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公正、及時地審定、登記農作物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廣東省農作物種子條 例》、農業部《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主要農作物品種實行審定製度,非主要農作物新品種實行登記制度。
鼓勵單位和個人申請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省級審定,經審定通過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免予登記。
第三條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農作物品種審定與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品種審定委員會
第四條 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品審委”)負責廣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登記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省種子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 省品審委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熟悉本專業的主管領導,年齡在60歲以下。省品審委設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省品審委的委員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任。
第六條 省品審委設主要農作物和非主要農作物兩個專業組。專業組成員由相關專業委員組成,設組長、副組長各1名。
第七條 省品審委根據需要委託特殊生態區域所在的地級以上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農作物品種審定小組,負責該區域經省品審委指定的農作物品種的審定工作。
審定小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1~2名。
申請品種審定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審定小組申請品種審定。審定小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和標準予以審定,審定通過的品種,報省品審委備案。
第三章 品種審定
第八條 省級品種審定按如下程式辦理:
(一)由省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品種試驗。
省未統一組織試驗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和特殊用途品種,省種子管理機構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主持不少於兩個生產周期的多點比較試驗,並經有關專家現場鑑定。
(二)經省種子管理機構指定的測試機構完成品質、抗病性、光溫敏感性鑑定。
雜交稻品種申請審定前其不育系應通過省級以上農業或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審定或鑑定。
(三)向省品審委提出品種審定申請。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在廣東省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委託具有法人資格的廣東省種子科研、生產、經營機構代理。
(四)省品審委對申請審定品種進行審定。
第九條 品種試驗包括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
區域試驗對品種豐產性、適應性、抗病性、抗逆性、光溫敏感性和品質等農藝性狀進行鑑定。每一個品種的區域試驗不少於兩個生產周期。
生產試驗在接近大田生產的條件下,對品種的豐產性、適應性、抗病性、抗逆性等進一步驗證,同時總結配套栽培技術。每一個品種的生產試驗時間為一個生產周期。
品種試驗辦法和調查記載項目及標準由省品審委制定並發布。
第十條 申請試驗的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工選育或發現並經過改良,來源清楚;
(二)具有遺傳穩定性、一致性和特異性,並具有適當的名稱;
(三)經1~2年的品種比較試驗,綜合性狀表現優良或具有某些特殊優良性狀者。
第十一條 申請省級品種試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種子管理機構提交《廣東省農作物品種試驗申請表》。
從省外、國外引進的品種還應當分別提交《植物檢疫證書》、《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轉基因品種還應當提交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複印件。
第十二條 申請品種審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一)《廣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申請書》(附電子文檔);
(二)品種選育報告,包括親本組合以及雜交種的親本血緣、選育方法、選育過程、世代、特性描述;
(三)品種(含雜交種親本)標準圖片;
(四)適量育種家種子(含雜交種親本種子),以供品種真實性鑑定。
省未統一組織試驗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和特殊用途品種,還應當提交品種多點比較試驗總結報告、專家現場鑑定意見和省種子管理機構指定的測試機構出具的品質、抗病性、光溫敏感性等鑑定報告。
轉基因品種還應當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雜交稻品種還應當提供不育系省級以上審定或鑑定證書複印件。
第十三條 省品審委對申請審定材料進行審查,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者。
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受理。
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者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陳述意見或者予以補正,逾期未答覆的視同撤回申請;補正後仍然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
第十四條 符合以下標準之一的品種,可以審定通過:
(一)品質和抗病性與對照品種相當,產量比對照品種增產10%以上,或經生物統計分析增產達顯著水平的。
(二)抗病性與對照品種相當,產量比對照品種減產10%以內,或經生物統計分析減產未達極顯著水平,品質明顯優於對照品種的。
(三)產量和品質與對照品種相當,對主要病害的抗性強於對照品種,並達抗級標準以上的。
(四)具有實用價值的特殊用途品種,對主要病害的抗性達抗級標準以上的。
第十五條 品種審定實行專業組初審,省品審委全體會議終審。品種審定實行迴避制度,省品審委認為可能影響審定結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關人員迴避。
省品審委每年召開兩次品種審定會議。參加審定會議的委員人數應達到通知到會委員人數的2/3以上。省品審委專業組對報審品種進行初審,採取無記名投票表決,並將初審意見及表決結果提交全體會議。全體會議對專業組的初審意見進行審議後,再採取無記名投票表決,贊成票數超過參加會議的委員人數1/2以上的品種,審定通過。
第十六條 審定未通過的品種,由省種子管理機構在15日內通知申請者。
申請者對審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省品審委申請複審。省品審委在下次會議對複審理由、原審定檔案、原審定程式和新的證明材料進行複審,作出複審決定,並通知申請者。複審結果為終審結果。
第四章 品種登記
第十七條 實行登記的農作物品種為蔬菜(含果用瓜)、甘蔗、甘薯、木薯、菸草、果樹(核桃、板栗等乾果除外)、茶樹、桑樹、花卉(野生珍貴花卉除外)、食用菌、中藥材、草類、綠肥、麻類等新品種。
第十八條 品種登記的內容包括品種名稱、作物種類、選育單位、品種來源、豐產性、適應性、抗病性、抗逆性、光溫敏感性、品質等性狀,以及適應範圍和栽培技術要點等。
申請者應當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申請登記的品種應當具備《廣東省農作物種子條 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登記條件,並在產量、品質、抗病性、抗逆性等某一性狀上優於對照品種。
申請品種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廣東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申請書》、品種選育與試驗報告和標準圖片等材料。
第二十條 申請品種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於每年4月份或11月份直接向省品審委提出申請。由省種子管理機構對申請登記材料進行審查,5日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者。
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第十九條 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者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陳述意見或者予以補正,逾期未答覆的視同撤回申請;補正後仍然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
省品審委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品種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通知申請者,並說明理由。
第五章 品種公告
第二十一條 通過審定和登記的品種,由省農業廳公告,省品審委頒發證書。
審定、登記公告的品種名稱為該品種的通用名稱,不得更改。
第二十二條 通過審定的品種,在推廣過程中發現抗病性明顯退化等不可克服缺點的,由省種子管理機構提出停止推廣建議,經省品審委審議通過後,報請省農業廳發布公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種子管理機構是指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種子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非主要農作物新品種是指新選育、引進和近5年內選育、引進的;或5年以上、10年以內選育、引進,目前在廣東省農業生產上仍種植面積較大的,或在某一區域內主要推廣套用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
第二十五條 省品審委審定通過的品種,原申請者對其個別性狀進行改良,並在生產上具有較大利用價值的,經營、推廣前應當報經省品審委審定。省品審委指定單位就改良性狀作1~2個生產周期的驗證試驗,並組織有關專家現場鑑定。
再次申請審定者除按本辦法第十二條 規定提供的有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供驗證試驗總結報告和改良性狀可供鑑別的圖片、數據等證據。
第二十六條 《廣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申請書》、《廣東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申請書》、《廣東省農作物品種試驗申請表》由省種子管理機構統一印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省農業廳1999年6月17日印發的《廣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