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是為科學、公正、及時地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於2013年12月27日發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2013年第4號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業經2013年12月18日農業部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2001年2月26日發布、2007年11月8日修訂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同時廢止。

2013年12月27日

修訂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2016年第4號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已經農業部2016年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

部長  韓長賦

2016年7月8日

政策全文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公正、及時地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以及各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1至2種農作物。

第二章 品種審定委員會

第四條 農業部設立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

第五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處級以上職務,年齡一般在55歲以下。每屆任期5年。

品種審定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5名。

第六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品種審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按作物種類設立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由11-23人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會,由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各專業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組成。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九條 申請品種審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者),可以直接向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或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委託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種子科研、生產、經營機構代理。

第十條 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品種實行國家級或省級審定。申請者可以單獨申請國家級審定或省級審定,也可以同時申請國家級審定和省級審定,還可以同時向幾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審定。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實行省級審定。

第十一條 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工選育或發現並經過改良;

(二)與現有品種(已審定通過或本級品種審定委員會已受理的其他品種)有明顯區別;

(三)遺傳性狀穩定;

(四)形態特徵和生物學特性一致;

(五)具有符合《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的名稱;

(六)已完成同一生態類型區2年以上、多點的品種比較試驗。其中,申請國家級品種審定的,稻、小麥、玉米品種比較試驗每年不少於20個點,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品種比較試驗每年不少於10個點,或具備省級品種審定試驗結果報告;申請省級品種審定的,稻、小麥、玉米品種比較試驗每年不少於10個點,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以及省級確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比較試驗每年不少於5個點。

申請者在申請品種審定過程中有欺騙、賄賂等不正當行為的,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向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包括作物種類和品種名稱(書面保證所申請品種名稱與農業植物新品種權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中使用的名稱一致);申請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繫人、電話號碼、傳真、國籍;品種選育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育種者)等內容;

(二)品種選育報告,包括親本組合以及雜交種的親本血緣關係、選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種(含雜交種親本)特徵特性描述、標準圖片,建議的試驗區域和栽培要點;品種主要缺陷及應當注意的問題;

(三)品種比較試驗報告,包括試驗目的、試驗品種、試驗設計、承擔單位、抗性鑑定、品質分析、產量結果及各試驗點數據、匯總結果等;

(四)品種和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五)轉基因檢測報告;

(六)轉基因棉花品種還應當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第十三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申請書60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者。

對於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者在30日內提供試驗種子。對於提供試驗種子的,由辦公室安排品種試驗。逾期不提供試驗種子的,視為撤回申請。

對於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後60日內陳述意見或者對申請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陳述意見或者修正的,視為撤回申請;修正後仍然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

第十四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申請者提供的試驗種子中留取標準樣品,交農業部指定機構保存。

第四章 品種試驗

第十五條 品種試驗包括以下內容:

(一)區域試驗;

(二)生產試驗;

(三)品種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以下簡稱DUS測試)。

已通過省級審定的品種,具備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同一生態類型區10個以上生產試驗點兩年的試驗數據的,申請國家級審定時可以免予進行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

具體試驗辦法由品種審定委員會制定並發布。

第十六條 國家級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由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組織實施,省級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由省級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DUS測試由農業部植物新品種測試中心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區域試驗應當對品種豐產性、穩產性、適應性、抗逆性和品質等農藝性狀進行鑑定,並進行DNA指紋檢測、轉基因檢測。

每一個品種的區域試驗,試驗時間不少於兩個生產周期,試驗重複不少於3次;同一生態類型區試驗點,國家級不少於10個,省級不少於5個。

第十八條 DUS測試與區域試驗同步,按相應作物測試指南要求進行。

第十九條 生產試驗應當在區域試驗完成後,在同一生態類型區,按照當地主要生產方式,在接近大田生產條件下對品種的豐產性、穩產性、適應性、抗逆性等進一步驗證。

每一個品種的生產試驗點數量不少於區域試驗點,一個試驗點的種植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不大於3000平方米,試驗時間不少於一個生產周期。

第二十條 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對照品種應當是同一生態類型區同期生產上推廣套用的已審定品種,具備良好的代表性。

對照品種由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提出,品種審定委員會相關專業委員會確認,並根據農業生產發展的需要適時更換。

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將省級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對照品種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區域試驗、生產試驗承擔單位應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的試驗用地、儀器設備、技術人員。

品種試驗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3年以上品種試驗相關工作經歷,並定期接受相關技術培訓。

抗逆性鑑定、品質檢測、DNA指紋檢測、轉基因檢測由品種審定委員會指定的測試機構承擔。

第二十二條 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應當會同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定期組織開展品種試驗考察,檢查試驗質量、鑒評試驗品種表現,並形成考察報告。

第二十三條 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在每個生產周期結束後60日內召開品種試驗總結會議。品種審定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根據試驗匯總結果、試驗考察情況,確定品種是否終止試驗、繼續試驗、提交審定,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將品種處理結果及時通知申請者。

第二十四條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註冊資本達到1億元的種子企業,在申請主要農作物品種國家級審定時可以開展自有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試驗方案應當在播種前60日內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確認,試驗條件、標準不得低於國家級區域試驗、生產試驗要求,並應接受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品種試驗考察。具體辦法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制定並發布。

第五章 審定與公告

第二十五條 對於完成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和DUS測試程式的品種,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在60日內將各試驗點數據、匯總結果提交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

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品種申請國家級審定的,育種者應當將省級審定證書、審定公告複印件、育種者自行開展的生產試驗總結報告、DUS測試報告提交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

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30日內提交品種審定委員會相關專業委員會初審,專業委員會應當在60日內完成初審。

第二十六條 初審品種時,各專業委員會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到會委員達到該專業委員會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會議有效。對品種的初審,根據審定標準,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贊成票數達到該專業委員會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種,通過初審。

第二十七條 初審實行迴避制度。專業委員會主任的迴避,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決定;其他委員的迴避,由專業委員會主任決定。

第二十八條 初審通過的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各試點試驗數據、匯總結果,在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60日。

第二十九條 公示期滿後,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初審意見、公示結果,提交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會審核。主任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同意的,通過審定。

第三十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編號、頒發證書,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

省級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在公告前,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將品種名稱等信息報農業部公示。

第三十一條 審定編號為審定委員會簡稱、作物種類簡稱、年號、序號,其中序號為三位數。

第三十二條 審定公告內容包括:審定編號、品種名稱、申請者、育種者、品種來源、形態特徵、生育期、產量、品質、抗逆性、栽培技術要點、適宜種植區域及注意事項等。

省級品種審定公告,應當在發布後30日內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審定公告公布的品種名稱為該品種的通用名稱。禁止在生產、經營、推廣過程中擅自更改該品種的通用名稱。

第三十三條 審定證書內容包括:審定編號、品種名稱、申請者、育種者、品種來源、審定意見、公告號、證書編號。

第三十四條 審定未通過的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者。申請者對審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原品種審定委員會申請複審。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在下一次審定會議期間對複審理由、原審定檔案和原審定程式進行複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在複審前再安排一個生產周期的品種試驗。

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複審後30日內將複審結果書面通知申請者。

第三十五條 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的品種審定標準,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制定。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農作物的品種審定標準,由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制定,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制定品種審定標準,應當公開徵求意見。

第六章 品種退出

第三十六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

(一)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的;

(二)種性嚴重退化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種標準樣品的。

第三十七條 擬退出的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書面徵求育種者或品種權人意見後提出建議,經專業委員會初審後,在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60日。

公示期滿後,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初審意見、公示結果,提交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會審核,主任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同意退出的,由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條 公告退出的品種,自退出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生產,自退出公告發布一個生產周期後停止經營、推廣。品種審定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決定自退出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經營、推廣。

省級品種退出公告,應當在發布後30日內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品種試驗、審定單位及工作人員,對在試驗、審定過程中獲知的申請者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提供申請品種審定的種子或者謀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條 品種試驗承擔單位弄虛作假的,取消承擔品種試驗資格,並依法追究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品種試驗、審定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通過省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經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在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屬於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引種,但應當在推廣地區先進行引種試驗,證明其具有適用性。

第四十三條 農作物品種審定所需工作經費和品種試驗經費,列入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專項經費預算,不向申請者收取。

第四十四條 蠶品種審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轉基因農作物(不含轉基因棉花)品種審定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2001年2月26日發布、2007年11月8日修訂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簡稱《種子法》)規定,結合品種試驗審定工作的實際要求,農業部對《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簡稱《審定辦法》)進行了修訂。《審定辦法》修訂的指導思想是:開放思想、公開透明、明晰責任、強化監督。《審定辦法》修訂以解決品種試驗審定中出現的問題為導向,拓寬試驗渠道、簡化試驗程式、縮短試驗審定時間、明確主體責任、強化社會監督,充分體現了公正、公開、科學、效率的原則,有利於產量、品質、抗性等的提高與協調,有利於適應市場和生活消費需要的品種的推廣。

一、拓寬品種試驗渠道

品種試驗過去主要由國家和省兩級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實施,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的綠色通道試驗只是在國家級品種試驗中試行。隨著以企業為主體的現代種業發展,品種審定申請者由過去以科研單位為主,逐步轉變到以種子企業為主。目前,種子企業申請審定品種數量超過科研單位,加上個人等其他育種者,每年申請審定品種數量成倍甚至數倍增加,國家和省級試驗點都處於超負荷運行狀態,如東北、黃淮海區域玉米品種試驗,每個試驗點每年承擔同一組別試驗的品種數量,由過去的15—30個,普遍增加到60—80個,有些試驗點試驗品種數量已超過百個,人力、物力、財力已難以承受,試驗質量更難以保障。即使如此,能參加試驗的品種數量仍只占申請總量的1/5到1/3,試驗容量嚴重不足成為制約品種試驗審定工作的瓶頸。新修訂《審定辦法》在充分利用現有國家和省級品種試驗資源的基礎上,積極利用社會品種試驗資源,擴大試驗容量。一是現有渠道挖潛,國家和省級試驗規模能擴大的盡最大可能擴大;二是拓展綠色通道試驗,將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自主研發品種綠色通道試驗由國家級拓展到省級,將作物由雜交水稻、雜交玉米拓展到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5種審定作物;三是允許有試驗能力的企業聯合體、科企聯合體和科研單位聯合體自行開展自有品種試驗,試驗納入國家或省級試驗管理;四是允許申請者對自有品種自行開展生產試驗、對特殊用途品種自行開展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五是提倡建立審定工作區域協調機制,鼓勵省際間聯合開展品種試驗和審定。

二、縮短試驗審定時間

試驗審定周期長是品種審定申請者普遍反映的問題。根據提高試驗審定工作效率的原則,《審定辦法》從試驗周期和試驗審定工作環節兩個方面進行改革,最大限度縮短試驗審定時間。縮短品種試驗周期,區域試驗第1個生產周期表現突出的品種,允許第2個生產周期區域試驗與生產試驗同步進行;特殊用途品種生產試驗可與第2個生產周期區域試驗合併進行。縮短品種審定工作時間,將試驗結果匯總到部署新一輪試驗的時間、完成試驗到專業委員會初審的時間、初審品種公示的時間等7處工作時間縮短,其中5處由60天縮短為30天,2處由60天縮短為45天,特別是縮短完成品種試驗到進行品種初審時間,使新品種推廣時間可提早1年。

三、試驗審定工作公開透明

從試驗安排到品種審定全過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並邀請申請者參與試驗工作主要環節。《審定辦法》規定,試驗前的組別設定、試驗點布局充分聽取申請者意見,試驗方案向社會公布;試驗期間組織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對試驗質量、品種表現進行田間現場考察,保留考察技術資料和圖片,做到可追溯;收穫期組織申請者代表與承試單位負責人、試驗技術人員共同參與現場測產,結果三方共同簽字確認;品種初審後,初審結果與品種試驗結果網上公示,並要求品種審定委員會建立審定檔案,保證可追溯。

四、明確試驗審定工作主體責任

明晰責任,強化監管,是《審定辦法》的突出特點。一是明確品種試驗各主體責任,品種試驗、測試、鑑定承擔單位和個人對試驗數據真實性負責;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自行開展試驗的,對其試驗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引種者對其所引品種的真實性、安全性和適應性負責。二是違規追責,監督管理一章由原來的3條增加到8條,要求國家和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建立統一的品種信息平台,發布品種審定、撤銷審定、引種備案、監督管理等信息,接受監督;明確了品種試驗人員、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和工作人員、品種審定申請者違反規定的具體處罰條款;明確要求農業部對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品種審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未依法開展品種審定、引種備案、撤銷審定的,應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處分。三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品種試驗審定工作責任重大,一個好的品種可以成就一個企業,一個不好的品種可以使一個企業倒閉,企業投入大量財力選育的優良品種不能通過審定可能直接影響企業的生存,有嚴重缺陷的品種通過審定又可能對生產造成重大損失。因此,《審定辦法》提出對違反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簡化引種程式

過去一個省審定通過的品種,引種到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其他省,引種的品種需要報所在省級農業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很多省往往要求引種的品種也按品種審定程式進行,使引種實際變成審定。由於品種試驗審定時間長,加之引種的品種一般只適宜在局部種植,特別是更適宜省間交界地區種植,引種品種最終能通過審定的很少,結果一方面造成好的品種不能在省際間同一生態區適宜地區種植,影響新品種推廣,另一方面未同意引種的品種又在省際間交界地帶普遍使用,生產上品種良莠不齊,造成市場混亂。根據《種子法》規定,《審定辦法》將引種由所在省農業主管部門同意修改為備案,大大降低了引種的難度。同時,還規定,省級審定品種在省際間引種時,只要屬於同一適宜生態區都可以引種,取消了過去只能是相鄰省才能引種的限制。

六、結合工作實際要求修改相關內容

這次修訂《審定辦法》,根據市場需要和品種試驗審定工作的發展,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一是試驗方法的改進,農業生產的機械化率逐步提高,要求審定出適應機械作業的品種,就要求試驗也應機械作業,這就要求較大的試驗面積,《審定辦法》將間比法排列作為試驗設計之一,可用接近大田生產的耕作和管理方法開展品種試驗,審定通過的品種就更“接地氣”。二是省級專業委員會組成方式改進,我國地域遼闊,各省作物差異很大,南方以水稻為主,北方以小麥、玉米為主,如南方有些省審定的5個作物,除水稻面積大較外,其他作物面積比較小,專業人員少,審定的品種也少,從實際出發,《審定辦法》規定,省級品種審定委員會對本轄區種植面積比較小的主要農作物,可以合併設立專業委員會。三是給省級品種審定委員會和品種申請者更大的自主權,品種審定標準制定由國家統一制定改為同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制定;省級可以依據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確定的國家審定品種同一適宜生態區,具體確定本轄區內品種同一適宜生態區;允許省級根據生產和實際情況,具體確定特殊用途品種的範圍,品種試驗可以適當減少點次、縮小區域等;減少了省級品種比較試驗點次數量;DUS測試申請者可以自主開展,也可以委託農業部授權的測試機構開展。

七、品種退出修改為撤銷審定

根據《種子法》規定,將品種退出修改為撤銷審定,具體撤銷情形由3種修改為4種。一是將“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的”修改為“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有不可克服嚴重缺陷的”,文字表述更準確;二是將“種性嚴重退化的”修改為“種性嚴重退化或失去生產利用價值的”,生產上不再利用的品種應該退出,但品種不適應市場需求並不代表品種種性嚴重退化,將“失去生產利用價值”作為撤銷品種的情形之一,使撤銷審定更具操作性;三是將“未按要求提供品種標準樣品的”修改為“未按要求提供品種標準樣品或者標準樣品不真實的”,有利於淨化市場,防止侵權套牌;四是將“以欺騙、偽造試驗數據等通過審定的”列為撤銷情形,維護了品種試驗審定工作的嚴肅性,有利於保障試驗數據的真實性,充分體現品種審定的科學性、客觀性、公正性。

八、減少審定作物種類

為充分釋放育種創新活力,根據簡政放權的要求,大大減少了審定作物種類。《種子法》規定,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審定辦法》只對5種主要農作物進行審定,取消對原來農業部確定的油菜、馬鈴薯2種農作物和各省確定的1-2種農作物品種的審定,審定作物種類由原來的28種減少到5種。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