時費力。同時由於銀行長時間與客戶不聯繫、不對賬,有的賬盧資金餘額還較大,如韶關市最大久懸賬戶的金額達93萬元,存在較大的冒取、盜取風險,增加銀行的內控壓力。久懸賬戶餘額較小。對銀行的貢獻微薄,但賬戶維護費與正常賬戶相當,銀行成本收益嚴重倒掛,要求處理久懸賬戶的呼聲高。

2.人民銀行、財政部規定的久懸賬戶管理範圍過於狹窄。人民銀行和財政部關於久懸賬戶的管理範圍僅限於長期未使用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對長期不動的個人結算賬戶、個人定、活期儲蓄賬戶、單位定期存款賬戶等處於“久懸”狀態的賬戶如何處理沒有做出規定。

大多數銀行受此影響,只將單位長期不動戶納入久懸賬戶管理,對數量龐大的“個人長期不動戶”沒有作為久懸賬戶管理,造成了管理上的被動。

3《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與《行政許可法》相矛盾。《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銀行對一年未發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銀行債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通知單位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來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第六十二條規定,銀行應時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檢查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合規性,核實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對不符合本辦法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予撤銷。這兩條磚於銷戶的規定與《行政許可法》矛盾,《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內實施。實施主體是行政機關,而且實施主體必須有行政許可權,再就是必須在法定職權範圍內。要具備上述所有條件才能實施行政許可權。因此。在銷戶這個問題上,銀行作為實施主體錯位。只能為自願提出銷戶者辦理銷戶,而不能強制對被許可人銷戶。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賬戶的久懸耒決。

4.久懸賬戶名稱尚待統一,對久懸賬戶,人行目前規定叫“久懸賬戶”。而銀行原來一直稱為“長期不動戶”,在有些場合還稱之為“睡眠戶”,由於稱呼不統一。且這些稱呼的外延又不盡一致,容易引起對法規條文的歧義。

5.久懸賬戶資金作非存款管理不合理。一是納入非存款核算不合理。因為存款人與銀行的存款契約關係並未發生任何改變。由此決定久懸賬戶資金始終是“存款”,依財政部意見,允許“存款”進入非存款科目“應付款項”核算,將“存款”作為“營業外收入”,均違背了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原則;二是不納入存款準備金的繳存範圍不合理。目前,久懸不動戶存款在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的沒有納入存款準備金繳存範圍、而仍在存款科目核算的則納入存款準備金的繳存範圍;三是停止計息不合理,久懸賬戶存續期間,存款利率、計息方式可能歷經多次變化,中途停止計息,萬一客戶多年後支取,準確計算利息已是相當困難,人民銀行、財政部並未明確客戶支取時是否支付利息,導致商業銀行執行不一致,有的銀行對久懸未取款項不計利息,顯然損壞了客戶利益,違反了存款契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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