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述
通常包括祖父母、父母和未婚子女等直系親屬3代人。法國社會學家F.勒普累首先提出了主幹家庭概念。他認為19世紀歐洲的家庭可
以分為3大類:①父權家庭;②不穩定家庭;③主幹家庭。是指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父母及第三代組成的家庭。不穩定家庭類似於核心家庭詳細介紹
主幹家庭中僅留繼承人中的1個,其餘則分門別居,但老家作為他們聯絡的中心。這種家庭多與封建宗法制度下的長子繼承權密切相關。中國社會學家潘光旦在《中國之家庭問題》一書中稱主幹家庭為“折衷制家庭”,認為它“有大家庭之根乾,而無其枝葉”,是大家庭和小家庭間的折衷形式。主幹家庭能在一定程度上培養代際之間的同情心,聯絡代際之間的感情。它也能在贍老、撫幼和管理家務上提供一些便利。主幹家庭的缺點是家庭中有兩對夫妻、兩個中心,因而由誰執掌家庭權力問題難以解決。婆媳衝突就是一例。
主幹家庭是由擴大家庭向核心家庭過渡的模式,有一定的生命力。1982年,中國進行的五城市家庭調查研究所得資料表明,主幹家庭占家庭總數的 24.29%,其數量僅次於核心家庭。